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书记员王恩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20时15分,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宗申100”型二轮摩托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长北线由长春方向往吉林方向行驶,当行至左家镇的一处副食加水站处时,撞到停在副食加水站加水的于某某驾驶的×××号半挂牵引车后部,造成车损及唐某某本人受伤。民警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唐某某采集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唐某某静脉血酒精(乙醇)含量为139.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6月14日20时15分,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宗申100”型二轮摩托车沿吉长北线由长春方向往吉林方向行驶,当行至左家镇的一处副食加水站处时,撞到停在副食加水站加水的于某某驾驶的×××号半挂牵引车后部,造成车损及唐某某本人受伤。民警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唐某某采集静脉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唐某某静脉血酒精(乙醇)含量为139.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信息登记表,载明该案的报案情况。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被告人唐某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

于某某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载明于某某系有证驾驶且车某某符合标准。

被告人唐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载明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信息。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8张,载明事故现场的情况。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签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载明从送检的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39.93mg/100ml;被害人于某某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道路交通车某某技术检验报告,载明被害人车某某(×××)系合格车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唐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害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4日20时20分左右,其开车沿长吉北线,从长春至吉林,行至左家镇加水副食门前的路右侧停车加水。大概2分钟后,就听见撞车声音,看见一台二轮摩托车撞在其车厢后部,摩托车倒在车厢左侧底部,人倒地受伤了,当时没有设置停车标志,当时天黑,视线不好。

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事发前,其喝了二两白酒后,骑摩托车去外边溜达,骑到左家镇副食加水处,撞到前边停的一辆大货车上。受伤后其妹将其送医院的。出警民警采的静脉血,别的就不知道了。当时喝多了没有看见车,当时的车速是30公里/小时,其对鉴定没有异议。

本院对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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