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友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2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永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友,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头道村4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3月16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1日以吉永检刑诉字[2011] 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高友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拒不到庭接受审判,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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