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月31日被延边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9月1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1年,于2006年11月10日减刑释放;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8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O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来到延吉市公园街文化城爱得按摩院。在按摩院门口,因服务员张某要求二人换拖鞋,被告人金某某便无故对张某辱骂和拳打脚踢、用花盆砸等方式进行殴打,被拉开后,被告人金某某又将按摩院内的显示器砸坏(价值人民币300元)。

接到报警的民警朱天学带领协警孙某某、欧某月赶到现场时,看到被告人金某某正拿起黑色电脑显示器摔在地上,又要上前殴打服务员。民警朱某某为了制止对方,拽了金某某胳膊,金某某转身用手拽着民警的头发,并用拳头殴打民警朱天学的面部。在被告人金某某和金某某乘坐电梯到了一楼文化城门口处,试图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朱某某再次堵住。被告人金某某又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民警朱某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金某某见到协警孙铭辰在拍摄殴打过程后,将其手里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摔在地上并用脚将手机踩碎,又用拳头殴打孙铭辰脸部、头部多下。民警武剑在接到请求增援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得知金某某等人是闹事者后,试图向前询问情况时,被金某某用拳头打伤鼻梁。金某某抱起金某某将其拽到一边,增援的“110”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后将金某某、佥日禄两人带回了派出所。

经鉴定,被打的民警朱某某、孙某某、武某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已赔偿给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武某各种经济损失15000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朱某某、武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陈某某、刘某、欧某某、金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身份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活动,造成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金吉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