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长国,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国犯放火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长国因与本屯村民于某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报复,于2015年11月25日零时许,将于某某院子南侧的柴火垛点着烧毁。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长国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长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长国因与本屯村民于某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报复,于2015年11月25日零时许,将于某某院子南侧的柴火垛点着烧毁。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本案系被害人于某某报案,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对刘长国放火一案立案。
2.破案报告及抓捕经过证实, 本案系被害人于某某报案到公安机关,民警调取监控发现刘长国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刘长国传唤到公安机关,此案告破。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刘长国指定放火笔录及照片记载。
4.现场勘验笔录、记录图及照片证实,被烧柴草垛的位置及照片。
5.提取笔录证实,办案人员在刘长国的带领下在他家窗台上找到作案用的绿色打火机一个。
6.榆树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2015年11月25日0时和01时,风速为0.6m/s,风向为西北风,一级风力。02时为静风。
7.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刘长国、徐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8.监控录像证实,案发视频录像一份。
9.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证实,作案用的打火机一枚随卷移送。
(二)鉴定意见
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元。
(三)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其参与救火了,从监控录像看是刘长国放火的。柴草垛紧挨着我家的房屋,离我家房屋有一米多远。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5年11月24日晚上9点多我睡觉了,半夜我起床去厕所,回来躺下看到外边一片通红,我坐起来一看我家柴草垛着火了,我出屋喊人救火,徐某某和好几个人出来救火了,救完火徐某某看他家监控录像,看见是刘长国放的火。大约两年前,我儿媳妇让刘长国收拾院子的荒草,说给100元,我听说后不让刘长国干了,我说自己收拾一下得了,还省100元钱,刘长国当时很生气,骂骂咧咧就走了。柴草垛在我家院子南边,紧挨着我家前院徐江家房子,离我家能有20多米。
(五)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刘长国供述,两年之前,于某某的儿媳妇赵国艳让我把她家院子里长的荒草和树条都除掉,收拾完给我100元,快收拾完的时候,赵国艳对我说于某某说不用我干了,于某某要来收拾园子。也没给我钱,我想于某某家人是欺负我,玩我,我就咽不下这口气,这几年就想找机会报复于某某,2015年11月25日半夜,我来到于某某家房前,我一看于某某家房前有一垛柴草垛,我就在路边捡一个矿泉水瓶子,准备先点着矿泉水瓶子,再用矿泉水瓶子点燃柴草。到了于某某家柴草垛旁边,我用打火机把于某某家的柴草垛蒿子叶点着了,把矿泉水瓶子放在点着的蒿子叶上面,火很快就着起来了,我就回家了。我看当时没风,也没想柴草垛离村民房屋很近可能危害到其他居民家的安全。我用的打火机是一个绿色的,在我家窗台上。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长国没有异议,经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国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长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葛庆忠
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