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107号
吉010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宝龙,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派出所管内。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环宇,被告人孙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0点左右,被告人孙宝龙驾驶的出租车在长春市站前汉口大街62路公交车站点附近,因琐事与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盛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孙宝龙为报复陈某某等人,在周围有行人及行驶至车辆的情况下驾驶该出租车三次故意冲撞陈某某等人,至陈某某腰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捕经过、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宝龙的供述,鉴定意见,光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宝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宝龙驾驶捷达牌出租车在本市宽城区火车站前汉口大街附近,尾随被害人陈某某低速行驶,其在与被害人陈某某搭讪时,被陈某某的丈夫李某甲发现,李某甲感到气愤,遂与李某乙、盛某某共同殴打了孙宝龙。孙宝龙心生恨意,为实施报复,在马路周围有行人及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仍欲驾车撞死陈某某等四人。在第一次没有撞到该四人后,又继续发动汽车,掉转车头向四人撞去,陈某某被撞倒,趴在肇事车辆的引擎盖上,孙宝龙猛转方向盘,将陈某某从肇事车辆引擎盖的右侧甩了下来,肇事车辆的右后轮从陈某某身上碾压过去。接着,孙宝龙又驾车向盛某某驶去,未撞到盛某某后,逃离现场。本次事故致陈某某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孙宝龙系被抓获到案。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孙宝龙的自然情况,且无前科劣迹。
3.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历:载明被害人陈某某的就诊情况。
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载明2015年7月22日23时30分许,其和妻子陈某某在本市宽城区汉口大街行走,被告人孙宝龙在汉口大街62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揽活,孙宝龙和陈某某搭讪,并且一直跟着陈某某,随后李某甲把孙宝龙从车上拽下来,打了孙宝龙一拳,其朋友李某乙叫上盛某某,三人用拳头和脚打了孙宝龙一顿,打完后其四人沿着汉口大街往西广场方向走。这时孙宝龙打着火向其四人撞来,其四人均躲开。随后孙宝龙又掉过车头,迎着其四人撞来,四人中的三名男子躲开了,但陈某某被撞倒了,陈某某当时趴在车机盖子上。孙宝龙一打舵,把陈某某甩下来,然后孙宝龙开车从陈某某身上压过去了,接着孙宝龙又开车向盛某某撞去,盛某某躲开了,之后孙宝龙驾车逃跑了。
2.证人李某乙、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载明2015年7月21日23时30分许,其与丈夫李某甲在本市宽城区汉口大街行走,准备回到“铭家”宾馆,李某甲在前面走,其在后面跟着,这时孙宝龙驾驶出租车跟上来,与其搭讪,并一直跟着她走,然后李某甲看到了,就把孙宝龙从出租车里拽出来,给了孙宝龙一拳,李某甲的朋友李某乙和盛某某也过来一起把孙宝龙打了,打完后,其四人一起走了,随后孙宝龙驾驶车牌号为吉A21985的出租车从后面撞向其四人,但四人都躲开了,孙宝龙看见没有撞到他们,就掉头回来,第二次撞向四人,四人当时散开了,只有其本人离孙宝龙驾驶的出租车最近,其一下就被撞倒,孙宝龙驾驶的出租车从其身上压过去了,其当时有些发蒙,看见出租车又撞向盛某某,没有撞到,孙宝龙驾车逃跑了。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孙宝龙的供述:载明2015年7月22日零时许,其开出租车在本市宽城区汉口大街62号公交车终点站附近拉活,从四个人身边经过,他们问其为啥看他们,其说就看看,然后他们就把他从出租车上拽了下来打他,他们打完他后,沿着汉口大街往西广场走,其上车打着火,很生气就想撞死他们,第一遍,其在后面开车撞他们,被他们躲过去了,四个人被其撞散了。然后其又调过车头,迎着他们撞去,那三个男的躲开了,其就撞向陈某某,把陈某某撞倒了,陈某某当时趴在车机盖子上了,其猛一打舵,把陈某某甩下来了,其就开车从陈某某身上压过去了,接着其又开车奔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的撞了过去,结果被那小子躲开了,于是我就开车跑了。其被他们打了,心里就想着撞死他们,才解恨。
他们四个人一起走时,也有其他路人,其也保证不了肯定能撞到这名纹身的男子,当时就是撞到其他也有可能,其当时想不了那么多了,怎么解恨怎么来,撞谁谁倒霉。当时马路上得有10人以上,有很多辆车,还有公交车。
辨认笔录及照片
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害人陈某某,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从一组12名不同成年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孙宝龙。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载明被害人陈某某因本案所受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龙为报复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马路周围有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的先后三次驾车冲撞陈某某等人,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宝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宝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 巴 卓
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