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4年4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延吉市建工街、北山街等地,以办理韩国网络虚拟游戏币交易手续为名,分两次骗取了孙英勋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已退还给被害人孙某某全部赃款。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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