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凌云(曾用名:吕春红),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富元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凌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美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凌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凌云在延吉市北山街园丁新村西侧一无牌游戏厅内,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12台赌博机供客人进行赌博。其中“泰山”赌博机4台、“麻将”赌博机1台、“水果机”赌博机3台、“小蜜蜂”赌博机1台、“斗地主”赌博机1台、“pass机”赌博机2台。

2015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凌云到延吉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凌云的供述,证人王宝江的证言,检查笔录,认定书,扣押清单,情况反映,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凌云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凌云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凌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二〇一六年 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朴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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