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甲、姜某某、孔某某、车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1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刑初字第129号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永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世清,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永吉县林业局林政科科员,户籍地为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太平街36-2-37号,住所地为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桃园路160号楼2单元5楼33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4月2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炳太,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人,朝鲜族,高中文化,原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科科长,户籍地为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6委1组,住所地为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东方名苑15号楼1单元5楼东门。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24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繁双,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永吉县西阳林场副场长,户籍地为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兴华街华西小区5-2-7号,住所地为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客运1号楼2单元4楼左门。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4月2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海军,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员,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新隆家园7-2-4号中门。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4月19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 [2011] 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张宏志等15人承包了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蚕山,并于2005年-2010年将自己承包的蚕山内的共计三百余亩林地改做种植农作物。

被告人杨世清在任永吉县林业局林政科科员期间,在2007年至2010年连续四年处理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蚕民毁林开荒事件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擅自对违法人员处以每平方米0.2元的罚款,没有达到退耕还林的目的,使毁林开荒者继续在林地上耕种农作物共计三百余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姜炳太在2003年至2006年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科科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毁林开荒事件没有进行管理,不了解毁林开荒的具体人数及面积,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在2006年7月至2010年任职期间,以每平方米0.2元对张宏志等毁林开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退耕还林的目的,致使毁林开荒者继续在林地上耕种农作物共计三百余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孔繁双于2006年至2008年任永吉县西阳林场副场长期间,负责监管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林片,被告人孔繁双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承包人张宏志等人毁坏林地三百余亩,用于种植农作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车海军于2007年至2010年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测量被开荒的林地面积时,没有亲自进行测量,不了解具体的开荒面积,不认真对毁林开荒的人员进行处罚,导致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承包人张宏志等人毁坏林地三百余亩,用于种植农作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世清在2007年至2010年任永吉县林业局林政科科员期间,连续四年在处理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承包人毁林开荒事件中,擅自决定对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0.2元的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退耕还林和制止蚕民继续毁林开荒目的,致使被毁林地面积逐年扩大。截至2010年,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张宏志等15名承包人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达302. 69亩,林地内地表植被物严重毁坏。

被告人姜炳太于2003年负责辖区内林业行政案件。2003年至2006年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科科长期间,对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承包人毁林开荒行为没有进行监督管理,对毁林开荒的人数及面积不了解,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2007年至2010年,对毁林开荒人员处以每平方米0.2元罚款,没有达到退耕还林和制止蚕民继续毁林开荒的目的,致使承包人张宏志等人在承包的蚕山内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达302.69亩,林地内地表植被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孔繁双于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任永吉县西阳林场副场长期间,对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承包人毁林开荒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0.2元罚款,没有达到退耕还林和制止毁林开荒行为的目的,导致张宏志等15名承包人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达302.69亩,林地内地表植被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车海军于2007年至2009年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员期间, 对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蚕农毁林开荒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对毁林开荒的面积没有进行实地测量,没有认真对毁林开荒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没有达到退耕还林和制止继续破坏林地的目的,导致张宏志等15名蚕山承包人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达302.69亩,林地内地表植被物遭到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

双、车海军的自然情况。

2、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

海军经侦查机关依法传讯到案。

3、行政执法证,证实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负有林业行政执法的职责。

4、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证实永吉县西阳林场系受永吉县林业局委托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5、永吉县人民政府文件,载明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具体要求。

6、蚕场林地使用证,载明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林权所有者为永吉县西阳林场,林地使用权为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

7、现场勘验报告、林地位置图、测量平面图、现场照片,载明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承包人张宏志等15人破坏林地的位置,种植农作物面积总计302.69亩,地表植被物遭到严重毁坏,自然恢复需要3-5年时间。

8、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证实对张宏志等人非法开垦林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0.2元罚款的事实。

9、证人高胜利证言,证实西阳林场是林业局委托执法。乡镇场、站依法对林业行政案件进行处罚后向林业局林政科报卷。林业行政案件是6667平方米以下的应该进行罚款,没有林木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幅度和情节没有具体规定,罚款额度由林政员、科长、主管场长决定。罚款是手段,目的是为了防止违法人员继续违法,达到防止继续破坏林地。林政人员必须对辖区域内的林片进行不定期检查,达到发现林政案件的目的。杨世清的工作职责由其科长分工。杨世清到西阳林场处理中心蚕场毁林开荒案件决定每平方米处罚0.2元的事情不知晓。

10、证人曾庆忠证言,证实其2000年6月至2009年11月任林业局林政科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杨世清主要负责全县林政案件的指导,主要是哪个乡镇对林政案件有疑难问题,处理不了,帮助处理,想解决的办法。林业行政案件是6667平方米以下应该进行罚款,没有林木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情节没有规定,罚款额度由林政员、科长、主管场长决定,杨世清也可以定罚款的额度。罚款是手段,目的是防止违法人员继续违法破坏林地。对个人罚款超过一千元,单位罚款超过五千元需要到局里请示。2007年至2009年杨世清到西阳林场处理中心蚕场蚕农毁林开荒的事不是其派去的,乡镇场、站有事都直接找杨世清。对西阳蚕场蚕农开垦林地的事2008年4月接到电话举报才知道的,其安排西阳林场姜炳太去查,查后也没有向其汇报,接到举报的都告诉各场、站去查。杨世清到西阳林场处理蚕场蚕农毁林开荒处以每平方米0.2元的事不知道,杨世清没有跟其汇报。西阳林场属于局里委托执法。2010年其调离了林政科,不知道西阳林场报送的中心蚕场蚕农毁林开荒超过6667平方米的15家名单。林政人员的工作职责是防火、公益林、林政,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林片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天都应该在辖区内,走遍所有的林片,才能达到护林防火,发现林政案件的目的。

11、证人王荣久证言,证实其2006年7月至2009年10月任林业局林政科副科长,负责林权纠纷。各乡镇的林政案件由杨世清负责,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都是杨世清审查签字的,2007年下半年县政府法制办要求审卷人必须是科长或副科长以上级别,杨世清不符合条件。其在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末审理过乡镇的行政案件卷宗。具体程序是各乡镇发生林业案件,处理完毕后,装订成卷,将卷宗报到林政科,由其审查处罚是否合理,处罚额度是否得当,处罚是否要求恢复原状退耕还林。但在实际工作中,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已经盖章后交由基层林政部门,基层林政部门处罚以后将需要局里盖章签字的部分材料报上来,有需要其签字盖章的地方,其就给签字盖章,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林政科人手少,工作确实干不过来。罚款是手段,目的是防止违法人员继续违法破坏林地,具体罚款情节没有规定,罚款的额度由各乡镇的林政员、科长、主管场长决定。对西阳中心蚕场蚕农毁林开荒的事其不知道,没有报卷,对杨世清到西阳林场帮助解决蚕农毁林开荒的事不知道,林政科对基层违法的林政案件每年都不检查。其2010年9月调离林政科,不知道西阳林场汇报蚕场毁林开荒的事。基层林政人员的工作职责是防火、公益林、林政,林政人员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林片进行不定期检查,他们的工作每天都应该在辖区内,走遍所有的林片,才能达到护林防火,发现林政案件的目的,每周向林政科长汇报,有重大问题向主管场长汇报。

12、证人王春福证言,证实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永吉县西阳林场副场长,主管防火、公益林、林政。西阳林场的国有林70%是公益林,还有30%是国有林,这些国有林的林政案件由林政科负责,国有林分两片,每片都有两个林政人员负责,林政科长不定期进行检查。林政人员必须对所管辖的林片进行检查,他们的工作每天都应该在辖区内,走遍所有的林片,才能达到护林防火,发现林政案件的目的,每周向林政科长汇报,有重大问题向主管场长汇报。林政人员的职责都有文件规定,林政人员对辖区内毁林开荒的行为必须能够发现。其在任期间,林政科没有向其汇报过发生犯罪的案件,也没有向其汇报过西阳中心蚕场毁林开荒达到6667平方米以上的案件,林业局杨世清也没有到林场研究蚕场毁林开荒的问题,姜炳太和林政人员没有与其研究过蚕场毁林开荒的事,林政科有文件,林政案件由林政科处理。宁国权和张宏志没有和他研究过蚕场毁林开荒的事。处理林政案件必须形成处罚卷宗,罚没款必须交到林场财会。2008年车海军、刘学岩包南片,姜炳太主抓林政工作。

13、证人孙文景证言,证实2006年其和赵伟当林政员包南片,林政员的工作职责是发现和处理林政案件,护林防火。其当林政员期间到西阳中心蚕场处理过毁林开荒的事,罚了两、三千元,有票据都形成处罚卷,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一案一卷,处罚的财会都有入账凭证,财会没有入账凭证就没有处罚过。在2006年发现中心蚕场道边有毁林开荒的处罚了,没有进蚕场里边检查,属于工作没有做到位。其不认识没有去过蚕农张清、马明德、马彪、李坤的蚕场,处罚了的去过蚕场,没处罚就没去过。其没有参加研究2006年杨世清到西阳林场研究蚕场开垦林地的会议。

14、证人赵伟证言,证实其2006年任西阳林场林政员,同孙文景包南片。其他证实内容与孙文景一致。

15、证人刘学严证言,证实其2005年至2010年4月任西阳林场林政员。在2005年至2006年3月间,包片时发现蚕场蚕农张清开荒种地向姜炳太作了汇报,在其任林政员期间,每年春天踏查时去一次中心蚕场,下乡路过蚕场没有往里去。2006年之前,林场没有粘贴通告和向蚕农发宣传单不让蚕农种地。2007年以后每年都粘贴通告,各家各户发宣传单。2007年参加研究蚕场毁林开荒种地的事,杨世清定的每平方米罚款0.2元。2008年也是杨世清定的每平方米0.2元罚款。开会的时候,车海军把蚕农开荒毁林的亩数跟杨世清汇报了,毁林开荒的单子是他们测量的,当时给杨世清看了,杨看后说以后就按每平方米0.2元罚款。2007年测量面积是其和车海军去的,车海军没有上山测量,2008年是蚕场会计领着他和车海军上山看有没有新开垦的林地,没走多远,看没有新开垦的,就没测量,面积还用2007年测的数。每平方米罚款0.2元实在太少了,根本控制不了蚕农毁林开荒,因为当时有场长、科长,其没有发表意见。对于蚕农缴纳罚款也没有按照实际测量的数进行罚款,老百姓能交多少,就开多少罚没收据。2007去收罚款,蚕场宁国权不让收,他说找领导研究,车海军和姜炳太说了,最后怎么办的不知道。2007年开荒最大面积的是6000平方米,张清开荒不超过1万平方米,没有实际测量,是估计的,其对工作没有尽职尽责。

16、证人赵铁华证言,证实其2005年和刘学严包西阳镇中心蚕场(南片)。林政员的工作职责是发现和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护林防火。2005年没发现张清开荒,但有开荒的都处理了,2005年没发过不让蚕农开荒的宣传单。

17、证人徐公民证言,证实2010年包中心蚕场林片。2010年春天,其和陈文斌电话通知蚕场场长张宏志,丁会计到林场,通知蚕农不让种地,后来蚕农都种上了,其跟姜炳太汇报,7月初,局里杨世清来西阳林场处理种地的事,参加人员有姜炳太、杨世清、张场长,最后杨世清定的每平方米3角钱,姜炳太通知其和陈文斌执行的,后来“7.28”洪水,收钱的时候按2角钱收的。

18、证人陈文斌证言,证实2009年其和刘学严、车海军包南北片,2010年和徐公民包南片。2009年和2010年春天都通知蚕农不让种地,后来蚕农都种上地了,其向姜炳太科长汇报,后来局里杨世清、姜炳太、蚕场张宏志一起研究的,最后局里杨世清定的每平方米3角钱,7月28日发大水,蚕农的地被水冲了,收钱时根据情况按2角钱收的。

19证人张清证言,证实其从1987年开始承包蚕场蚕山,2003年开始签订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不准在承包的蚕地内开荒种地、放牧、开采砂石、取土破坏植被,严禁改变蚕山使用用途,可在蚕山边种橡子树。其从2004年开始就清除杂树,到2006年将承包的蚕山面积内荒场子基本清理完,一直种植玉米,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开垦林地面积为27700平方米,核41.55亩。2006年,其把承包的蚕山内的其他林地转交给崔清财耕种,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崔清财开荒面积14500平方米,核21.75亩。2006年时候,西阳林场的工作人员来说违反合同,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交钱,也没有说具体交什么钱,这几年,有时候一年交五百,有时候交一千,也有时交八百。2007年以前是西阳林场姓赵和姓车的,他俩是包片的,是到家里收的,2007年以后,就把钱交给崔清财转交林场,崔清财和林场的人熟悉,能少交点,每年交的钱都是林场定多少交多少,有时找人商量也能少交点,所以每年的数额不等,交的钱没给开收据。林场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不许在承包的蚕地内种玉米,也没下过任何文件,就是每年收完钱就让种了。2011年3月才正式下文件,不允许在承包的林地内种玉米。

20、证人崔清财证言,证实其是2007年开始在蚕山林地内种植玉米的,面积为14500平方米,2007年其让张清转交给林场200元,2008年林场车海军和蚕场场长宁国权让交1500元,就是按一平方米2角钱收的,当时其找村书记说情,最后收了1000元,交给车海军了,是和张清种玉米的钱,2009年-2010年林场没有找他要钱,没有人告诉其蚕山林地内不允许种植玉米。种植玉米期间每年都打农药,植被基本没有了。

21、证人王海波证言,证实其岳父崔清财是2006年开始在林地内种地的,面积大概14500平方米,其帮助其岳父种地、收割、打药、除草等,收益归其岳父。在蚕山内种玉米林场的人从来没来过,听其岳父说给过林场两次钱,一次给200元,一次给1000元,不交钱就不让种地。

22、证人李彦证言,证实2003年签订的蚕山承包合同,2005年和2006年开始在林地内种地,能有1000多平方米,到2010年又扩大了,能有7亩多地,用镰刀把杂草和蒿子割了,刺杆用斧子砍掉,种地打农药,现在地里没有植被了。2007年之前林业部门没有管理,2008年林业部门定毁林开荒2000平方米,处罚400元,也没说以后让种也没说不让种,2009年因有病不能动,林业部门再没处理过。

23、证人马彪证言,证实2003年其父亲和蚕场签的承包蚕山合同。2005年开始到2007年就把蚕山的荒地开完了,2010年7月份西阳林场现场勘查测量是2公顷。先用镰刀打的场子,把林地内毛草、蒿子、刺棘清理干净,扎眼种地,然后打农药,林地内的植被基本没有了。种地期间林政员没有去地里检查过,知道开垦蚕山林地但不知道具体亩数,交俩钱就过去了。2008年收了1000元,2009年收了1200元,是车海军和刘学严收的,2010年收了1500元,是陈文斌和徐公民收的。

24、证人陈丽华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开始种地的,到2009年种了8亩多地玉米,种植玉米打农药,地里基本没有植被了,开荒种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2008年林业部门说要处罚,因家里困难就没有给,2009年一个姓车的来的,家里确实困难没有钱,就躲着不见,2010年房子被水冲倒了,林业部门也就没要过钱。

25、证人程坤证言,证实2003年承包的蚕山,2006年开始开荒种地的,每年都陆续开点,2010年林业部门测量是8亩地。种植期间先用镰刀把草和蒿子割了,刺棘用斧子砍,然后打农药,地里没有植被了。开荒种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2006年交过50元,象征性的罚了点钱,也没给收据。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交300元,2010年交600元,交的钱数按开荒的亩数收的,具体每亩收多少不清楚。

26、证人张秀艳证言,证实2003年4月签的蚕山承包合同,2008年春天开始到2009年就把蚕山内的林地开垦完了,就是林业部门测量的0.8公顷地。种地期间林政员没有到地里检查过,2009年交给车海军100元没开收据,林政员知道开垦林地但不知道具体亩数,交俩钱就过去了。平时林政员不来,就是收钱时来。

27、证人栾艳梅证言,证实2003年签的蚕山承包合同,2005年开始到2008年就把蚕山的荒地开完了,种植玉米、蔬菜。先用镰刀打的场子,把林地内的毛草、蒿子、刺棘清理干净,扎眼种地,打农药,地里基本没有植被了。2007年开始一年罚一回,有50、100、最多200元,都是西阳林场林政员来收的,林政员除了来收钱其他时间没有到地里检查过,林政员知道开垦林地但不知道具体亩数,交俩钱就过去了,2010年7月份西阳林场测量的时候才知道是0.8公顷。

28、证人庞学茹证言,证实2003年4月签蚕山承包合同,2005年开始到2008年就把蚕山的荒地开完了种植玉米、蔬菜,种植期间打农药,地里基本没有植被了,2007年西阳林场林政员来收了100元。平时林政员不到地里检查,知道开垦林地但不知道具体亩数,交俩钱就过去了,直到2010年7月份西阳林场现场勘查测量时林政员才知道是0.9公顷林地。

29、证人杨丽梅证言,证实2003年承包的蚕山,2005年开始开荒种地,到2007年把所有的荒地都开完了,大概有1公顷左右,开荒种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每年都象征性的交点罚款。

30、证人柴艳丽证言,证实2003年承包的蚕山,2007年开始种地,每年都开垦,到2010年达到1.3公顷,用镰刀打的场子,林地内毛草、蒿子、刺棘都清理干净,扎眼种玉米,打农药,地里基本没有植被了,开荒种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林场年年都来罚款。

31、证人张宏志证言,证实其2003年签的承包合同,2007年至2008年开了能有3亩地,2009-2010年又开了一些种植玉米,2010年经西阳林场实地踏查面积为19558平方米。从2007年在承包的蚕山内种农作物,林场的人从来没有上山检查过,每年交点钱拉倒了,2007年交了100元,没给收据,把钱交给宁国权了。2008年林场让交300元,没有那么多,交了不是100就是200元,2009年开了能有1.2公顷,向林场交了1200元,开了1000元的收据,是林场车海军、刘学严来收的,2010年交了1000元,没给开收据,交给陈文斌和徐公民了。2009年之前是宁国权负责接待林政人员检查蚕农开垦蚕山林地的事。2009年其和蚕场会计丁文生参加了在西阳林场研究蚕农开荒种地的事,当时参加研究的有杨世清、姜炳太、车海军、刘学严、陈文斌,林业局的人说不交钱就把青苗砍了,不让种了,但如果交太多,老百姓种玉米就赚不到钱没有意义了,最后杨世清给定的每平米罚款2角钱。2010年7月,在西阳林场开的会,有杨世清、姜炳太、陈文斌、徐公民,林场张和平还有百姓代表,当时姜炳太提出最低得罚1-2元,其和丁文生没有同意,并说每年都罚款2角钱,交钱的时候都在1角到1.5角之间,最后杨世清定的不是罚款2角钱就是3角钱。2009年其跟林政人员共同在中心蚕场收过蚕农的罚款,当时林场的车海军说要收钱了,让其帮助统计每户开荒的亩数,2007年曾测量过,就按那次测量的数每户再多增加点地,老百姓都同意了,其给列个单子交给林场的人了,林场的车海军、刘学严来收的钱。

32、证人丁文生证言,证实其2009年3月任西阳中心蚕场会计,2009年3月张宏志任蚕场场长。2009年四、五月份,其和张宏志到西阳林场研究毁林开荒的事,林场有姜炳太、车海军、刘学严,还有林业局的杨世清,杨世清定的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2010年7月份,其和张宏志去的林场,林业局杨世清、林场姜炳太、徐公民、陈文斌一起研究的,姜炳太提出每平方米罚款3角,其和张宏志不同意,并说每年都罚2角,而且交钱的时候都在1角到1.5角之间,最后杨世清给定的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每年林场都不让毁林开荒,老百姓年年都种,林场年年来罚款,就这样持续着。

33、证人王奎恒证言,证实其2003年11月21日从西阳镇中心蚕场王有志转包的蚕山。2008年开始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当时大约4亩地,2009年种了5亩地,2010年种了2公顷,先用镰刀将林地内毛草、蒿子割掉,刺棘用斧子砍,清理干净后扎眼种玉米,打农药,林地上基本没有植被了,其开垦林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也没有人问过,也没发宣传单,2010年承包到期,2010年6月,西阳林场的林政员来测量的土地面积,也没有说开荒违法的事,种地期间,林业部门没有亲自处罚过,蚕场场长宁国权传过话,说林业部门罚款200元,其让宁国权把钱垫上,后将钱交给宁国权了,2009年罚款300元,让张宏志垫上的,后来给张宏志了,2010年罚款1800元,让其嫂子宋亚君给交到林场的,都没有开收据。开垦2公顷地,按每平方米2角罚款,应该是4000元,因发大水,林场就照顾了,罚了1800元,从2008年种地到2010年没有人到蚕山监管,就是2010年6月末,林场来测量面积时来过,其他时间没有去过。

34、证人胡志杰证言,证实2004年王奎恒从王有志手里转包的蚕山,2008年开始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先用镰刀打的场子,把林地内的毛草、蒿子、刺棘清理干净,扎眼种玉米,打农药,林地已经没有植被了,开荒种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也没有人问过,2010年承包到期,2010年6月末,林场林政员来测量土地面积,也没说开荒种地违法,也没说不让种地。

35、证人宋亚君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弟弟王奎恒打电话说林场来人收蚕山种地的罚款,让其帮忙先垫上,林场来了两个人,其问交多少,林场的人说交两千,其说太多,最后交给林场1800元。王奎恒从2008年到2010年种了三年地。

36、证人王树涛证言,证实其父亲2004年将蚕山承包给王奎恒,2010年到期,承包费都是其父亲收的。

37、证人李坤证言,证实2003年承包西阳蚕场蚕山,其是2005年、2006年开荒种的地,开了能有1公顷左右,2007年转包给王立文了。先用镰刀把草和蒿子割了,刺棘用斧子砍的,种地打农药,林地上没有植被了,开荒种地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同意,林业部门从来没有检查,也没处罚过,2006年交过200元,因为开荒了象征性的罚点钱,没有开收据,2007年以后将蚕山转包出去,林业部门再没有找过。

38、证人王艳莲证言,证实2003年承包的蚕山,2005-2006年开荒种地,大约1公顷,2007年将蚕山转包给王立文了。将林地内的草、蒿子、刺棘清理干净,打农药,林地内没有植被了,林业部门从没有来找过,也没通知不让种地,2006年象征性的交了200元,也没给收据。2007年转包后林业部门没找过她。

39、证人王立文证言,证实2007年末从李坤手包的蚕地,承包过来的时候李坤已经开完荒了,能有1公顷,其接手后直接在地里种玉米了。2008年林业部门来收过800元,没开收据,2009年交过800元,2010年把地转包给他人了。在蚕山上种玉米得向林业交钱,不交钱就不让种地。

40、被告人杨世清供述,其主要负责全县林政案件的指导,哪个乡镇对林政案件有疑难问题处理不了,帮助处理,帮助想解决的办法。林政案件是6667平方米以下应该进行罚款,6667平方米以上的构成林业刑事案件,移交林业派出所,擅自开垦林地,未达到6667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情节没有规定,罚款的额度由林政员、科长、主管场长决定,罚款是手段,目的是防止违法人员继续破坏林地。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基层场、站的林业行政处罚卷宗由其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林业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盖章后交由基层林政部门,处罚后将需要局里林政科签字盖章的部分材料每个月上报,由林政科同意盖章签字,一月一归档,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林政科人员少,工作干不过来。基层林政人员主要负责防火、公益林、林政。林政人员必须对所辖区域内林片不定期进行检查,走遍所有林片,达到护林防火,发现林政案件。2007年蚕场老百姓不接受处罚,西阳林场就跟曾庆忠科长汇报了,曾科长让他去处理,在林场林政科开的会,参加人员有孔繁双、姜炳太、宁国权,车海军,大家研究解决办法,最后其定的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回来后没有正式汇报,把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的事跟曾科长说了。2008年,其又到西阳林场研究中心蚕场蚕民毁林开荒的事,参加人员和2007年一致,最后定的是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2009年也去过,参加人员有姜炳太、王春福,张宏志、蚕场丁会计,林政员车海军,最后他定的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这几次都是曾庆忠科长派去的。2010年也去过,是李根财科长派去的,参加人员有姜炳太、林场场长张和平,蚕场张宏志、丁会计,蚕农代表,林政员不知道名字,最后其定的不是每平方米罚款2角就是3角。西阳林场往局里报蚕场蚕民开荒名单没有报给他,林政员没有向其汇报蚕农毁林开荒的面积,事后对处罚的执行情况没有进行监督,因为当时蚕场老百姓跟林场对抗,罚多了老百姓不交钱。认为定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太轻了,不能控制毁林开荒的势头,工作失职。

41、被告人姜炳太供述,2003年至2010年任永吉县西阳林场林政科科长,负责管理辖区林业行政案件,森林防火,林权纠纷,监督管理国有林地、林木。西阳辖区国有林分为南北片,每片都有两名林政员监督管理,发现被盗伐、被开垦的向他汇报,其安排林政员处理,林政案件一案一卷。2002年后西阳中心蚕场的林地归西阳林场管辖,林地权属是林场的,林地使用权是中心蚕场。2006年之前因没有大面积开荒的,就没有进行管理。从2006年开始,县政府(2006)1号文件要求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才加强管理的。2006年5月发现蚕农有毁林开荒的,就向局里林政科汇报了,林政科杨世清来的,每年来一次,能有三、四次,每次都有主管林政的副场长、包片林政员、蚕场书记一起研究的每平方米交2角钱,杨世清说就这么定了,都有处罚卷,卷里有罚没收据。按照规定每平方米应处罚10元以下,罚2角钱相当低了,当时其提出最低罚款2元,杨世清说就这么定了每平方米交2角钱。2003-2006年对林地管理疏忽,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蚕农大面积毁林开荒行为。2006年之前没有张贴通告,没有挨家挨户发通告。2006年以后加强了管理,2007年到2008年把通告张贴在村里小卖店,挨家挨户发,2009年林场为了制止毁林开荒制定协议书,蚕农都不签。2006年蚕农开始种橡子籽,到年末都没出,2007年蚕农开始大面积开荒了,2007年7、8月份,将蚕农开荒的事向林政科汇报了,林政科杨世清到林场来的,当年主管林政副场长孔繁双、包片林政员车海军、刘学严,蚕场书记宁国权在一起研究的,车海军和刘学严将毁林开荒的实际面积的名单都跟杨世清汇报了,最后一起定的每平方米罚款2角钱,当时其和孔繁双提出按每平方米2元处罚,否则控制不了毁林开荒的势头,宁国权说开荒的收入达不到每平方米2元,老百姓拿不起钱,就等着进监狱,最后杨世清说按森林法实施规定应该每平方米罚10元以下,蚕场处罚标准就定每平方米2角钱吧。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向局林政科杨世清汇报,每年都是按每平方米2角钱处罚的。2010年9月局林政科通知上报2010年毁林开荒统计表,包片林政员陈文斌、徐公民挨家挨户实地测量的,把超过6667平方米的15户毁林开荒人员名单上报给林政科了。

42、被告人孔繁双供述,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任永吉县西阳林场副场长,主管防火、公益林、林政工作。西阳林场有30%国有林,由林场林政科负责,分为两片,每片都有两名林政员负责,林政科长不定期对林政人员进行检查,林政员必须每天都应该在辖区内,以达到护林防火和发现林政案件的目的。2007年发现西阳中心蚕场蚕农毁林开荒的面积越来越大,就将此事向局里汇报了,局里杨世清来的,参加研究的有杨世清、姜炳太、宁国权还有林政员,忘了具体是谁,当时研究每平方米罚点钱,但罚多少记不清了,好像几毛钱,都是杨世清定的,当时其提出罚的太少,根本制止不了蚕农毁林开荒,杨世清说就这么地吧,就按杨世清说的执行了。林政员在会上汇报没有超过6667平方米的。在任期间林政科人员没有向其汇报过蚕场发生毁林开荒的犯罪案件。2006年县政府下发1号文件,要求做好退耕还林工作,林场组织林政员进行学习,将退耕还林的任务布置给了林政科,曾经过问过,但没有具体到实地查看,工作失职。

43、被告人车海军供述,其2006年11月至今在西阳林场任林政员,工作职责是发现和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护林防火。每天都应该在辖区内,走遍所有林片,才能达到护林防火和发现林政案件的目的。其在2007-2009年每年参加一次对中心蚕场蚕农毁林开荒处罚的会议,有林业局杨世清、主管林政副场长孔繁双、林政科长姜炳太、刘学严,蚕场的宁国权,由杨世清主持,最后杨世清定按每平方米2角钱交罚款。当时其提出罚的太少了,杨世清说局里他做代表,就这么定了。2007年其和刘学严一起去的中心蚕场,其没有上山实地测量,2008年村会计领着其和刘学严上山看有没有新开垦的林地,也没有测量,面积用的是2007年的数,2009年其和陈文斌去的,没有上山,按2007年的单子处罚的。实际处罚时也没有按照实际测量数罚款,老百姓能交多少,就开多少罚没收据。2007年没发现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没有到张清的蚕山去过,张清就拿出1000元,只能按5000平方米处罚了。对蚕农毁林开荒的事没认识上去,稀里糊涂交点钱就过去了,工作上没有尽职尽责。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书证蚕场林地使用证证明西阳镇中心蚕场林权性质为国有所有的事实。永吉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要求退耕还林,禁止毁林开荒的事实。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证明永吉县西阳林场受永吉县林业局委托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的事实。行政执法证证明四被告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证明以对毁林开荒违法人员处以每平方米0.2元罚款的事实。现场勘验报告证明张宏志等1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达302.69市亩及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的事实。证人张宏志、王奎恒、李坤、丁文生、胡志杰、王艳莲、王立文、张清、崔清财、王海波、李彦、马彪、陈丽华、程坤、张秀艳、栾艳梅、庞学茹、杨丽梅、宋亚君、王树涛的证言证明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蚕农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及交纳罚款的事实。证人高胜利、曾庆忠、王荣久、王春福、孙文景、赵伟、刘学严、赵铁华、陈文斌、徐公民的证言证明四名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及对西阳镇中心蚕场蚕农非法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0.2元罚款的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清、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对永吉县西阳镇中心蚕场部分蚕农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处罚没有达到退耕还林的目的,致使国有林地被大量毁坏,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杨世清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杨世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姜炳太、孔繁双、车海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世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姜炳太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孔繁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车海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凤洋

(此件共26页,打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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