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珲春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8 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延吉市依兰镇被害人李某某(肢体残疾人)经营的“某食品商店”内,窃取李某某在某公司旗下R2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九亿八千万。经鉴定,本次被盗游戏币价值折合人民币19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残疾人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全部退赃,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崔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英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艺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