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万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778号

罪犯张万军,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农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万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2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万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不宜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万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