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王金霞(曾用名:王斌),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4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霞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数罪、系累犯,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金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