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刑初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磐检刑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未青龙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鹤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