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9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甲,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6] 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在吉林市船营区温某甲家中,非法加工羊头、羊蹄、羊下水等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工业火碱,并将加工后的食品销售。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供述、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证言、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温世民、温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禁止使用的工业用火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世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在吉林市船营区温某甲家中,非法加工羊头、羊蹄、羊下水等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工业火碱,并将加工后的食品销售。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实, 2015年9月21日07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派出所多名警力对一羊肉制品加工窝点进行收网行动。经工作将正在实施羊肉制品加工的被告人常某某、温世民、温某乙抓获,并现场扣押了非法用于羊肉制品加工环节的工业火碱。经审讯,上述三名被告人对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的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地点的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常某某辨认其购买工业火碱的经营者,及工业火碱商店的经营者辨认被告人常某某为到其店里购买工业火碱的人。

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所扣押的涉案工业火碱2.26kg、双氧水7.98kg、羊蹄16kg、羊肚124kg、羊头肉5.58kg、羊头40kg的情况。

6、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证实,从送检的在被告人常某某处所扣押的羊头中检测出镉、铅、总汞、总砷。

7、证人孙某某证实:2015年9月1日8时许,我在船营区一个售卖羊头、羊蹄的加工厂以羊头每斤9元,羊蹄每个4元的价格买了2个羊头、8个羊蹄,之后我发现这些羊制品中应该添加了工业火碱 。因为这些羊头、羊蹄表面特别白,而且有刺激性的味道,表皮即粘又滑,还有卖我货的人让我吃之前用温水浸泡一宿。卖货的是一个女的,大约30多岁,我在加工厂内并没有看见营业执照。她没说为什么用水浸泡,应该是为了让我稀释羊肉制品内的工业火碱,减少人体损害。据我了解这些加工厂用工业火碱的目的是为了给羊头、羊蹄退毛和增重。工业火碱是不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是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工业火碱是白色片状的,在加工厂内我并没有看见工业火碱。

8、证人田某某证实:我是吉林市船营区化工商店经营者,我销售工业火碱,有经营许可证。工业火碱是白色片状的,民用都是清洗油渍和清洗下水道,主要工业用于做涂料。熟食加工中绝对不可以添加工业火碱,因为只能工业用。我店里不销售食品级火碱,没有食品级火碱销售资格。食品级火碱比工业火碱价钱贵。公安机关让我辨认的青年男子每隔一两个月到我店里买一两袋,每袋25kg,价格在90元到110元之间,我不知道该男子购买工业火碱的用途。

9、证人林某某证实:我是在船营区卖羊下水的,我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为了赚钱所以销售羊下水,然后再零售给个人,羊下水包括头、蹄、心、肝、肺、肠、肚。我俩从2013年秋季开始至今一直从常某某那进货。我不清楚他销售给我的羊头、羊蹄是添加工业火碱的,也不知道工业火碱这种物品。我没去过常某某的加工点,一般都是打电话给他,他给送货。我家一般每月进货七八次,每次进货得花约1000元钱,每月总进货钱数得七八千元,每月净剩3000-5000元钱。最近一次从小亮那进了羊头、羊肚一共约100斤。这些羊下水卖了大部分,还剩一些存在车库里,现在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公安机关扣押的存货有13.3斤羊头、12.2斤羊肚、9.2斤羊肠,之前没有提到的羊肠也是从小亮那进的,是以前卖剩下的存货,这些货都是从小亮那进的。

10、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是船营区卖羊下水的,我从常某某那进羊头、羊蹄、羊肚、羊汤等下水,卖给个人从中赚取差价。我从2014年3月份开始至今就从常某某那进货,只有平时卖货的时候临时缺货的情况下偶尔在别人那窜货。我不清楚小亮销售给我产羊头、羊蹄是添加工业火碱加工的,因为我没看见过他怎么加工,我也不知道工业火碱是什么物品。我最近一次从小亮那进货大概是9月18日左右,大约进了100斤货,这100斤货包括:头、肚、肠、心、肝、肺。头、肚、肠是8元钱每斤进的,心、肝、肺是4元钱每斤进的,一共花了600多元钱。我每次进货100斤左右,约花700元钱。我每月进约十四五次货,需花费10000元钱。每月能净赚4000元左右。

1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从2013年冬季开始,我和我岳父温某甲在船营区我岳父的平房内加工羊下水,羊下水包括心、肝、肺、头、肚、蹄。我和我老丈人负责加工,我和我媳妇温某乙负责销售。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工业火碱、工业双氧水、还有硝,我知道工业火碱是不允许使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工业火碱使用到食品加工过程中是对人体有害的。工业火碱是片状白色的,我是为了退毛才在加工熟食中添加工业火碱的。平时实施添加工业火碱的主要是我,我岳父温某甲添的时候较少。按一锅货添加一个普通矿泉水的比例添加工业火碱。锅口直径约两米,每锅约装十五六个羊头,工业火碱添加在羊头、羊蹄中。每次都是我和我岳父温某甲先把锅里水烧开,然后用空矿泉水灌一瓶子工业火碱,带着手套往锅里加,然后进行搅拌,搅拌约5分钟后把羊头、羊蹄捞出来用凉水冲,目的是把工业火碱稀释,之后再用清水进行浸泡进一步稀释工业火碱,然后羊蹄就可以卖了,把羊头劈开再煮熟了就卖了。我家从开始到现在加工熟食一直使用工业火碱,以前在加工羊头的时候还使用过双氧水,因为冻过的羊头发黑,用双氧水添加浸泡后羊头会变成肉色,增加卖相。我在2013年冬天刚开始干的头两个月使用过双氧水,用双氧水加工了约一百二三十个羊头。公安机关在我的加工点查获了双氧水,这些双氧水是2013年加工熟食使用完剩下的。公安机关在我的加工点放有大锅旁边屋内查获的白色编织袋内的白色物品是工业火碱,工业火碱有多少我不清楚,是我岳父温某甲放置的。工业火碱都是我买的。最后一次买工业火碱是在一个月前,买了一袋是50斤,花了110元钱,是在光华路德泰化工买的。添加工业火碱加工完的熟食都卖了,其中有东市场卖肉的床子和牛马行卖肉的床子,其他的还有一些羊汤馆。一共生产过多少我自己也没有数了。我每月的销售额约七八千元钱。我妻子温某乙在加工熟食过程中没有参与,她就是收拾家庭卫生和伺候孩子。

12、被告人温某甲供述:从两三年前开始至今,在船营区我自己家中我和我女婿常某某煮羊下水卖给别人挣钱,羊下水包括头、蹄、肺子、肠。为了给羊头、羊蹄退毛掺入了火碱,火碱呈白色片状,我不清楚是食用火碱还是工业火碱。我知道不应该使用火碱,肯定是有害处。我在熟食加工中负责烧火,装卸货物。常某某负责进货、加工、销售。我女儿温某乙不参与加工过程,但参与装卸货物和销售。熟食的加工事先把羊头、羊蹄放在锅边,我把大锅里的水烧开,然后常某某往开水里加火碱,每次加约半锹火碱,这时开水里会起泡沫,之后常某某把羊头、羊蹄放到添加有火碱的锅里并用尖锹(和掺火碱的锹是同一把)进行搅拌大概5-6分钟,我自己把烫完的羊头、羊蹄捞出来再用凉水泡上,羊蹄泡完之后就可以卖了,羊头再劈开,劈完再用清水泡一天,泡完再把羊头煮熟,在这次煮羊头的时候我会在煮的过程中添加硝,煮熟后就由常某某和温某乙负责销售。羊头和羊蹄是分锅煮的,半锹火碱大约一斤,能煮20多个羊头或者80-90个羊蹄。添加火碱的时候必须戴手套,我一直戴,因为烫完的羊头、羊蹄表面光滑而且烧手。劈开的羊头怕火碱除不去,要多泡一段时间。在加工羊头的时候添加硝是为了颜色更好看,干净白净。每次加硝都是估计着加,约普通汤勺多半勺,硝是什么物品我也不知道,只知道是白色面状,但颜色没有火碱白。公安机关还在我家查获了双氧水,双氧水是漂白用的,羊下水来货的时候放置时间长的羊下水有发黑的情况,就用双氧水漂白。双氧水一般都是冬天用,夏天用的少。公安机关还在加工点查获了火碱,是我配合公安机关找到的。最后这一袋火碱是大约一个月前常某某买的,双氧水也是常某某买的。我参与熟食加工,平均每月给我开2000多元,多数都是我女儿给我钱,常某某偶尔给。

13、被告人温某乙供述:2012年10月份开始,我和我丈夫常某某,还有我父亲温某甲在船营区自己家的仓房用工业火碱煮熟食。我父亲和我老公负责加工,我负责清洗肚子,有时候我还跟着老公销售。工业火碱是白色的片状,加在开水里有强烈的刺激性味道。为了退毛快,就用工业火碱煮羊头、羊蹄。工业火碱没有增重的功能。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们当地派出所告知过我食品中不允许添加工业火碱,从那时开始我知道工业火碱是不允许添加到食品加工过程中的。2013年秋天,因为手工拔毛慢,我们又开始继续用工业火碱煮熟食。具体实施用工业火碱煮熟食行为的是我父亲温某甲和我丈夫常某某,我没有使用过工业火碱煮熟食,我负责添加硝。我丈夫常某某负责进羊头、羊蹄、羊下水等原材料,有的是上家给送货,有的是我丈夫常某某去取货。一般情况是我父亲温某甲在大锅里烧水将水烧开,之后父亲或者我丈夫带上橡胶手套开始搅拌,一般搅拌约10分钟再将羊头、羊蹄捞出来放在地上用井水冲洗,把羊头、羊蹄表面的脏物和火碱冲洗掉,再将羊头、羊蹄放到盛水的大桶里浸泡两天。浸泡两天是为了去除熟食当中的工业火碱,人吃含有工业火碱的食物是有害的。添加工业火碱的时候因为手直接接触工业火碱会将皮肤烧坏,所以要带手套。浸泡完羊头羊蹄后,羊蹄就直接卖了,羊头还得在锅里煮,这时添加大料和硝(亚硝酸钠),这个步骤一般是我和我父亲往里添加,一般是五十个羊头放一个手掌大小勺的一半的量。亚硝酸钠是否有毒我不清楚,添加硝是为了使羊头的颜色好看,就是更有卖相。羊肠子直接用水煮,其中发黑的羊肠子在煮完后用双氧水浸泡,就可以把肠子漂白了,然后再用水洗几遍就卖了。我家的加工厂什么手续都没有,加工的熟食有的上早市卖给消费者了,有的卖给饭店了,其他的我不清楚了,卖货的事都是常某某联系的。我家五口人主要经济来源是食品加工厂的收入,平常还养了五六个狗和五六个羊进行贩卖。加工厂没有往来账目,没算过每月营业额多少钱,大约每月一万元销售额。我不知道我丈夫常某某和我父亲温某甲是否知道食品加工禁用工业火碱。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禁止使用的工业火碱,其行为已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温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同时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温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温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禁止被告人常某某、温某甲 、温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诚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代理审判员  尹 航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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