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船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回族,大学文化,系中国联通吉林市分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号,现住江南恒东花园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2)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4月20日18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中国联通公司办公大楼八楼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高某、景某某放在铁皮柜内的小米手机4部,苹果4手机2部,三星迷你手机2部,联想A60手机2部,经估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9444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杨某供述、被害人李某、高某、景某某陈述、证人姜某、闫某某、李某某、乔某证言、书证抓捕经过、户口抄件、扣押物品清单、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4月20日18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中国联通公司办公大楼八楼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高某、景某某放在铁皮柜内的小米手机4部,苹果4手机2部,三星迷你手机2部,联想A60手机2部,经估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9444元。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富馨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所盗物品已被追缴,并已返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在船营区联通公司8楼我办公室柜里的电话丢了。2012年4月24日早上8点多我上班时,我发现我的柜门被撬过,锁头坏了,丢了两部没拆封的新苹果4电话,每部价值3 700元,
2、被害人景某某陈述证实,我在联通公司八楼的市场部上班,我和高某、李某在一个办公室。我们周一上班的时候,发现铁柜有被撬开的痕迹,我们一打开发现丢了几部手机,柜里的新机器三星S5578手机两部和联想A60手机两部。
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2年2月中旬,我把4台新的小米电话放在我单位的柜里,过一周我单位搞活动我要拿出来的时候,等我一开柜子发现电话不见了,当时柜子也没有撬盗的痕迹,我以为自己弄丢了呢,也没报案。
4、证人姜某某证实,我在吉林剧场下面卖无线网卡,是联通公司合作营业厅。我认识杨某,我帮他卖过两回手机,一次是两个月以前,我帮着联系的,还有一次是上周六(2012年4月21日),在我吉林剧场的柜台那卖的。有两个苹果4手机,没拆封的。四个小米牌手机,都是带盒子的,还有两部三星S5578手机,和一部联想手机。2011年杨某经常来我店谈业务,我们就熟悉了。两个月以前,杨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三、四个小米手机要卖,我不在吉林就给朝阳街现代通信的小国打电话问他收不收,我把他俩约到我的柜台让他们自己联系。2012年4月21日上午,杨某来我的店里拿了个兜子,里面装的几个手机盒子,他拿出两个苹果4的手机盒,是没有拆封的。我问我对面卖苹果手机的闫某收不收,之后杨某和闫某单独唠的,后来我听说按3600元成交的。之后我又给小国打电话问他有四个小米手机收不收,大约十多分钟,小国的朋友看手机,按每台2000元收的交给我8000元,我给杨某7000元,我看他还有三星和联想的手机,问他想卖多少钱,杨某说1000元吧,我就给他1000元,把手机留下后送给我亲戚了。第二天我小妹要买手机,我就问杨某还有没有手机,他说还有一部,我花500元买下一部三星手机。我通过帮杨某卖手机赚了一千元钱。
5、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18日或者19日上午的时候,姜某问我收不收苹果4手机,我具体问了一下,姜某说他朋友是联通公司的,单位搞福利准是正品,我说可以收,3600元一台。大约2012年4月21或者22号,将近中午的时候,姜某喊我让我看电话,我就到姜某的柜台验了手机是正品苹果4,黑色,我就给卖电话的人7200元,收了两台手机。这两个电话的包装完好,生产日期是2011年。卖电话的人大约40岁左右,我收手机也没到公安机关登记。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朋友乔国在朝阳街现代通讯打工,他给我打电话说吉林剧场地下商场有人卖小米手机4台,2000元一台,他让我去替他收来,然后我就去吉林剧场找那个姓姜的给了他8000块钱现金拿了4台小米手机。钱是我垫付的,收完手机我就联系一个在长春叫许某的人,我把手机以每台2080的价格卖给他了。我和乔某是生意上的合伙人,收手机挣得钱我俩平分,他怎么联系的姓姜的我不知道。那四个手机都是黑色的全屏触摸智能手机。
7、证人乔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21或22号,我让李某某去吉林剧场电子城买的电话,因为电子城一个总在我家买电话的人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收购小米牌手机,我同意2000元购买,后来我让李某某去买的,我具体也不知道卖我电话的人的姓名,他管我叫小国。我和李某某一起做买卖,那四个小米手机是他处理的,具体我不知道。
8、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吉船价认字[2012]91号
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1、苹果4手机2部,价值7638元;
2、小米双核1.5G手机4部,价值7960元;3、三星迷你S5578手机两部,价值2072元;4、联想A60手机2部,价值1774元。上述物品总价值19444元。
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小米手机四部,苹果4手机两部,三星迷你手机S5578两部,联想A60手机两部被依法扣押并已返还被盗单位。
10、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情况。
11、破案、抓捕经过证实,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富馨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12、城市常住人口查询记录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13、被告人杨某供述,我是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中国联通公司的员工,我春节前交的辞职报告,2012年4月20日晚上18点多吧,我去准备收拾我的物品,但是看见有的同事还没有下班,我就没回我办公室,我在货梯楼道呆到22点多同事走了,我回到我办公室收拾完东西后,我毕竟这么多年还有些舍不得,我到旁边的两个办公室坐一会儿,我在高某的柜里偷了2台新的苹果4电话,还有4台小米手机新的,2台新的三星迷你电话,还有两台新的联想A60电话。这些电话我卖了9台,自己留了一台联想A60自己用。我是通过姜某卖的,一共卖了15 700元,我花了五千多,卡里还有10000余元。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高某、景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闫某某、李某某、乔某等人证言及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亦予以供认,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诚
代理审判员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