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继峰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7:13

吉 林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71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 ,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物流公司临时送车员,住吉林省舒兰市。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雪峰、代理检察员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于2012年2

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了济南西至北京南的D404次列车,乌鲁木齐至济南、兖州的1086次列车,乌鲁木齐至石家庄北的T70次列车,喀什至乌鲁木齐的7558次列车以及其他车次的半价火车票,累计骗取铁路车票款差价人民币5756.5元。2016年2月29日牛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乐店派出所抓获归案,现涉案钱款已全部返还中国铁路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铁路售票实名制信息、退赔记录、残疾军人证电话查询记录、沈阳铁路局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吉林车务段收款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吉林公安处传讯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传讯情况说明、再次到案情况说明、返赃记录、返赃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返赃,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振宝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禹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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