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吉林省蛟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5)第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书记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于2015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筑石小区、中兴街松江二厅附近,将从贩毒人员朱向明(在逃)手中以每克260元钱的价格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80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于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中午与于某某交易之后被当场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我第一次卖毒品的克数是0.6克。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于2015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筑石小区、中兴街松江二厅附近,将从贩毒人员朱向明(在逃)手中以每克260元钱的价格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39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于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21日中午与于某某交易之后被当场抓获。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送检的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的可疑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公案机关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及称重照片证实,涉案毒品重量。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辨认出朱向明、于某某及证人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某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于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物品1.10克。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提起及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7、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在燕子手里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0月,我给燕子打电话说想买1克冰毒,她说300元1克,我说行,我让她拿到毒品后给我送到我住的筑石立方空间4号楼1单元1019我家里。她给我送到我家,我俩一起吸食了,我说我现在没有钱,先欠着,她就走了;第二次是2015年11月21日中午11时许,我给燕子打电话说要买1克,她说得400元,上次买的还欠她500元,我说这次不差她,上次500元先还300元,一共给她700元,她同意了,下午1时许,她让我去松江二厅找她,我给她700元,她给我一包东西用白色卫生纸包着,我拿在手里刚要走,就被警察给抓住了。
8、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我贩卖毒品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上旬,大江给我打电话让我整一克冰毒,我说我有,卖300元,他让我给他拿去,我在小明那拿了一克冰毒,打车给他送到筑石立方空间的日租房4号楼10层1019房间,我也没收到钱就走了;第二次是2015年11月21日,大江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整一克冰毒,我说东西350元,你再给我50元打车钱,大江说行,我们约在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松江交易二厅附近,冰毒是用蓝色自封袋装的,外面用白色卫生纸包着,我花260元买的,我见到大江后,他给我七百块钱,我掏出冰毒交给大江,交易结束后我数钱时候被警察抓住了。二次贩毒一共1克多,第一次不到7分,第二次不到8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证实。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其第一次卖毒品的克数是0.6克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其于2015年10月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代理审判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