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125号
吉0103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佰林,住本市宽城区管内。户籍所在地同上。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从服刑监狱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解回。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佰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郜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某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李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郑佰林,请求郑佰林帮忙办理设立铁路售票预售点事宜,郑佰林为了骗取钱款购买福利彩票,在不能完成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然许诺可以帮助王某某办理设立火车票预售点,并分别于2011年7月31日、8月10日、8月某日,在本市宽城区火车站附近,分别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21700元、100000元,合计171700元。赃款已被郑佰林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佰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刑事)、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收条、罪犯详细信息表、解回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佰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佰林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郑佰林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佰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佰林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 巴 卓
人民陪审员 丁宪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