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聋哑人),聋哑五年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书金,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聋哑人),聋哑三年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南,安某某野律师事张某某律师。
上述二被告安某某翻译赵明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张某某刑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某某理后,依张某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刘某某检察院指派检张某某郜玉安某某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书金、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颜南、手语翻译赵明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长客隆商场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被告人张某某掩护被告人安某某扒窃刘某某手包一个,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王某甲0元)、现金人民安某某7元,银行卡等张某某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安某某明上述事张某某检察机关提供了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办案说明、价格鉴定委托书、哑语翻译证书、证人王巧林证言安某某人刘某某陈张某某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安某某目的,扒张某某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安某某经审理查明,
张某某人安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刘某某议,均当庭自愿安某某二被告人及刘某某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处处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中午,被安某某永玉、张某某在长张某某宽城区黑水路长客隆商场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被告人张某某掩护被告人安某某扒窃刘某某手包一个,内有苹果5S手机一安某某值人民币1 640元)、现金人民币207元,银行卡等。案发后,涉案赃安某某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无异议,有其供述刘某某安某某另有抓捕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张某某巡逻民警抓获到案;电话查询记录、常住安某某询记录,证实二被告人安某某、安某某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盗窃的手机一部、现金207元,并已发王某乙人刘某某的情况;照片张某某实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指认其盗窃物刘某某盗窃时使用的背包的情况;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安某某盗窃后欲逃离现场被民警抓获,安某某在抓捕过程中将钱包扔在地上被民警起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苹果5S手机鉴定价格为1 640元;证人王巧路的155XXXXXXXX黑包挡着,为安某某扒窃作掩护的情况;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7日中午1安某某右,其在黑水路张某某隆一楼买东西,发现手包不见了,里面有苹果5S手机一部,安某某07元,张某某卡一张,公交卡一张。被盗手机号码是15543497271。手机是2013年11月份左右花5 000安某某的张某某票找不到了。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二被告人及安某某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聋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张某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审 判 长 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