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7:2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大东,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28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东及其辩护人邴文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告诉,后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告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大东在榆树市八达尚尚品物流工地,因琐事与孟某某发生争吵后撕打在一起,张大东用拳头打在孟某某手上,致孟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孟某某的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29日张大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大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大东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邴文丽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大东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大东又有投案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大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大东于2015年9月5日17时许,在榆树市八达尚尚品物流工地,因干活与孟某某发生争吵后撕打在一起,张大东用拳头打在孟某某手上,致孟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孟某某的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29日张大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孟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告诉,后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孟某某对其谅解并撤回告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孟某某于2015年9月5日18时报案称, 2015年9月5日17时许,在榆树市城郊街八达尚尚城物流工地,因干活和干电工活的张大东吵骂后,孟某某和张大东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孟某某右手拇指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孟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4日决定对孟某某被殴打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9月29日张大东到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

2、榆树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被告人张大东于2015年9月6日经诊断系左耳外伤、头部外伤。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大东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大东因殴打李志军、张小龙、张子洋,于2014年1月28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大东出生于1969年4月30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6、榆树市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张大东供述其于200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查阅,张大东于2002年5月因故意伤害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被长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及裁定书证实,孟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告诉,后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孟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

(二)鉴定结论

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孟某某系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系轻伤二级。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雨冬证言证实,2015年9月5日17点左右,在榆树市消防队对面“八达尚尚品物流”我们干活的工地,我的工友孟某某被我们工地的四个电工给打了,我当时在现场。当时我正在工地楼里干活,孟某某也在我们附近干活,我就听见孟某某和一个岁数大的电工因为干活的事吵吵几句,我就劝了他们几句,然后我就往楼梯底下走继续干活儿去了。我听见他们还在那吵吵,我就又往楼梯上面走,我就看见他们打了起来。这个岁数大的电工用胳膊夹着孟某某的脖子,他打没打孟某某我没注意,对方还有另外三个电工好像是在拉仗,但是我看见有一个穿迷彩服的电工伸手打孟某某了,另外两个电工打没打孟某某我没注意,孟某某伸没伸手打对方这几个男子我当时也没看见,之后他们就被我们给拉开了。

2、证人陈福田证言证实,我和孟某某都是在“八达尚尚品物流”工地干木工的,在打仗现场我看到孟某某被一个岁数大的男子用胳膊夹着脖子,但没看见他打孟某某,还有三个年轻的男子在他们周围用拳头打孟某某,打在了孟某某的脸部、背部还有臀部,但具体谁打在孟某某身体的什么部位我记不住了。这四个人都是干电工的。我没看见孟某某伸手打这几个男子。我们木工有好几个工友都来到他们跟前,把他们给拉开了。孟某某手上的伤是谁造成的我没看见。

3、证人王兴鹤证言证实,我是福庭花园工地干电工活的,张大东打仗当天八达尚尚品工地缺人就临时把我抽调过去了,正赶上他们打仗了。当时孟某某先用拳头打张大东头部两下,将张大东一个耳朵下部打出血了,张大东被打后也还手用拳头打了孟某某几下,我见到他打孟某某胸部一下,其余几下具体打孟某某身体的哪个部位了我没看清,他俩打起来后我就往跟前跑,打算拉架,当时他俩已经撕打在一起了,而且有几个木工也上前拉仗,孟某某见我上前可能认为我要打他,就从自己的腰部拿出一把干活用的锤子,被张大东抢下来扔了,然后我见张大东用胳膊夹住了孟某某的脑袋,孟某某就往外挣脱,这时和孟某某一起干活的木工以及和张大东一起干活的电工也都来到现场开始拉仗,我也上去用手拉双方,大家最后将他们俩拉开时,张大东坐在地上捂着自己的头部,孟某某捂着自己的一只手,对他们的同事说我的手好像被他们打坏了,得马上到医院去,然后双方就都到医院检查治疗去了。张大东和孟某某打仗时其他的人都是拉仗去的,我没看见其他人伸手打人。

4、证人王立超证言证实,2015年9月5日17时许,我和王立生、于长胜在八达尚尚品工地陈家道旁边正盖的楼上干电工活,我抬头时看见张大东用胳膊抱着那个木工的头部,四五个木工围着他们拽他们,当时我们离打仗的地方能有30来米远,他俩具体咋打的我没看见。我就和王立生、于长胜往跟前跑,等我们到跟前时,王兴鹤已经跑到跟前了,张大东他俩周围就又过来好几个木工把他俩围上了,我们几个根本没到他们跟前,在圈外,后来大伙就把他俩拽开了,张大东他俩还互相骂人,我就问那个木工因为啥打仗,他说张大东把他的线整折了,木工还要捡锤子打张大东,那些木匠也吵吵要打人,我就拉仗拦着他们,后来木工就说手肿了,之后他就去医院了。我没打人,我和王立生、于长胜跑到跟前时,那些木匠已经把他俩围上了,我们根本上不去前儿。张大东用胳膊夹着木工时,张大东伸没伸手打木工我没看见。他们打仗当天我穿的是一套迷彩服。当时我没伸手打人。其他的那些木工打没打张大东我没看见,但当时好几个木工围着张大东他俩,他们肯定是拉偏仗了的。

5、证人王立生证言证实,2015年9月5日17时左右,张大东在工地和木工打仗的事我知道,我当时在场拉着了的。当时我不知道他们因为什么事打的仗,后来听他们说是因为木工给张大东下的线给撇了,因为这事他们吵吵打起来的。他们打仗那天我和我哥王立超正在工地干活,当时我看见张大东在离我们三、四十米处被四、五个人围了起来,我看见他们之间正在互相撕扯,因为离得远,具体咋打的我看不清楚。我和我哥王立超就跑了过去,和我们一起干活的于长胜也从另一个方向跑了过去,等我们到跟前的时候他们被我们的电工王兴鹤和其他人给拉开了,当时他们跟前围了挺多人,拉开之后那个木工和张大东还在互相吵吵,我们就拦着他俩不让他们往一起凑合打仗,之后那个木工就去医院了。他们是怎么撕扯的我没注意,我当时离他们挺远的。我没伸手参与打仗,王立超和王兴鹤也没参与打仗。其他的木工打没打张大东我没看见,当时那些木工都围着张大东他俩了的。我们这几个电工除了张大东之外,没有其他人伸手参与打仗。他们打仗当天我穿白色长袖,王立超穿迷彩服。

6、证人于长胜证言证实,我认识张大东,我们都是干电工活的。张大东和一个在我们工地干活的木工打仗了,这个木工三十多岁,叫啥名我不知道。那天下午5点左右,我在工地干活,我看见一帮木匠围着张大东和另一个木工,当时张大东用胳膊抱着那个木工的脖子,他俩跟前围着四五个木匠跟着厮巴拽他俩,我看打仗了,就往跟前去,等我到跟前时,王立超、王立生也到跟前了,王兴鹤也在旁边,这时那几个木匠围着张大东和打仗的木工他俩,他俩在圈里边撕扯,还有几个木工在他俩身边拽着他俩拉仗,后来就让大伙拉开了,王立成就把张大东拽旁边去了,那个木工还吵吵要打张大东,旁边还有几个木匠叫号,王立超就拦着那个木工拉仗,后来那个人说他手折了就不吵吵了,大伙都消停了,那个木工就去医院了。张大东和那个电工咋打的人我没看见,我到跟前时就看见他俩在一块撕扯,张大东抱着木工的脖子,木工往外挣,我没看见他俩伸手互相打人。当天我和王立超身穿迷彩服。我没伸手打人,我到跟前时,他们都撕巴一块儿了,我们根本上不去前儿。王立超、王立成、王兴鹤他们也没打人,除了张大东,我们几个电工根本没人伸手打人,我是干活的,不关我的事我不可能打人,除了打仗的那个木工外,还有没有木工伸手打人我没看见。

7、证人许久翠证言证实,我是消防队对面物流工地的钢筋工。2015年9月5日17时许,我在工地干活儿,看见我们工地北边一帮人吵吵,我就到跟前了,我看见中年男子电工和木工在厮扒,他们都是工地干活的,我叫不上名,打仗的电工能有四十多岁,木工也就三十多岁。我只看见电工和木工互相用手推对方,别的没看见。电工和木工在中间,他俩身后有五、六个人拉仗,拽着他俩,后来就让大伙拉开了,我看见木工揉手说:“一大帮人打我,我得上医院。”之后他就走了。除了木工和电工互相撕扯打仗外,我没看见别人打仗。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孟某某陈述,我是木工,现在消防队对面的物流工地干木工活。2015年9月5日17时许,我在干活儿的工地被干电工活的三四个男的打了,我的右手大拇指被打骨折了,我不知道他们都叫啥名。其中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和我发生口角先和我打起来了,后来又有三个年轻的男子帮着他把我打了。中年男子留个平头,四十多岁,中等身材,穿一件灰色长袖衬衫,三个年轻男子长啥样我没看清,我看见有一个穿一套迷彩服,有一个上身穿一件白色背心,另外一个穿啥我没看清。当时我和孟祥海在一起干加固外梆的活,中年男子放在梁上的下线管碍事,我就把下线管弄旁边去了,中年男子就过来了骂骂兹兹的说:“X有这样干活的,把管弄地上了。”他往起拿管时把我放的线砸折了,我就骂道:“X他妈的谁把线给我整折了。”他就骂我:“X你妈的。”我就伸手用右手打他头部一撇子,中年男子就用拳头打我头部并用胳膊把我的头夹住了,他就开始用拳头怼我头部,这时那三个年轻的男子也跑过来帮着他打我,三个年轻的男子在我身后用拳脚打我,都打我后背和腰上了,具体谁咋打的我看不清,中年男子夹着我头部,我也往外挣头部,中年男子还用拳头打我,打我右手上了,我挣开后发现右手大拇指非常痛,我就蹲那儿了,说我手指折了,之后他们就停手了,我就去医院了。我的大拇指是那个中年男子用拳头打折的。我们这边没有其他人帮我打人。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大东供述,2015年9月5日17时许,在消防队对面的八达尚尚品物流工地陈家道边,在建楼的一楼我和我们工地干木工活儿的工人(现在知道叫孟某某)打仗了。当时孟某某他们三、四个木工在一楼干加固外梆的活儿,我的下线管在梆旁边靠着,他们就把下线管弄倒了,我看见了就说:“哪有这样干活的,把管弄地上了。”我往上拿管时把放的线不注意刮折了,孟某某就骂:“X他妈的谁把线给我整折了。”我说:“你骂谁呢?”他说:“X你妈就骂你呢。”我就骂他:“X你妈的。”孟某某就伸手打我头部两拳,打我左侧耳朵那了,我就还手用拳头打他几拳,我记得是打在他肩部一拳,其他几拳我也记不清打哪儿了,反正都打他身体上半部分了,孟某某就回手要捡锤子打我,我就用胳膊把他的脖子和头部夹住了,我怕他捡锤子打我,孟某某就往外挣头部,这时我俩后边上来三、四个人,有拉仗拽我们的,还有踢我的,但具体是谁有什么动作我也看不见,因为他们在我俩身后,后来孟某某就挣开了,他又拿锤子要打我,让大伙拉开了,他就蹲那儿说手受伤了,之后我们就去医院了。我和孟某某打在一起时,我没看见和我一起干活的电工有没有伸手打人的,我只记得王兴鹤离我俩较近,但我也没看见他打人没有。当天王兴鹤下身穿牛仔裤,上身穿像运动服样子的黑色衣服。孟某某的拇指骨折肯定是在我俩打仗的过程中形成的,但咋折的我不知道。打仗后我耳朵后边破皮了,脑袋疼,因为我耳朵有伤,我现在正在住院治疗。我于2002年5月,因故意伤害被榆树法院判三年,后来我上诉了,被长春中法判二缓三,2014年我因打仗被行政拘留10天。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大东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经查,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大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大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大东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东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与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的效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大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庆忠

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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