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嘉禾小区3-3-201。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莲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延吉市公园街,以冒充房主出租房屋的手段,把自己承租的房子转租给金某某,收取2年的租金14000元和押金1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造成被害人金某某实际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2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崔某某、太某某的证言,租房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及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光盘2张,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 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崔香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艺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