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志臣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1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臣,吉林省桦甸市人。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1年9月11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臣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臣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志臣伙同苏厚国、张永民(均已判刑),三人有分有合,多次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黑瞎子沟山上天然林内盗伐椴树25株,核立木蓄积12.5422立方米。其中康椴16株,核立木蓄积9.3778立方米,紫椴9株,核立木蓄积3.1644立方米。

2009年8月份,被告人王志臣伙同刘玉宝、刘汝敬、房茂利(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有分有合,多次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黑瞎子沟及东山天然林内盗伐椴树89株,核立木蓄积29.3315立方米。其中康椴56株,核立木蓄积19.0872立方米,紫椴33株,核立木蓄积10.2443立方米。

2009年8月份,被告人王志臣伙同刘玉宝、房茂利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东山盗伐落叶松5株,核立木蓄积2.1842立方米。被告人王志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认为被告人王志臣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志臣开车到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刘玉宝(已判刑)家串门,时,房茂利(已判刑)说被告人的面包车拉木材行,被告人王志臣说没有人给整木材,房茂利说他们给整(指盗伐林木),王即表示同意,并约定每车给房等人300元,后王联系口前镇的杨某,杨称只要椴木,王告诉房等人砍伐椴木。后刘玉宝又找到刘汝敬(已判刑)说王志臣要椴木,每车给300元,刘亦表示同意。2009年8月份,刘玉宝、房茂利、刘汝敬及被告人王志臣等人多次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黑瞎子沟国有天然林和小平岭村1社东山集体天然林内盗伐椴树。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及刘玉宝、房茂利、刘汝敬现场指认,共盗伐康椴56株,核立木蓄积19.0872立方米,紫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3株,核立木蓄积10.2443立方米。

200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志臣找到苏厚国、张永民(二人均已判刑),三人有分有合多次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黑瞎沟国有天然林内盗伐椴木,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及苏厚国、张永民现场指认,共盗伐康椴16株,核立木蓄积为9.3778立方米,紫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9株,核立木蓄积3.1644立方米。

2009年8月,被告人王志臣伙同房茂利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东山盗伐落叶松5株,拉至永吉县北大湖镇森源木材加工厂,破成板材,房茂利留下四块板做牛槽用,其余板材由被告人王志臣拉至其母亲家中自用。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及房茂利现场指认,盗伐5株落叶松,核立木蓄积2.1842立方米。

被告人王志臣伙同他人共盗伐椴木72株,核立木蓄积28.465立方米,盗伐落叶松5株,核立木蓄积2.1842立方米,合计30.6492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2株,核立木蓄积13.408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志臣外逃,在全国“清网行动”期间,于2011年9月11日主动到永吉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被告人王志臣的自然情况。

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被告人王志臣被上网追逃事实。

3、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王志臣于2011年9月11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永吉县公安局北大湖派出所投案。

4、物证油锯照片,载明经被告人王志臣当庭确认系其盗伐林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5、盗伐现场位置示意图,载明盗伐林木现场在林相图的位置。

6、辨认笔录,载明2011年4月15日,经刘汝敬指认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一社东山集体林内共盗伐康椴9棵,紫椴1棵,核立木蓄积4.2922立方米。经房茂利指认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一社东山集体林内盗伐康椴12棵,紫椴1棵,落叶松5棵,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小平岭村一社西山盗伐康椴10棵。

7、林木伐根检尺野帐,载明经现场伐根检尺,房茂利、刘汝敬在小平岭1社东山152林班6小班盗伐康椴9株,紫 椴1株,核4.2922立方米。房茂利在小平岭村1社东山152林班6小班盗伐康椴3株,立木蓄积1.342立方米,在小平 岭西山164林班4小班盗伐康椴10株,立木蓄积3.7454立方米,在小平岭1社东山152林班47小班盗伐落叶松5株,立木蓄积2.1842立方米。张永民在小平岭西山黑瞎沟盗伐康椴16株,立木蓄积9.3778立方米,盗伐紫椴9株,立木蓄积3.1644立方米。

8、砍伐木每木调查记录,载明刘玉宝在小平岭村1社东山165林班43小班盗伐康椴20株,立木蓄积5.1471立方米,盗伐紫椴6株,立木蓄积1.5394立方米,在小平岭西山黑瞎沟174林班2小班盗伐康椴14株,立木蓄积4.9895立方米,盗伐紫椴26株,立木蓄积8.2759立方米。

9、现场照片,载明被告人王志臣及刘玉宝、房茂利、刘汝敬、张永民指认盗伐现场情况。

10、桦甸市四方甸子林场证明,载明1987年开始,林场就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进行宣传。

11、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犯刘玉宝、苏厚国、张永民、房茂利、刘汝敬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至一万二千元。

12、同案犯苏厚国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王志臣找到我和张永民说他要椴木,让上山偷点木头,每车给三百元,我和张永民同意了。按照王志臣的要求必须是根径为18公分以上的椴木,盗伐的有康椴和紫椴,总计三个人盗伐了四次,每次三、四棵树,十多段,1立方多,由王志臣将车到山上,三个人一起装车,之后王志臣把木头拉走,我和张永民两个人盗伐两次,一次一车,大约1立方多。我共参与盗伐椴木25株,其中康椴16株,紫椴9株,约6-7立方米,都被王志臣拉走卖掉了。

13、同案犯张永民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王志臣找到我和苏厚国,说要椴木,问在附近山上能不能整点椴木,我和苏厚国说能,王志臣说给装上车,一车给300元钱,当时我和苏厚国就同意了。王志臣说完之后的两三天,我和苏厚国、王志臣三个人拿上事先准备好的油锯到西山黑瞎沟,按照王志臣的要求必须是根径为14-18公分的椴木,锯成两米的段,三个人上山偷伐了四次,每次三四棵树,十多段,分别有紫椴和康椴,具体多少分不清,具体多少立不清楚。每次都是到了黑天的时候,王志臣开着他的面包车,三个人一起装车,每次都是王志臣给钱之后,他把椴木拉走卖掉。我和苏厚国又上山偷伐了两次,一次一车,一共两车六百元钱,总共盗伐康椴16株,紫椴9株,共得赃款700元。盗伐的椴木都被王志臣拉走,不知道卖给谁了,具体卖多少钱不清楚。

14、同案犯刘玉宝供述,2009年8月份,王志臣到我家串门,当时苏厚国、张永民、房茂利也在场,在饭桌上,王志臣说他要椴木,问附近山上有没有,我们说有,王志臣让我们上山偷伐点椴木,给装上车,每立方米给二百六十元,我们当时就同意了。几天后,我和房茂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油锯和刀锯在1社东山锯了两棵紫椴和一棵康椴,按照王志臣的要求必须是根径为18公分以上的椴木,锯成两米一段,之后我和房茂利将锯好的段拽到山下,给王志臣打电话,黑天之后,王志臣开着面包车来装木头,三个人一起装的车,一共八、九段正好一车,一立多,王志臣给我和房茂利三百元钱就走了,我和房茂利每人分得150元。之后,我和房茂利、刘汝敬在东山又盗伐过四次,在西山伐过九次,其中王志臣参与过四、五次(东山两次,西山二、三次),都是王志臣指挥,让锯哪棵就锯哪棵,帮助装车,剩下的三个人没有分工。其共参与盗伐十四次,在西山黑瞎沟盗伐康椴14棵,紫椴26棵,在东山盗伐康椴20棵,紫椴6棵,共得赃款1450元。盗伐林木是王志臣提出来的,油锯也是王志臣提供的,盗伐的椴木都被王志臣用面包车拉走了,每车平均给三百来元钱。

15、同案犯房茂利供述,2009年冬天,王志臣找到其让其帮忙上山整点落叶松木材,并答应一面包车木材大概一米左右,截成2米长装上车给300元。其在小平岭1社东山集体林内用自家刀锯砍伐5棵落叶松,根径27、8公分,有十七、八段,其自己拽下山后同王志臣装到的面包车,王志臣拉到北大湖镇木材加工厂,其用了四块板做牛槽了,其余的被王志臣拉走了,王志臣给了其200元钱。2009年8月份,我同刘玉宝、王志臣在北大湖小平岭村1社黑瞎沟盗伐两次,王志臣带的油锯,共盗伐10来棵康椴,没有紫椴,两次王志臣给了200元。在北大湖镇小平岭村1社东山,我同刘玉宝、刘汝敬、王志臣盗伐一次,盗伐康椴和紫椴13棵,其中康椴12棵,紫椴1棵。装到王志臣的面包车上,王志臣把木材拉走卖了,王志臣每人给一百元钱。

16、同案犯刘汝敬供述,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刘玉宝找到我说王志臣要在东山上整点椴树,每车木头每人给100元钱,当时刘玉宝说还有房茂利,当时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和刘玉宝、房茂利三个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油锯和刀锯,来到小平岭村一社东山上,按照王志臣的要求,必须是根径为18厘米以上的椴木,锯成两米一段,之后拽下山,再给王志臣打电话,黑天之后,王志臣开着面包车装木头,三个人一共整了两天,两次,第一天锯了能有五、六棵椴树,十八、九段,装了两车,其得了二百元钱。第二天三个人又上山锯了两、三棵树,能有八、九段,装了一车,其得了一百元。盗伐的林木有康椴和紫椴。

1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其陪同亲属王志臣到公安机关投案。今天其回北大湖镇小平岭村王志臣的父亲那过节,当时王志臣在家,现在公安机关有投案自首的好政策,家里人就劝王志臣投案,王志臣同意了,于是其就和朋友张某某陪同王志臣到北大湖派出所投案了。知道王志臣偷木材了。

1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陪同朋友王志臣到派出所投案,其知道王志臣同别人偷木材了。同来派出所的还有王志臣的妹夫冯某某。因为现在国家有政策,其就同王志臣的家人联系了,王志臣本人也有这个想法,于是就领王志臣到派出所投案了。

19、证人祁某某证言,证实其认识王志臣,他是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方甸子村人,绰号叫“铁头”。2009年6、7月份,王志臣在其加工厂拉过板皮,说当烧柴用,价值也就七八百元,当时也没给钱,后来他用面包车拉来两车椴木,有十七、八根,都造成2米长左右的木材,说顶账了。拉来的椴木有康椴,也有紫椴,具体每样有多少根记不清了。其不知道木材是哪来的,其没有问,王志臣也没说,也没看见木材的手续,其向王志臣要手续了,王志臣说是买的,其就没有细问。也是那段时间,王志臣拉来能有四、五根30公分左右的落叶松,好像是4米的木材,其记得是破了几块5公分厚的木板,然后破的杖条和瓦带,王志臣说是盖房子用。

20、被告人王志臣供述,北大湖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做其家人思想工作,让其投案自首,其在妹夫冯海军及朋友张某某的陪同下来投案了。我在2009年7、8月份左右,同北大湖镇小平岭村一社张永民、苏厚国、房茂利、刘汝敬、刘玉宝一起盗伐林木了。

记得有一天开车路过小平岭一社,房茂利招呼我说:“老铁,你这车正好适合拉木材。”我说这玩意挣钱是挣钱,但是没有人给整木头啊,房茂利说他给整,又问我什么木头最好,我当时说还是椴木好,于是房茂利就答应他负责给整,当时谈房茂利几个人负责在山上砍木头,我负责往出运木头还有销售,利益上对半分。房茂利、刘汝敬、刘玉宝三人是一伙,后期苏厚国、张永民是一伙。我记得是刘玉宝、房茂利、刘汝敬三人合伙给整了三、四车椴木,刘玉宝、房茂利两人合伙给整了三车都是椴木,刘玉宝单独给整了两车,都是椴木。张永民和苏厚国一直是一伙,大约四、五车左右椴木。断断续续干了能有两个月左右,就是2009年7、8月份到9月中旬之间,隔三天五天整一次。他们将木材捞下山,我开着自己的解放面包车到山下取木材,卖完木材后给他们钱。盗伐的木材都卖给王四给我介绍认识的口前镇姓杨的男子。其大约得了二千四五百元左右。我家是桦甸市八道河镇四方甸子村,也是林区,对于树种基本熟悉。盗伐的全都是椴木有紫锻和康椴,所卖木材赃款都随挣随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臣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志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志臣在全国“清网行动”期间主动投案,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臣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2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共11页,打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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