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4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4刑初15号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斌,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户籍地白城市,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振宝、祝淑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在被告人金某某的帮助下,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以“看病”、“看风水”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在被告人邓某某的帮助下,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以“看病”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事实有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均无辩解。

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孔某某主动坦白诈骗王某甲一案,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孔某某离异后有未成年子女由其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孔某某采用封建迷信的方法,以“看病”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5万元。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孔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万元。在被告人孔某某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帮助孔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为被害人刘某某“看病”,骗取钱财;被告人邓某某帮助孔某某“烧符”、收取钱财,为孔某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孔某某以为其看病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5万余元。2015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某某花园XX栋XX室将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抓获,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了诈骗刘某某的经过并主动供述了诈骗王某甲的经过。

2、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孔某某骗取的人民币9万元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孔某某、邓某某、金某某对分别对利用封建迷信给人看病的场所、使用的工具进行了指认。

4、证人尹某某证言:2015年正月,我妈刘某某因为颈椎痛、胃胀,通过邻居介绍去孔某某家看病,孔某某先让我妈往佛堂上压了200元钱,之后孔某某给我妈做了一个小八卦烧了,我妈又拿出钱给孔某某,不知道具体多少钱。后来孔某某对我妈说我家的房子和坟地风水不好,让我妈拿22000元钱破破。正月十八上午,我和我妈带着22000钱来到孔某某家,我妈把22000元钱押到佛堂上。正月二十二上午,我和我妈又到银行取18000元钱给了孔某某。在2015年11月6日,我妈又给孔某某2000元钱。

5、证人王某乙证言:2015年的冬天,刘某某说她有颈椎病,我说我妹妹孔某某看病看的挺好,她问我怎么看,我说是按摩,以佛家的形式给人看病。

6、证人王某丙证言:2015年10月份,我听说孔某某能看百病,因为我父亲身体不好,我便同我父亲王某甲一起去孔某某家看病,孔某某说她能包治好,不需要打针吃药,但收费较高,最少4万元,当时她母亲邓某某也在场,说孔某某已经给好多人看好病了,让她给你看吧。我和我父亲信以为真,我当天去银行取了4万现金,先拿100元钱压堂子,把4万元现金放在她供的佛堂处,之后孔某某在佛堂处点三柱香,在我父亲身上绕三圈,口中念念有词,之后用嘴往我父亲身上喷酒,她说她已经仙人附体了,用手摸我父亲的头部和身上,边按边说我父亲的身体各个部位都有病,然后她在纸上画符,用红布包上后,我和孔某某的母亲到外边将符烧了,她说经过这样处理后病就好了。后来我父亲的病始终没好,去医院检查是肺炎,我们才知道被骗了。

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王某乙对我说孔某某会看巫术能治百病。2015年正月初八,我去孔某某的住处看病,她对我说我家需要花钱供保家仙,我便信以为真给她4400元。之后她给我看病,先点着三根香在我的身上从上到下,从左至右转了三圈,又把酒倒在手上在我身上搓,之后孔某某说我家的阴宅和阳宅都有说道,必须花22000元钱破,否则我家不得消停,我同意了。她还说给我家的保家仙送走了,让我在八卦的四个角每处放1000元钱,然后将小八卦烧了。她还给我做了一道符,向我要了200元钱。2015年正月十八,我和我儿子尹某某带着22000钱到孔某某家,进屋后看见孔某某、邓某某、金某某,孔某某问我带没带22000元钱,我说带了,孔某某让金某某给我做个大八卦,金某某说我前生寿命短,能用大八卦给我求寿,之后金某某拿出来一块红布,写不少我不认识的字,之后孔某某将那块红布烧了。2015年正月十九,我又来到孔某某家,孔某某说给我打实病,让我往佛堂上押400元钱,之后她点着三根香往我身上比划,口中念着咒语,用白酒搓我脖子,搓了20多分钟后告诉我明天带900元钱再来。第二天上午我又来到孔某某家,往佛堂上押了900元钱,她让我脱光了躺在床上,点着三根香在我身上画圈,用气罐子在我的肚子上刮,在我的腹部刮出一个疙瘩,之后她说我的病她治不了,要治好需要20000元钱,我没办法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儿子开车拉着我来到孔某某家,金某某让我压堂子1000元钱,他说四天能将疙瘩打下来,需要20000元钱,我把带的18000元接压堂子上了。金某某给我治了4天疙瘩没了,当时小肚子疼,所以那2000元钱一直没有给他们。后来我就觉得被骗了就报案了。2015年11月6日我领着电台记者来到孔某某家,将我欠她的2000元钱当着记者的面给了孔某某。

8、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5年10月,我儿子王某丙领我去孔某某的住处给我看病,孔某某对我说她能看百病,包治好,不用打针、吃药,最少需要4万元,当时她母亲邓某某也说孔某某已经给好多人看好病了。我儿子去银行取了4万,先拿100元钱压堂子,把4万元现金放在佛堂处,孔某某在佛堂处点了三柱香,在我身上绕了三圈,口中念念有词,用嘴往我身上喷酒,她说她已经仙人附体了,用手摸我的头部和身上,边按边说我的身体各个部位都有病,她还在纸上画符,用红布包上,邓某某和我儿子到外边将符烧了。后来我的病始终没好,去医院检查是肺炎,我才知道被骗了。

9、被告人孔某某供述:我用胡黄二仙和观音菩萨给人看病,2015年正月初八,刘某某到我家看病,我让刘某某往佛堂上压了200元钱,然后我在佛堂处点了三根香先给她净身,从上到下,从左至右转了三圈,之后我把酒倒在手上在她身上搓,我对她说她家的阴宅和阳宅都有说道,必须破,得花22000元,我还对她说她家的保家仙需要送走了,不能再供了,不然会得病,她就同意了。我给她做了一个小八卦,让她在八卦的四个角处各放1000元钱,我将4000元钱收起来。我又给她做了一道符,向她要了200元钱。2015年正月十八,刘某某和她的儿子尹某某带着22000元钱到了我家,我让她将这钱放在我家佛龛上,我对刘某某说让金某某给她做个大八卦,金某某写了个大八卦,我将那块大八卦烧了。2015年正月十九,刘某某又来到我家往佛堂压了400元钱,我开始给她治病。第二天上午刘某某又来我家往佛堂上压了900元钱,我让她脱光了躺在床上了,点三根香给她净身,之后用气罐子在她的肚子上刮,在她的腹部处刮出来一个疙瘩,我说你的病我治不了,要治好需要20000元钱,她同意了。正月二十一刘某某和她的儿子又来到我家,金某某让她先压堂子1000元,说需要20000元钱,4天就能把疙瘩打下来,刘某某同意了,当时把18000元钱压堂子上了,金某某就给她治病了。2015年10月,王某甲同他儿子一起来我家让我给看病,我对他们说我能治百病,包治好,最少需要4万元,他们同意了。当天王某甲的儿子去银行取4万元,供在我的佛堂处,我就给他看病了。

10、被告人金某某供述:2015年正月的一天中午,孔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帮她给别人看病,我到孔某某家以后,刘某某就领着她儿子来了,刘某某对孔某某说脑袋疼、身上疼、身上有疙瘩,让孔某某把疙瘩打下去。孔某某让我帮她给刘某某整整,我把酒点着了,用手蘸酒往刘某某身上搓了10分钟左右,刘某某说特别舒服,谢谢你了。

11、被告人邓某某供述:2015年的正月十八,刘某某和他儿子尹某某带着现金来到我家让我女儿孔某某看病,孔某某让他将现金放在我家的佛龛上,并说让金某某给刘某某做一个大八卦,孔某某在屋里将那块写着大八卦的红布烧了,说这样病就好了。正月二十日上午,刘某某又来我家看病,孔某某说要20000元钱,刘某某带18000元钱,孔某某也同意给她看了,孔某某先用气罐给她肚子上捋起一个疙瘩,孔某某说治不了让金某某帮忙,金某某用四天的时间给刘某某治病。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拿给孔某某2000元现金放床上了,我收起来交给我女儿了。2015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甲说身体不舒服,和他儿子王某丙一起来我家让孔某某给他看病,王某丙去银行取4万元钱压在佛堂上,孔某某就给他看病,先在佛堂处点三柱香在他身上绕三圈,口中念着咒语,之后用嘴往他身上喷酒,用手按着他的头部和身上,边按着边说他的身体各个部位都有病,之后她在纸上画符,用红布包上,我和王某丙到外面将符烧了,看完他们就回去了。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以给人“看病”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为孔某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的事实,有在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均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金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孔某某主动坦白诈骗王某甲一案,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孔某某离异后有未成年子女由其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依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洪伟

人民陪审员  翟 辉

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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