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1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0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圣沿,住辽源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圣沿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圣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圣沿于2015年4月至6月间,在本市七一村东盛养老院内谎称能够为被害人辛某某办理相关信访事宜及为其父亲看病急需用钱为由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辛某某共计人民币6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辛某某陈述,证实其曾在上访过程中认识了龙山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关大力(关圣沿),2015年4月至6月期间,在七一村东盛养老院,关大力以个人用钱、帮助其办理北京上访事宜、父亲有病需要换肝用钱等名义分七次在其手中拿走现金共计人民币65000元。2015年6月初,其给驻京办事处打电话问其上访一事,知道被骗,之后去龙山区政府找关大力,信访局工作人员说他两年多没上班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关圣沿是其儿子,关圣沿的父亲患有肝硬化,但没有进行过换肝手术。至案发关圣沿已经一年多没有和家里联系了。

3、辨认笔录,被害人辛某某辨认关圣沿。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关圣沿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关圣沿前科情况。

6、被告人关圣沿供述,证实2011年在站前街道负责接待信访工作时认识辛某某。2014年7月份开始不上班,2015年1月份被单位开除,在家买彩票钱都输了,无经济来源。知道辛某某手里有钱,在2015年4月至6月,在寿山镇政府对面养老院,以借款、帮助辛某某办上访事宜,父亲看病换肝用钱等名义共计骗取辛某某人民币65000元,至案发无返赃能力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关圣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圣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圣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班晓伟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