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5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2011年6月29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2011年6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7日到北京中南海附近地区非正常上访,2015年12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9日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汉国,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孙某某在太平川镇供销大楼租赁一部分营业大楼房屋20年,租金65 000元,并约定合同期遇见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剩余租金和利息。2002年4月18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资抵债,将供销大楼营业大楼抵债给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农业支行,通过协议规定以资抵债前引发的问题都由太平川供销大楼方负责处理。后太平川镇人杨某某之妻张某某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包含孙某某承租的部分供销营业大楼产权。因孙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拒绝迁出,杨某某经起诉判决后,申请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年8月7日强制孙某某、李某某搬出占用房屋。孙某某上诉、申诉均被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因此被告人孙某某自2011年5月份至2015年12月多次到北京,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南海、天安门地区、外国使馆区、国际组织驻京机构附近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了首都北京的社会秩序,给国家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并以国家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进京上访为手段,要挟其户籍所在地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给其现金人民币十九万贰仟元,支付其个人医疗、交通、食宿等费用十余万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书证长岭县信访局孙某某信访案件情况说明、2013年、2014年、2015年孙某某24次进京非法上访登记台帐、2011年至2015年北京市公安局对非法上访人孙某某的训诫书7份、2011年、2015年长岭县公安局对非法上访人孙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提取太平川政府汇给孙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62284810083832427070、6228481001754292115农业银行卡汇款凭证15张(复印件),金额192 000元、太平川镇政府替孙某某支付的长岭县宏光医院100 000元医疗费收据、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公民户籍及有无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证人徐某某、徐某乙、张某某、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有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理取闹,进京在非接待上访区进行不法活动,严重影响首都北京正常秩序,破坏国家形象,并以此手段要挟户籍所在地政府索取大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发表意见。

辩护人杨汉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孙某某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上看,没有社会危害性;从孙某某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孙某某没有采用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非法上访,在上访时没有任意殴打他人,也没有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房屋腾迁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被告人孙某某仍以法院不给解决问题为由,多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非访区上访。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孙某某训诫7次。长岭县公安局对孙某某行政拘留2次。孙某某要挟户籍所在地太平川镇政府,向政府施加压力,以给予钱物作为息访条件,强行向当地政府索要钱款。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给孙某某现金人民币192 000元,并支付孙某某医疗、交通、食宿等费用100 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长岭县信访局关于孙某某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卷中67-68页),孙某某,女。孙某某2013年至2015年间进京非正常上访共23次,依法对其训诫11次。

(2)长岭县信访局2013年、2014年、2015年进京上访案件台帐证实(卷中69-70页),孙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到中南海周边,三里屯使馆,联合国公署等地进行上访24次。

(3)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卷中71-77页),对孙某某训诫7次。

(4)2011年6月30日长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治)决字(2011)第68号(卷中129页),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9日长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川)行罚决字(2015)第61号(卷中130页),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5)提取笔录证实(卷中78-82页)长岭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太平川镇政府提取给孙某某及其丈夫汇款的凭证复印件13张,金额计152 225元。

(6)太平川镇政府在2015年6月17日、7月16日转账给李成柱4万元转账凭条(复印件)。

(7)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长民一初字第609号(卷中107-109页),判决被告孙某某及第三人张玉珍将争议的房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空,交由原告杨某某使用。

(8)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长民再字第8号(卷中110-113页),判决原审被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及第三人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腾出有争议的房屋,交付原审原告杨某某使用。

(9)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长民执字第234号(卷中114-115页),裁定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10)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长民再字第1号(卷中116-120页),判决原审被告孙某某、李某某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11)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松民再终字第28号(卷中121-124页),孙某某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民再字第1号判决,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吉民再申字第23号(卷中125-128页),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

(1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卷中10页),孙某某,女。

(14)长岭县公安局太平川派出所证明(卷中11页),孙某某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非法轮功习练者。

(15)长岭县公安局破案经过(卷中14页),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自2010年以来先后多次非法、无理到北京上访,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先后两次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2月23日孙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后移交长岭县公安局,长岭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以寻衅滋事罪将孙某某刑事拘留。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卷中39-46页),他是长岭县太平川镇镇长。孙某某以前在太平川住,丈夫李某某原太平川供销社职工,现在搬廊坊住了。主要是因为孙某某的丈夫是供销的职工,在孙某某家租供销社大楼房子期间,因大楼抵债农行拍卖,别人买去后通过法院执行终止租房合同,孙某某认为不合理,通过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孙某某不接受法院判决,上诉后中法维持原判,孙某某就走上访的路。已经上访十年了,现在要到300万元。去年开APEC会议和今年开两会期间,孙某某以进京非访要挟,逼着镇政府拿出5万元给孙某某,孙某某才不上访。今年两会期间,又进京非访,向镇政府接访人员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要了2.5万才从北京回家,答应4月15前不在进京上访。3月23日孙玉荣给张春艳打电话说要去松原市法院参加听证会,让镇政府给解决路费、食宿费,并给看病。为了防止孙某某进京非访,镇政府派车,让张某某、徐某某陪着去松原参加听证会,又安排住宿。孙某某到宏光医院看病前后拿了800元钱饭费,还想要看病的费用,张某某没给拿。不给孙某某拿钱就在两会,或是一些国家重要活动期间进京非访,给当地党委、政府造成影响。今年两会期间,孙某某是吉林省第一个进京非访的。每次进京接待孙某某时,孙某某都提出困难,身体不好为由要钱。拿到钱就不访了,过一段再上访。2009年到2012年镇政府还垫付了孙某某在宏光医院住院费和孙某某雇人护理费10万元。孙某某每次上访不直接说要钱,都是以上访造成身体有病、家庭困难、解决费用、精神损害为由要政府解决。得到钱保证短期不上访,不给就扬言进京上访。2015年3月孙某某到北京非访之后被镇政府接访回来,向镇政府提出来要生活费,每月给2万元,兑现后保证9.3阅兵前不到北京上访。镇政府到8月末一共给8万元,孙玉荣在9.3阅兵前真没有到北京进行非访、登记。11月1日孙玉荣去北京上访一次,12月7日去了一次。这两次孙某某都在中南海周边非访,造成不良影响,最近要生活费没给就又进京上访。这几年累计给孙某某20万元左右。

(2)证人佘某某的证言(卷中63-66页),他是太平川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他到北京接过孙玉荣5、6次。2009年以来参与处理过5、6次,每年五一 、十一、两会期间、国家有重大活动,孙某某都去北京非访。每次都是他和徐某某、张某某去接回来的。最近三、四年,孙某某每次都要钱,一开始要的少,几千元,这两次要的多,一次要2万,一次要2.5万,孙某某要钱最多的两次都参与处理了。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份APEC会议期间,孙某某到北京非访,镇政府派他、张春艳,徐某某到北京处理这件事。到北京时,孙某某已经被信访局接到宾馆。他们在宾馆见到孙某某后,孙某某直接和他们谈钱。孙某某说家里孩子出车祸,家庭困难,给2万元就不上访了,不给就接着进京。最后谈了2天,迫于压力,请示太平川镇党委书记王某某同意,给孙某某2万元。孙某某同意到年后不再进京上访,钱由太平川镇财政直接打到孙某某卡上。第二次2015年3月两会期间,他们到北京的时候,孙某某已经非访了,这次孙某某要5万元,最后把价钱谈到2.5万元,孙某某同意新领导来的一个月之内不上访,新领导不来两个月内不上访,然后把孙某某送上车,这钱有他们三个人凑的,由徐某某的卡转2万,由张某某卡转5千。不给钱孙某某肯定要进京非访,每次给钱孙某某能消停一段,说多长时间不去北京就不去,一旦过了时间,肯定进京非访。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卷中58-62页),孙某某上访有五、六年了、最近两年比较频繁。孙某某提出要生活费、孩子上学费用、看病的费用、上访的费用、买衣服和药品的费用,基本上满足了,镇里给出的。今年两会期间孙某某是长岭第一个到北京进行非访登记的,镇里派她和徐某某、佘某某去接的访。当时谈好给孙某某2万多元钱,孙某某表示不上访。4月份回到太平川,镇里安排到建华旅店住。因为怕孙某某再上访,她和徐某某找孙某某谈,谈好8月末不去北京上访,每月给2万元生活费,之后孙某某回家了。到8月末时孙某某打电话说到九月国家举行阅兵的时候还想去北京非访,问是否同意。因为给孙某某生活费就不去了,她跟徐某某镇长汇报情况,徐镇长说坚决不能让孙某某去北京非访,看看什么条件,然后跟孙某某谈。孙某某的意思要生活费,给两万元,孙某某九月份就没去。钱是徐某某镇长拿的,她往孙某某丈夫李某某的卡里汇的。九月份之后孙某某又去了北京,因为他没去接,又提出什么要求不知道。但是到太平川后他陪孙某某去两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吃住都是太平川政府给解决的,孙某某还提出看病,还给孙某某买一部手机。省高院的裁定12月中旬才能下来,等待期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孙某某说这么长时间不能在太平川等,要回家(河北省廊坊市万庄镇)。孙某某说只能等到11月末,12月份还得去北京上访。到太平川后她和黄某某镇长与孙某某谈,孙某某要2万元,元旦前保证不去进京上访,镇里不同意,孙某某说12月份之前肯定不进京非访了就回家。11月末时孙某某又给她打电话,说给1万也行,镇里没同意,孙某某12月份就去了北京上访。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卷中50-57页),2014年10月份,她们接到通知,说上孙某某北京上访,她和张某某、佘某某去北京处理这事。到北京时孙某某已经被长岭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到华苑宾馆,她们出钱将孙某某安排住在华苑宾馆,孙某某直接和她们谈,说家庭困难,孩子上学也需要钱。你们几个给钱就回家。不给钱就接着上访。为了安抚孙某某不去上访,谈了两天,最后达成协议给孙某某2万元,孙某某也答应她们在年前不再上北京,最后孙某某就回河北廊坊。2015年两会期间,孙某某进京上访,被长岭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接到北京华苑宾馆。她、佘某某、张某某去北京接的孙某某,她们出钱安排孙某某吃住,和孙某某谈了两天,但是孙某某开口要5万元,经过协商给孙某某2.5万元,孙某某回河北廊坊,保证两会期间不再进京,也保证镇政府党委书记来之前不再进京,但是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第一次给钱是佘某某、张某某和领导汇报,太平川镇财政直接转给孙某某卡上2万元,第二次是由她卡转孙某某卡上2万元,张某某卡上转5000元。九月份国家举行阅兵的时候孙某某通知过镇政府要去北京,镇政府跟孙某某谈给生活费就没去。因为之前四月份孙某某回来时镇领导和孙某某谈了,要是到8月底不去上访镇里每月给2万元,给了2个月,还差1个月没给,再加上9月份孙某某不去上访,得给孙某某4万元,孙某某就不去北京上访,于是镇里给孙某某汇4万元。10月份的时候省高法传孙某某,张某某还有市中院的人陪孙某某去了高院。孙玉荣回来就到太平川,镇里安排孙某某在建华旅店住,每天伙食标准是60元,给孙某某个人支配。住了大约20天左右,10月29日孙某某回的家。11月中旬她和张某某陪孙某某去省高法开听证会,回来的路上商量不让孙某某上访,提出给孙某某5000元钱,孙某某不同意,想要2万元,最后谈到1万元,到12月末高院听证结果下来之前不去北京上访。因为镇领导不同意给钱,12 月又去北京上访。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卷中30-31页),2015年12月7日下午三点多,他接到太平川镇徐镇长的电话,让他去北京接访,孙某某在北京上访。他和司机王某某到北京在宾馆找到孙玉荣,孙某某说必须得给1000元,这是回家的路费和吃药钱,不给就不回去。出于无奈,他就给了孙某某1000元,他不给孙某某钱,他的工作就完成不了,来的时候镇里领导交代,必须把孙某某带回长岭。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卷中32-33页),2015年12月7日下午三点多,他和黄某某到北京在宾馆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跟黄某某说,要1000元,黄某某和孙某某谈很长时间,孙某某才同意和他们回来。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因为2000年她租太平川镇供销大楼,租赁合同没到期,供销大楼就被农行卖了。她还差12年没到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她打官司,县、市、省法院都受理过,但是判她输。太平川镇政府没给过钱和物,她家没有银行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房屋腾迁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被告人孙某某仍以法院不给解决问题为由,多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非访区上访。要挟户籍所在地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向政府施加压力,以给予钱物作为不上访条件,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杨汉国提出孙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 恢

人民陪审员  李德坤

人民陪审员  李艳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鸿妍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