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永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陈吉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案号为(2012)永刑初字第185号;
现更正为(2013)永刑初字第1号。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共1页,打印18份)
(2013)永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陈吉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案号为(2012)永刑初字第185号;
现更正为(2013)永刑初字第1号。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共1页,打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