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2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永吉县口前镇口前村6社,现住永吉县口前镇粮机家属楼7单元7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1年2月6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曾与被害人付某某之间有矛盾,2011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为发泄对被害人付某某的不满情绪,来到口前镇乃子街村五社的被害人付某某家中,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家没人,房屋门没有上锁,被告人刘某某遂用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的斧子将被害人付某某家的50余块窗户玻璃、一台组装电脑、一台21英寸创维电视机、一台29英寸TCL王牌电视机砸坏。经物品价格鉴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6096.00元。被告人刘某某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与付某某有矛盾,为发泄对付某某的不满情绪,2011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口前镇乃子街村五社的付某某家中,见其家中无人,房门没有上锁,遂用付某某家放在厨房的斧子将付某某家的窗户玻璃50块、炕立柜玻璃1块砸碎、飞利浦23寸液晶显示器及电脑主机(组装)一台、21寸创维电视机一台、29寸TCL王牌电视机一台砸坏,后被告人刘某某离开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6 096.00元。案发后付某某因怀疑而向被告人刘某某询问时,刘某某承认是其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并得知被害人付某某在家,赶到付某某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本案在进入审判阶段前,被告人刘某某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 0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付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永吉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的抓捕经过,被害人付某某陈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方位概貌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凤洋

(此件3页,打印18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