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其公公吕某某已亡故的事实,持续骗领其养老金共计102 837.8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决定及清单,账户交易明细,基本养老参保证明,退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领社会养老保险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全部返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