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19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于2010至今,任永吉县万昌镇暖泉子村会计。2010年7月,在永吉县万昌镇暖泉子村境内发生“7.28”水灾。根据县、镇两级政府文件要求,成立了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评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进行重新认定工作。期间,时任该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评估认定工作小组副组长的被告人熊某某没有按照万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标准》文件要求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本村13户不符合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条件的村民经申报后得到重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 0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经侦查归案。并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担任永吉县万昌镇暖泉子村会计。2010年7月,永吉县万昌镇暖泉子村境内发生“7.28”洪水灾害,根据万昌镇政府关于重新进行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的通知要求,暖泉子村成立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评估认定工作小组,被告人熊某某担任副组长,对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评估认定工作负总责。被告人熊某某在进行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新评估认定工作中,没有按照《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进行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的通知》及《万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标准》的文件规定对其所在的暖泉子村进行逐社入户核实,致使本村13户不符合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条件的村民享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每户人民币5.8万元,造成国家专项救灾资金损失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捕经过,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证明,永吉县万昌镇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进行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的通知(永万政发[2010]32号)》及补充规定,万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标准》,万昌镇水毁倒塌房屋统计表,永吉县万昌镇暖泉子村现金日记账页及收据,证人曲某某、由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邱某某、李某甲、仲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张某丙、庞某甲、李某乙、庞某乙、金某某、林某某、牛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程某某、牟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其所在的暖泉子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没有逐户进行核查,致使该村13户不符合房屋重建条件的村民享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造成国家救灾专项资金损失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熊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共4页,打印18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