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1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于德庆,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曾因参与堵塞交通,2013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管内,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两半屯。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第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欣、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德庆、被告人朱某、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及其他50余名残障人员,于2012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聚集在长春市绿园区政府门前上访,因不满意绿园区政府的答复,遂组织现场人员将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大门及政府门前的锦江路封堵,导致车辆及行人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持续时间为2小时左右。当天11时许,政府部门作出新的答复,在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的主张下,封堵政府大门及锦江路的上访人员陆续离去。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宋某甲、刘某甲、王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于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及其他50余名残障人员,于2012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聚集在长春市绿园区政府门前上访,因不满意绿园区政府的答复,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组织现场人员将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大门及政府门前的锦江路封堵,导致车辆及行人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持续时间为2小时左右。当天11时许,政府部门作出新的答复,在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的主张下,封堵政府大门及锦江路的上访人员陆续离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于海滨、朱某、常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3、绿园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情况说明:载明绿园区部分残疾人于2012年8月20日上午8点30分许来到绿园区政府上访。先是封堵办公楼大门,导致办公及办事人员无法出入,不能正常办理公、私事务,而后,该伙残疾人用三轮车封堵临街大门及道路,造成车辆不能通行。该伙残疾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政府无法办理公务长达一个多小时。

4、绿园区政府信访局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8月20日,于某某伙同常某某、朱某等60余人因不满取缔三轮车营运,朝阳区给补助7200元,绿园区没给补助一事到绿园区政府上访。并驾驶三轮车围堵绿园区政府大门后来又拉人墙围堵锦江路,造成去政府出入人员、车辆及锦江路双向车辆无法通行长达两个小时。信访局组织人员对该上访群体进行劝导,告知可以到信访局表达诉求,但该群体不停劝阻,在李德成、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等人的煽动下,该群体继续采取堵路、堵政府大门的极端行为表达诉求。最后,市、区公安机关赶到现场,上访人才陆续离开,交通得以疏通。

5、春城大街派出所情况说明:2012年8月20日9时许,春城大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姜德胜、刘英明接到绿园区分局指挥室指派称,绿园区60余名残疾人因取消三轮车营运一事到绿园区政府上访,并用三轮车围堵绿园区政府大门,后又以拉人墙的方式阻拦锦江路车辆通行。值班民警姜德胜、刘英明迅速带领治安员赶到现场,当时锦江路由东向西车辆已经无法通行,我所民警步行到达区政府门前,区政府大门已经被8、9台三轮车堵住,里面的车出不来,外面的车进不去,还有一些司机说有急事,让我们出去。这些残疾人也不让路,还有大约30余名残疾人一字排开坐在锦江路上,锦江路双向车辆已经无法通行,向东延伸至春城大街与锦江路交汇处,向西延伸至锦江路与和平大街交汇处,阻塞车辆长达1公里。我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部分残疾人进行盘问,并告知堵路是违法行为,不能采取这种极端行为表达诉求,赶紧将路和政府大门通开,但这些残疾人不听劝阻还执意堵路及堵政府大门。之后,分局治安大队等单位后续赶到现场,告知他们堵路及度政府门是违法行为。11时左右,市局反恐支队领导也赶到现场,同在场民警一同劝说上访人赶紧离开,不然公安机关将强行驱散,这时就有个别三轮车司机张罗散了、散了,这些堵路及堵门的残疾人陆续驾乘三轮车离开现场,区政府大门及尽量路得以疏通。我所未对上访人进行处理。

6、绿园区分局治安警察队情况说明:载明①2012年8月20日9时许,绿园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国臣接到绿园区分局指挥室指派称,绿园区60余名残疾人围堵区政府大门及锦江路,要求治安大队到现场解决。大队长王国臣迅速带领民警徐敏强、孙海军、杨刚、丁庆安、胡松赶到现场。春城大街派出所以先期赶到,治安大队民警同派出所民警一起劝阻这些参与堵路的残疾人不要采取极端行为表达诉求,但这些人不听劝阻,依旧我行我素。11时左右,市局反恐支队领导也赶到现场,同在场民警一同劝说上访人赶紧离开,不然公安机关将强行驱散,这时就有个别三轮车司机张罗散了、散了,这些堵路及堵门的残疾人陆续乘三轮车离开现场,政府大门及锦江路得以疏通。治安大队未对上访人进行处理。②治安警察队无法将2012年8月20日参与围堵区政府及锦江路的残疾人全部找到,因为这些人中已有死亡、搬家、更换联系方式、不再从事三轮车经营,另有一些三轮车司机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等诸多因素。③中队民警办理于某某等人2012年8月20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该案涉及的残疾人员名单,中队民警到绿园区残联调查,区残联的有关人员表示;该次众多残疾人堵路、堵区政府机关大门的人员名单现在已经没有记录,无法查到。④于某某、朱某、常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其中涉案人员二杨子(经调查已死亡)、李德成、老孙(不知真实姓名)正在侦查、查找当中。⑤于某某、朱某、常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关于案发时的照片及其他视听资料,治安大队通过先后到绿园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绿园区残联、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得到答复各单位没有对上访案件一案一盘保存视听资料,绿园区政府门前摄像头储存设备15天左右就自动更新,所以无法调取当年案发时的图片及视听资料。⑥民警多次与黄凤明、孙丰春取得联系,但二人电话要么无法接通,要么不接电话,现无法对黄凤明、孙丰春进行详细询问及制作辨认笔录。

7、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00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事实以及其执行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朱某因2013年7月26日参与封堵长白路口、人民大街入口处于2013年10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9、证明材料:载明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的自然情况及被告人常某某无前科劣迹。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证人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自然情况。

11、辨认笔录:载明证人张某乙、宋某甲、刘某甲、王甲通过照片辨认朱某、于某某、常某某等人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证言:我是绿园区信访局的副局长,2012年绿园区的残疾人到绿园区政府这堵区政府大门和堵锦江路我当时也跟着接访了,我了解当时的情况。他们听说朝阳区给残疾人补钱了,就来区政府来反映。当时他们这些残疾人对区里的答复(朝阳区不代表绿园区我们要等到长春市同意出台政策后再执行)不满意,就把区政府的大门和门前的锦江路都给堵上了能有两个小时左右。后来派出所和分局及市里反恐支队的刘支队长来了他们才散开。他们是上午9点多来的,有二十多台残疾人专用三轮车停在政府大楼门前的坡道上了,还不少太停在区政府大门口那,后来他们对答复不满意后。他们把坡道上的车开到区政府大门口那一字排开。车上的残疾人下车后坐在车旁边。外边没进院的三轮车及一些残疾人就把锦江路堵上了,不让办事的群众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出入,并且造成锦江路交通的堵塞长达1小时左右。当时组织残疾人堵门堵路的有朱某、于某某、常某某等人,当时他们几个是跟政府对话时的代表,我跟他们接触过多次,他们也是带头闹事者。朱某还用大拐杖砸门。当时他们对政府答复不满意后。在政府室内接待时,他们就说区政府不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就堵大门去。出去后,他们就把门和路给堵上了,所以他们三个人是组织者。朱某还站在堵大门的三轮车上大喊大叫煽动,于某某和常某某就跑到堵门堵路的残疾人中做工作煽动。他们堵门和堵路的行为导致区政府两个小时无法正常办公,来办事的群众及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区政府。还造成锦江路交通堵塞一小时左右。当时来有80来人。开来能有四十多台车。他们把门和路堵上后我始终站在区政府大门口做他们工作了。我对他们三个人的组织行为看的全面一些。

2、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是绿园区残联副理事长,2012年8月20日8时30分左右,常某某、于某某、朱某等6、70人驾驶三轮车来到区政府门前,用三轮车将绿园区政府大门堵住,不一会大约30余人来到区政府门前将马路堵住。后来市公安局反恐及区公安分局强行将马路及政府大门疏通开。这次围堵区政府及锦江路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但每次这些人来上访都是于某某、常某某、朱某出面跟政府讲话,谈完后于某某、常某某、朱某说走,所有上访的人就都走了。堵路大约持续大约一至两个小时。

3、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市绿园区政府保安队队长。2012年一天早上8点多,陆续有2、30台三轮车开到绿园区政府停车场内,驾驶三轮车的残疾人陆续下车来到区政府办公楼门前,要进入去政府找领导,我们保安告诉他们去信访局,但这些人执意要进入政府办公楼内,我告诉保安将政府办公楼大门锁上,不让这些人进来。之后这些残疾人回到三轮车上,将车开到区政府大门口,有秩序的一字排开将区政府大门堵死,这时已经快九点了,区政府上班的工作人员及到区政府办事的人都被堵在了门外无法进入,不一会这些人就走到锦江路上,将锦江路拦腰截断,致使锦江路双向车辆无法通行,后来在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这些残疾人强行驱散。这些残疾人中朱某一直骂骂咧咧,吵吵的最欢,拄双拐的于某某好像是代表。

4、证人宋某甲证言:我是绿园区政府做保安员,2012年8月20日,我在门岗值班,在绿园区政府门前及锦江路上我看到当天有很多残疾人用车辆堵门、堵路,我看到锦江路被堵住,来往车辆不能通行,政府大门被堵,政府人员进出受阻。这伙人中有一个拄拐的,圆脸、短头发有四五十岁,这个人是组织者,他是这伙残疾人中的代表(较突出),残疾人派代表有他,残疾人员来、撤走也都听他的;还有一个光头,这个人经常骂骂咧咧,说话非常横;还有一个脚有点跛,较瘦,这个人在其中帮着这伙残疾人占位置。

5、证人刘某甲证言:2012年残疾人三轮车司机堵路我知道。我是残疾人,平时靠开三轮车拉人赚点钱。堵路的前一天上午9点左右,我接到老杨(已故)的电话说政府不让咱们拉脚了,咱明天上政府找去。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我到了区政府,进入区政府大院后我就将车停在区政府停车场左侧楼下。之后,我就坐在区政府办公楼门前的台阶上看,进院停在坡道上的三轮车残疾人把8、9台三轮车停在区政府大门那,由东向西一字排开,人下来坐在车旁边。将绿园区政府大门堵死。在办公楼门口时我碰见四间村的村主任来办事,我对大家说让他们过去,人家来办事的。朱某骂我说,你让他过去不就都放跑了嘛。政府的保安把办公楼的大门关上了,不一会儿,于某某和秃子朱某就张罗大伙儿开车堵大门和上锦江路堵路,有30多人就上了马路,并在马路上坐着。朱某、于某某和常某某说:咱给他堵上,谁也不让他过,谁过骂谁。大约11时左右,朱某说,哎呀,老大(市局反恐支队领导)来了,把你都惊动了。之后,朱某和于某某说:老大来了,散了散了。之后,这些人就都散了。我也开三轮车从院里出来走了。堵路持续得有两个多小时。这次堵路及堵门我看是朱某、于某某、常某某一直在现场张罗大伙。

2012年8月20日当天,我当天9点左右到区政府的,我到现场的时候大约3、40个残疾人在区政府大院里,堵路不到9点就开始了,11点多结束的,堵路大约持续两个小时,人群11点多散的,堵路和堵门大约有50多人,大约30多台车,都是残疾人三轮车。这次有代表谈判,代表有朱某、于某某、常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这些残疾人说谁能说谁去当代表,朱某、于某某、常某某他们几个主动说能代表我们去,谈判内容我不知道,结果我不知道。谈判结束后朱某、于某某、常某某告诉大伙散了,之后他们几个代表就一起离开了,大伙都非常听他们仨的,他们仨一说大伙就都散了。我当时在区政府办公楼门前的坡道上,有人组织和张罗、堵门和堵路是秃子(朱某)、常某某、大杨子,他们跟大伙说:咱们把路堵上,谁也不让过,谁过骂谁。他们组织在场的所有人,能有50多人,大伙听了他们说以后就来到锦江路上一字排开将马路拦腰截断,我觉得组织者是秃子,于某某、常某某、大杨子他们四个。因为他们四个刚开始张罗堵政府门之后又张罗堵路,大伙都听他们几个的,因为大伙都听他们几个的,刚开始秃子、于某某、常某某、大杨子一直张罗大伙,后来堵路的时候他们几个就进去和政府谈判了。是秃子、于某某、常某某张罗大家散的。

6、证人王甲证言:2012年到绿园区政府上访堵路堵门的事,我当时也参与了。因为当时说朝阳、南关都给残疾人补助钱,绿园没有,我们就都去绿园区政府讨说法,当时感觉政府答复的不满意,我们去的五、六十人就用残疾车把区政府门堵上了,上了门口马路把路也堵住了,造成人、车都不能通行。有个光头后来知道叫朱某,还有一个拄单拐的叫于某某,还有跟我挺熟的常某某起主要作用,组织的堵路、堵门。因为每次他们几个都自告奋勇的当代表,所以我们就都听他们的,他们让我们堵就堵,让我们撤我们就撤。

2012年8月20日当天我去绿园区政府门口了,我9、10点钟到区政府的,我到的时候区政府门前的锦江路和区政府大门已经被堵上了,11点多我离开的,离开的时候就都散了,当时是朱某张罗散的,我来之后是朱某、于某某组织的。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012年8月20日上午,残疾人聚集在绿园区政府门前堵路我没参与,我是后去的,我去时他们都散了。因为我们这些残疾人是开三轮车的,我们听说朝阳区给残疾人开三轮车营运人员7200元,我们这些残疾人堵区政府大门、区政府门前锦江路是为了造声势,给绿园区残疾人开三轮车营运人员要这笔钱。绿园区政府门前堵路,我后去的听说大约有五、六十人,我很多都不知道叫什么名。我们这些人在去区政府上访前没商量要堵路,没满足要求临时决定堵路的。

2012年8月20日到绿园区政府上访我去了。当时我也喊大家让他们把现场的路和区政府的大门堵上,大约11点左右,我和大家一起走的。当时我和朱某一起代表残疾人和政府去谈的这件事,之后我让大家散了,大家都散了。

2、被告人朱某供述:堵区政府大门和马路的事是2012年, 2012年春天,我们残疾人听说朝阳区给残疾人每年补助7200元钱,我们没有,当时在站前由我、于某某、常某某、二杨子(已死),我们几个就商量咱们先到绿园区政府闹一闹给政府压力,也得要这钱。所以当时二杨子定的日子,而后我、常某某、于某某就负责通知大伙具体日子。我就是干活时碰到谁通知谁,能去就都去。当天是9时左右,大伙都开残疾车到的区政府,二杨子让大家先用车把大门堵上,而后人下来一字排开把马路也堵上了,因为当时政府把门闩上了,不让我们大伙进,所以就把门和马路都堵上了。反正当时车和人都走不了了。现场围观的有200多人。场面挺混乱的。后来刘力来了,把我们都劝开了,还有挺多的警察疏通。堵了有2个多小时,现场组织的还有于某某、常某某、二杨子,就是嚷嚷指挥大伙心齐一点把马路、门都堵上,政府就能来人给我们解决补助。我当时也跟着指挥,都到马路上去,后来让残联的理事给我拽走了。路让我们堵住后,人和车都过不去了,政府人员也进不了门上班了。当时于某某、常某某、二杨子(已死)还有一个姓费的跟我和大伙中午买吃的,因为就这几个闹腾的欢,也愿意组织张罗大伙集合上访,我就知道这几个名字,当天有五六十个残疾人去。于某某能说,所以他在现场能号召大家都听他的。

于某某是我通知来的,常某某是谁通知来的我不知道,堵路时他们做什么我没注意,因为当时现场很乱。我们就是用我们三轮车把路堵上,我们路上有躺有坐的不让人车通行,还有的手拉手拉人墙,当时人、车不能通行,堵了很多车。什么时间开始堵路的记不清了,11点多结束的。当时杜区长答应每月给我们1000元。

2012年8月20日上午,我到绿园区政府大概九点多,我到现场后跟着别人吵吵,我让大家堵路了,当时于海滨和常某某都参与了,后来绿园区一个区长答应每月给我们1000元的条件后,于海滨、常某某和我跟大家说散了吧,大家都散了。

3、被告人常某某供述: 2012年8月20日上午。残疾人聚集在绿园区政府门前堵路我参与了。因为我们这些残疾人是开三轮车的,绿园区政府取缔三轮车营运,我们听说朝阳区给残疾人开三轮车营运人员7200元,我们这些残疾人堵区政府大门、区政府门前锦江路是为了造声势,给绿园区残疾人开三轮车营运人员要这笔钱。省、市政府当时没有文件说发放这笔钱,我们这些残疾人为这事上省、市政府都找过。我们在绿园区政府门前堵路大约有五、六十人。我们这些残疾人没有具体的组织的,当时有一个叫二杨子(2013年死了)的喊不行把道堵上,我们这些人就把道堵上了。我们这些人在去区政府上访临时决定堵路的,因为我去区政府前没人说要堵路。我就听二杨子喊了把路堵上,我们就都三轮车把区政府门堵上了,我们人都下车堵的区政府门前锦江路。2012年8月20日去区政府上访,我们这些残疾人都是互相通知的,是谁提议、组织的我不知道。我是前一天听说的,我就自己去了,我还通知了几个人去区政府,具体是谁我忘了。朱某、于某某8月20日他们也都是自己来的,是谁通知他们的我不知道,堵路时他们做什么我们也没注意,只知道他们当时都在场。我们就是拉人墙,有站有坐的不让人车通行,当时现场很乱,堵了很多车。我们堵路时大概10点左右开始的,11点多散的,有一个多小时。我们堵路时和执勤民警没发生冲突,民警一直劝说我们把路让开,我们当时就是没让。刘力支队长来后让我们把路散开,后来杜区长说每月给我们1000元,刘力让我们两分钟必须散开,我们就自发散开了。

我对指控我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012年8月20日上午大概九点多,我到绿园区政府,我们开车把政府大门堵上了,当时我让身边的人把路堵上,后来绿园区答应每月给我们1000元的条件后,大家都散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朱某、常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朱某、常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三、被告人常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谢子男

代理审判员  陈明茹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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