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游戏厅业主,现住延吉市新兴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末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延吉市北山街敖东小区一车库内,以盈利为目的,设置一台“捕鱼”游戏机(6个端口)、一台飞禽走兽游戏机(6个端口)供客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000多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1月23日到延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世国、王宇、孙延东的证言,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赌博机照片,接受赌博游戏机凭证,赌博机认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察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认定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吉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