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1年9月6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 [20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永吉县北大湖镇三家子村七社东山集体林地内(33林班36小班)毁林开荒,累计非法开垦林地面积13 699平方米(核20.55市亩),种植农作物玉米,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内已看不见原地貌上的任何植被,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土地严重沙化,如自然恢复原有植被需3-8年时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它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刘成江与原永吉县五里河镇三家子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拍卖(转让)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了土地面积、四至、使用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自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永吉县林业局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开垦林地面积达13699平方米,核20.55市亩,由于喷洒农药,林地地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土地严重沙化,恢复原有地貌需要3-8年时间。2007年-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共缴纳林地补偿费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在被毁林地内全部栽植林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捕经过,拍卖(转让)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地上耕种农作物》的通告,停止非法使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通知(回执),永吉县林业局五里河林业工作站证明,交款收据,证人孙某某、贾某某、朱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并已在林地内全部栽植树木,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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