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船刑初字第51号
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司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船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及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八行“路辉”修正为“陆辉”。第2页倒数第七行“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方添加“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4)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司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陆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娜、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建国、王芳、被告人司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 判 长 孙秀茹
审 判 员 金东华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