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2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永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振才,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 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振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徐某某的近亲属已代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振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 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振才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民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振才与被告人徐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且己赔偿,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振才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志军

(此件共2页,打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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