陈国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3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刑更349号

罪犯陈国军,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6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敦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军犯强奸、拐卖妇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7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国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3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军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16.6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陈国军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国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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