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4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振海,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海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2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历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振海酒后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被害人王某某(7周岁)的奶奶吴某某家中,趁吴某某打瞌睡之机,用手摸王某某的阴道对其实施猥亵,被吴某某发现后当晚将王振海扭送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振海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吴某某、高某、王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证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吉林市中心医院急诊病例、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海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振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振海酒后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被害人王某某(2008年10月12日出生,不满七周岁)的奶奶吴某某家中,趁吴某某打瞌睡之机,用手摸王某某的阴道对其实施猥亵,被吴某某发现,后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王振海予以控制并报警,被告人王振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振海于2015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两份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振海的身份情况及被害人王某某于2008年10月12日出生。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振海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4、吉林市中心医院急诊病例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到医院就诊。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9月26日晚上那个姓王的来到我奶奶家,我在炕桌上画画,当时我奶奶在里屋炕上,那个姓王的坐在我旁边一起和我画画,画了一会儿我奶奶趴在炕上睡着了,这时那个姓王的男的就把手伸进我的裤子里,摸我的小便的地方,摸的我都疼了,我就要招呼我奶奶,他就对我说:不许叫你奶奶。我什么也没有说,之后他就继续摸我小便的地方,他正在摸我时我奶奶醒了,一抬头就看见姓王的男人摸我,姓王的男的看见我奶奶醒了,他就把手拿出来了,说:没人玩麻将我就走了。我奶奶说:你等一下,结果姓王的也没等,开门就走了。之后我奶奶就问我:他是不是摸你了?我不吱声,我奶奶说没事,我不告诉你妈妈,我就告诉我奶奶,说他摸我小便的地方了。之后我奶奶就给我老叔打电话,然后我老叔就把姓王的男的拽到我奶奶家,我爸爸和我妈妈也回来了,我妈妈就报警了。
6、证人吴某某证实,王振海是我家邻居,2015年9月26日晚7点多,王振海一个人来到我家,我当时正在刷碗,我孙女王某某正在炕上的桌子上画画,王振海对王某某说,我会画画,我给你画画,说完王振海就和我孙女一起在炕桌上画画,我刷完碗就趴在隔断屋里的炕上,头部有近一半露出隔断外休息,我是脸朝下,当我抬头时,看见王振海的手猛然从我孙女王某某的裤裆里抽出来。发现这种情况,我对王振海说,你干啥呢,王振海没吱声就走了,我就问王某某,他摸你了吗?王某某说:摸了,他摸我屁屁了。王某某的妈妈给王某某洗澡时,洗她的小便处总是对她说洗屁屁。
7、证人王某证实,王某某是我侄女。2015年9月26日晚7点多,我接到我妈电话,说我大侄女王某某让我妈家邻居王瘸子(真名叫王振海)给摸了,我就跟我媳妇一起过去了,我妈说王瘸子跑了,我们就一起找王瘸子,一边走我妈一边跟我学这个事,说我大侄女在炕上画画,我妈在边趴着,有点迷糊,一抬头看见王瘸子非常迅速的把手从我大侄女的裤子里拿出来,看我妈看见了,啥也没说就走了,我妈就问孩子,孩子就说王瘸子把手伸进她裤子里,摸她屁屁了。我们最后在老刘家烟酒副食店里把王瘸子给找到了,我妈就问他你干啥了,王瘸子就说他错了,他不是人了,边说边要跑,让我把他给拽我妈家去了,后来我哥和我嫂子来了就报警了,我们就带孩子去中心医院看病去了。
8、证人高某(证人王某妻子)证实内容与王某证实内容相一致。
9、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王某某母亲。昨天晚上8点多,我小叔子给我打电话说王瘸子对我女儿动手动脚的,让我赶快回家,我就知道出事了,我和我老公王某甲开车回我婆婆家,到家后,王瘸子就说他错了,他不是人,并承认了用手摸我女儿下身的事,我们非常生气,一定要让他受到法律制裁,我就报警了,你们警察来就把他抓走了。
10、证人王某甲(王某某父亲)证实内容与李某某证实内容相一致。
11、证人邓某某证实,2015年9月26日晚上快8点时我正在家里睡觉,就听见外面吵架,我出去看见王某和王振海撕巴,王某乙在那拉架,我就问怎么回事,王某母亲就说,王振海把王某某小便给摸了,后来王某就把王振海拽他家去了。
12、证人王某乙证实内容与证人邓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13、被告人王振海供述,2015年9月26日晚上7点多,我在别人家喝完酒后去的王全家(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8组),准备打麻将,结果王全没回来,我当时在炕沿边坐着,王某某在炕上的圆桌上画画,王某某的奶奶在里屋炕上趴着,后来王某某奶奶好像睡着了,我就伸左手进去王某某的裤子里摸她的阴道,摸了大约一分多钟左右,我刚开始摸的是王某某的胸部,摸了一会就摸到王某某的阴道部位了,我的手有点粗糙,王某某疼不疼我也不知道,我对王某某说:你跟我好不?她说:我不跟你好。我小声对王某某说:你别告诉你奶。王某某没吱声,后来她躲了我一下,我就把手收回来了,我一回身看见王某某奶奶抬头看我,我顺手就把烟掏出来,点着烟我就走了。出去之后我到老刘家小卖店呆了一会,过了大约20多分钟,王全的老儿子王某和他媳妇来了,把我揍了一顿,王某说:你摸孩子干什么,我说当时喝多了,就摸一下,后来到了王全家,再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把我带到欢喜派出所。王某某不是8岁,就是9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海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比照猥亵其他主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振海曾因犯强奸罪被科以刑罚,但其却不思悔改,再犯本罪,本院在量刑时将予考虑。被告人王振海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亦予考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亚红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代理审判员 尹 航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