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1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蛟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湄,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蛟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本院分别二次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各一个月,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成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于湄、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被告人赵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刘波,被告人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及辩护人张逢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2月,原蛟河煤矿破产后,蛟河煤矿清算组、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原蛟河煤矿受过工伤的工人进行评残鉴定:栾某某、邢某某、李某甲、贺某某、赵某甲评为伤残玖级,姚某某、李某乙评为伤残捌级,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和被告人郑某甲的丈夫赵某甲因伤残程度达不到陆级而买断工龄。2008年4月,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等人,为骗取因职工伤残陆级以上补办退休待遇,共同商议伪造伤残陆级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由李某甲通过办假证的办理假鉴定表,每人收取人民币300.00元,栾某某负责找人填写内容后,八名被告人到吉林省煤炭管理局、吉林省信访局上访办理因公伤残退休,在相关部门拒绝后,就拿着伪造均达到伤残陆级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从2010年至案发间不断地到长春市、北京市等省及国家政府部门上访,给吉林省相关部门的领导施加压力,以达到为八人补办因公伤残退休待遇的目的,骗取退休待遇。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栾某某、姚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上的“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字样印文与送来的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使用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12年10月,吉林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将鉴定结果正式通知栾某某、姚某某等人后,姚某某提议在党的十八大会议召开前去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同年10月29日栾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郑某甲、田某甲到达北京,住在栾某某亲属家,10月31日被蛟河市信访局等部门发现送回蛟河市,经蛟河市公安局传唤归案而诈骗未遂。李某甲得到消息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而诈骗未遂。经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八人如果补办退休待遇,从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能得到,其中栾某某能得到退休金88,590.30元、姚某某能得到退休金87,174.54元;赵某某能得到退休金74,586.90元;贺某某能得到退休金92,761.60元,邢某某能得到退休金98,104.88元;郑某甲的丈夫赵某甲能得到退休金85,997.02元;李某乙能得到退休金88,438.20元;李某甲能得到退休金86,771.20元。

综上,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郑某甲诈骗金额共计702,424.64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宣读了八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张某甲等18名证人证言,出示了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情况说明、2010年群众来访情况一览表、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劳动鉴定表、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鉴定书等书证、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伪造蛟河煤矿《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到吉林省信访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骗取伤残职工退休待遇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栾某某、赵某某、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辩解称去北京不是其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赵某某、栾某某、李某甲、郑某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提出去北京,也没提出做假劳残鉴定表,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辩解认定其诈骗数额过高,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辩解认定其诈骗数额过高,其只是找其自己的,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辩解认定其诈骗数额过高,其没有参与共同商议伪造鉴定表,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栾某某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不应以八名被告人诈骗总额作为八名被告人定罪处罚数额,应当认定栾某某犯罪数额88,590.30元个人所得的退休金再减去社保部门出具的其应当向社保部门补缴统筹款的金额后的余额。2、被告人栾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4、被告人栾某某没有提议去北京上访,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是他人提供的,从被告人栾某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不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明其观点成立,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手机通话单一份,证实栾某某去北京前曾给有关部门打电话告诉其在北京居住的地址,希望街道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2、蛟河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证实栾某某尿道断裂、骨盆骨折。

公诉人对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以上两份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电话单不能证明栾某某不想去北京,认为诊断书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内容。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的诈骗数额不应以八名被告人诈骗总额对其定罪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系犯罪未遂,其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不应以八名被告人的总额来认定犯罪数额,而应当以其未遂个人所得额认定,同时应扣除李某乙在2003年买断工龄时的经济补偿金10,965.00元,2011年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已经出台,蛟河市人社局及信访局已告知,因此,所指退休工资应计算至2011年11月。2、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犯罪未遂的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因此,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定罪处罚。3、鉴于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鉴定书计算的依据提出异议,认为没有相关职工档案,没有依据,应当由蛟河煤矿社区管委会劳保部出具工资情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及被告人郑某甲丈夫赵某甲均系原蛟河煤矿所属部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均受过伤。2002年12月,原蛟河煤矿破产后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原蛟河煤矿受过工伤的人进行评残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乙、姚某某均评为伤残捌级、被告人贺某某、邢某某、栾某某、李某甲及被告人郑某丁的丈夫赵某甲均评为伤残玖级,被告人赵某某没有评为伤残。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及被告人郑某甲的丈夫赵某甲因伤残程度达不到工伤退休级别或没有工伤鉴定而买断工龄给付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008年4月,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上访过程中发现57名原蛟河煤矿职工因有陆级或陆级以上劳动鉴定表而补办了退休并享受了退休待遇,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丁为骗取因职工伤残陆级以上补办退休待遇,商议伪造伤残陆级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由李某甲通过办假证的人办理假鉴定表,每人收取人民币300.00元,栾某某负责找人填写鉴定表,被告人李某乙在得知此情况后向栾某某索要了一份伪造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八名被告人手持伪造的伤残陆级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从2010年至案发前不断地到长春市、北京市等省及国家政府部门上访,给相关部门的领导施加压力,以达到为八人补办因工伤残退休待遇的目的,骗取退休待遇。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赵某某、郑某丁、李某乙因集体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场所上访,于2010年4月16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20日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栾某某、姚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上的“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字样印文与送来的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使用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12年10月,吉林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将鉴定结果正式通知栾某某、姚某某等人后,姚某某提议在党的十八大会议召开前去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同年10月29日栾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郑某甲等人到达北京后住在栾某某亲属家,10月31日被蛟河市信访局等部门发现送回蛟河市,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郑某甲经传唤归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八人如果补办退休待遇,从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能得到退休金,分别为:栾某某88,590.30元、姚某某87,174.54元、赵某某74,586.90元、贺某某92,761.60元、邢某某98,104.88元、郑某甲丈夫赵某甲85,997.02元、李某乙88,438.20元、李某甲86,771.20元,扣除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诈骗数额分别为:栾某某62,304.65元、姚某某63,431.84元、赵某某64,352.29元、贺某某84,720.60元、邢某某73,514.53元、郑某甲丈夫赵某甲77,225.02元、李某乙77,473.20元、李某甲63,028.50元。

上列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提起及抓获材料,证实2012年11月1日,蛟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2008年4月,原蛟河煤矿职工栾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等人因工伤退休待遇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发现57名职工因有六级劳鉴表省里补办了退休待遇,栾某某等人商量办理假劳鉴表,由李某甲联系办假证的人,栾某某找人填写假的劳鉴表之后,栾某某等人拿着假的劳鉴表从2010年开始不断到长春、北京等地政府上访,给有关部门领导施加压力,以达到为其补办退休待遇的目的。2012年10月,栾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等人再次持假的劳鉴表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时被送回蛟河市后,2012年11月1日将栾某某、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郑某丁等人传唤归案,2012年11月2日将姚某某传唤归案,李某甲于2012年1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书证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劳社函字(2003)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关闭破产煤炭企业职工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载明参加劳动鉴定的人员范围、现场鉴定职工应提供的有关材料、鉴定工作安排的责任分工、复查鉴定、管理及报送材料地点等情况。

3、书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材料,载明原蛟河煤矿姚某某等人手持没有加盖医疗专业章和劳鉴专用章,只盖有医生个人名章的工伤劳鉴表,多次集体上访,要求按照吉劳社函字(2003)11号和省政府(2004)5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退休。为妥善处理这些人的上访问题,请公安部门协助,立案调查医生参与工伤鉴定的有关情况。

4、书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59)2004年6月4日研究蛟河煤矿原企业鉴定工伤人员上访问题,载明处理蛟河煤矿关闭破产中原企业鉴定5-6级工伤人员上访问题,这部分人员可以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退休;在实施操作过程中,省煤炭局、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求按照吉劳社函字(200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乱开口子。对企业鉴定原始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由原企业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写出证明材料,经省煤炭局审核确认后,作为审批退休的依据。

5、书证关于原蛟河、营城两矿破产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人员上访问题的调查报告,载明:上访原因按照政策规定,企业的工伤人员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1-6级残的,可办理退休;鉴定7-10级残的,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和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原企业鉴定5-6级39名工伤职工对原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破产劳鉴和二次复查鉴定结论不服,多次来省上访,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省煤炭局审核和省劳动厅审批,为当时上访的39人办理了工伤退休手续,后又有60余人以同一理由先后多次到省市上访,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经实际调查认为18人基本具备工伤退休条件,2008年11月19日,经原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办理了退休。2009年1月,姚某某等人开始上访,反映他们均是原蛟河煤矿鉴定为5-6级工伤人员,在蛟河煤矿破产时被鉴定为7-10级伤残,要求办理工伤退休,并多次集体到原省煤炭局、省信访局和省政府上访。

6、2011年5月1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50),研究原蛟河煤矿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人员上访问题会议纪要,载明原蛟河煤矿在政策性破产前,按工伤鉴定权限,依据《吉林省职工因工(公)负伤评残试行标准》被鉴定为1-6级且资料齐全的工伤人员,可依据资源枯竭型矿山政策性破产政策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上访工伤人员档案中,没有工伤原始资料

或工伤原始资料不完整的,若本人出具完整的原始《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经甄别真实的),被鉴定为1-6级的,可依据资源枯竭型矿山政策性破产政策予以办理退休手续。被确定按照政策性破产政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日起的下个月发放相关待遇。

7、2009年到吉林省越级访情况一览表,载明2009年3月姚某某等40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题;9月14日姚某某等38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题;10月14日姚某某等30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题。承办单位均为新区、奶子山街。

8、2009年群众来访情况一览表,载明2009年3月5日姚某某等60人要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问题,承办单位新区;5月20日姚某某等50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题,承办单位新区、奶子山街。

9、2012年到吉林省越级访情况一览表,载明2012年6-7月,姚某某等2人要求办理工伤退休问题。

10、栾某某信访资料查询,载明栾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到吉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就工伤问题集体访,因工作原因于2009年5月20日上访。

11、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情况说明,证实邢某某、贺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乙、郑某甲等因工伤待遇问题上访,曾于2010年4月8日、2011年8月17日、2011年11月14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

12、蛟河煤矿蛟矿发(1996)21号文件关于对伤病长休职工进行劳动鉴定的通知,载明劳鉴要严格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规范劳鉴结论用语,恢复原工作;井上、下轻工作;井上、下暂做轻工作;继续休息治疗。

13、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表,分别载明2002年12月13日李某乙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捌级;2002年12月13日贺某某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玖级;2002年12月18日邢某某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玖级;2002年12月14日栾某某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玖级;2002年12月19日姚某某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捌级;2002年12月15日李某甲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玖级;2002年12月16日赵某甲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伤残玖级。

14、蛟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鉴定书,载明经计算栾某某出生日期为1961年5月,参工日期1982年8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88,590.3.元;姚某某出生日期1964年6月,参工日期1983年12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87,174.54元;赵某某,出生日期1962年12月,参工日期1988年12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74,586.90元;贺某某,出生日期1966年7月,参工日期1982年7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92,761.60元;邢某某,出生日期1965年10月,参工日期1965年10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98,104.88元;赵某甲,出生日期1968年6月,参工日期1985年1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85,997.02元;李某乙,出生日期1964年11月,参工日期1982年12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88,438.20元;李某甲,出生日期1963年12月,参工日期1985年10月,2003年-2012年待遇共计86,771.20元。

15、书证蛟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栾某某、姚某某、赵某某、郑某甲、李某乙在2010年4月8日到北京上访被蛟河市公安局告知系非正常上访场所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15日14时许,伙同朱广忠、赵某某等19人因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纠纷一事,集体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场所上访,北京市警方控制后送吉林市驻京办事处被接回,均于2010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16、书证吉林省公安厅鉴定文书9份,载明赵某甲、栾某某、贺某某、佟某某、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经鉴定,姓名为以上人员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上“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字样印文与送来的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使用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17、书证伪造的李某乙、栾某某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2份,载明单位:蛟矿供应科,姓名李某乙,主要病历:在工作中不慎砸伤腰部、当即倒地不能活动,腰背部剧痛,急诊入院,诊断为腰部挫伤,左下肢麻木。医生检查结论:腰部挫伤、左下肢麻木、活动受限检查医师章张某甲,98年7月10日。蛟矿劳动鉴定委员会意见:按六级24条定六级残,98年7月13日,该栏内盖有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公章。载明单位:蛟矿新下盘井;姓名栾某某,主要病历:于82年10月8日在井下工作时,不慎将腰部挤伤,经住院诊断为腰部裂伤、骨盆骨折、尿道断裂、肌肉萎缩。医生检查结论:腹部裂伤、骨盆骨折、尿道断裂、尿道狭窄,检查医师章:张某甲,98年7月10日。蛟矿劳动鉴定委员会意见:按六级47条定六级残,98年7月13日,该栏内盖有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公章

18、蛟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栾某某、李某乙的假表被公安机关扣押,贺某某、姚某某、赵某某、邢某某、赵某甲、李某甲的假表被栾某某妻子田某某烧掉。

19、蛟矿社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原蛟河煤矿劳鉴会材料情况的说明,证实蛟河煤矿于2002年9月宣告破产,原矿劳动鉴定委员会没有与原劳资科办理过劳鉴人员名单或台账之类的移交手续,2002年初,劳鉴会库存的一些材料转交到劳资科保管。省政府59号纪要下发后,在破产清算组安排人员将这些材料中筛选查找涉及39人工伤劳鉴依据,有关39人材料已单独保管,其它已查过的仍放回仓库存放,2008年5月,电话班仓库被盗全部丢失。

20、蛟河市矿区社区管委会关于原蛟河煤矿按照破产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金额,载明姚某某一次性安置费23,742.70元、栾某某一次性安置费26,285.65、李某甲一次性安置费23,742.70元、邢某某一次性安置费24,590.35元、赵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234.00元、郑某丁(赵某甲)一次性经济补偿金8,772.00元、李某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965.00元、贺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8,041.00元。以上固定工称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工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1998年10月之前,其在蛟河煤矿医院上班时蛟河煤矿每年让矿医院的医生给煤矿受伤职工做伤残检查,主要检查受伤职工的伤情、把检查结论写在劳动能力鉴定表上。向其出示的栾某某、李某乙上访所持有的两张“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上的医生检查结论上的字迹不是其书写,这两张表的检查时间是1998年,其记得1994年后其就不给蛟河煤矿职工做检查,表上其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其在蛟河煤矿上班时名章所用的名字是“张青海”,而这两张表上的名章是“张某甲”,因此名章也是伪造的。

2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栾某某是夫妻关系,栾某某因为在蛟河煤矿工作时受过伤,为了工伤退休的事他开始上访,此次他去北京上访时拿走其的1,000.00多元,其一气之下把他上访拿的材料烧掉。

23、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1994年10月至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前,其是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主任是武某某。蛟河煤矿为了防止受伤的职工小病大养没病养病,就定期组织受伤职工和休病假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993年之后,蛟河煤矿劳动鉴定的权利划归珲春矿务局。鉴定委员会委托矿医院指派医生,并把需鉴定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医生,由病人或者受伤的职工给医生他们的病例资料或者根据当时病人以及受伤职工工伤票,由医生在“结论鉴定表”上作出病情情况,负责的医生签名盖章,不写伤残鉴定结论,医生把病情结论书写上后交给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伤残评定,鉴定结论由其与武某某填写,其他人不能填写。1996年开春时,矿里下文劳鉴会组织了一次劳鉴鉴定,委托矿医院指派的医生,医生写完病情后劳鉴会对这些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给出结论的鉴定表都已存档,没有交到个人手中。二三个月后,武某某说劳鉴权利归珲春矿务局,此次鉴定结论被珲春矿务局推翻了。向其出示的原蛟矿发(1996)21号文件,对这次劳鉴是不做伤残等级评定的,要么给出恢复井上、井下轻工作的结论,要么给出休息的建议结论,但是在劳鉴过程中,医生检查病情后,劳鉴会和矿里领导、工资科、信访科及单位领导在开会时又研究决定给定残了,实际没有按照规定办,而是对一些参加劳鉴的职工给定了伤残等级。其1985年在井下爆破时被炸伤右脸、嘴部、牙齿及右眼,因此,其参加了此次劳鉴,当时这些表都应该在左上角加盖劳鉴职工单位的公章。1996年春天的劳动鉴定,能定残的珲春矿务局按照蛟河煤矿这次组织的劳鉴结论全部妥善解决了,按照伤残等级给享受退休待遇了,不够定伤残等级的,还是按照恢复原工作、井上、井下轻工作、休息等意见处理的。在劳鉴会工作期间,工伤鉴定表没有外流过。

2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1996年5月其升任工资科科长,2002年9月,蛟河煤矿破产,在蛟河新区成立矿区社区管委会工作。劳鉴会属于工资科的下属单位,1996年之前劳鉴会主任是武某某,1996年武某某退休后至2002年破产,始终是姜某某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其记得珲春矿务局来评过残,之后蛟河煤矿再没评过残,但进行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医生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来确定该人是否适合什么工作,但绝不是评残鉴定。

25、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原来是蛟河煤矿机关待业中心职工,2003年煤矿破产后其买断了。1996年原蛟河煤矿组织受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时其是受伤职工,当时参加工伤鉴定了,当时是蛟河煤矿工资科组织的,然后由工资科下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具体操作的,是劳鉴会通知矿山各单位,让各单位通知本单位的受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劳鉴会统一发给“工伤鉴定表”一式三份,检查的医生是矿医院的医生,由他们把每个人的具体伤情写到“工伤鉴定表上”,几天后由劳鉴会给出伤残结论,评定伤残等级,对受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后,够六级伤残的可以办理退休。

2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于1980年至2002年在原蛟河煤矿职工医院工作,2002年9月,矿医院改名为蛟河市第二人民医院。1996年其是外科主任,劳鉴活动时其派科里的李某丙、郎佰成、张青海参加的,也是由医生填写病历和检查结论,由劳鉴会和矿领导确定该人是否适合在井上工作,还是暂时休息,不出评残结论。

27、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其在蛟河煤矿医院当医生时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蛟矿医院指派医生,并提供给需要鉴定的人员名单,由病人或受伤的职工提供他们的病例资料或者当时病人及受伤职工身体状态由医生作出病情结论,由医生签名盖章之后医生把结论书交给劳动鉴定委员会,劳鉴会的人组织进行伤残评定,结论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人写。

2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1989年12月,其在蛟河煤矿下井采煤时左膝盖处受伤,1996年3、4月井口通知做劳残鉴定,经鉴定其被评为六级伤残。到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省里劳动鉴定委员会下来通知有工伤票子的要进行劳鉴,经鉴定其被评为玖级伤残,煤矿破产后其被买断了,按照国家政策工伤伤残6级以上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省里劳鉴委员会把64个人的伤残级别从原来的六级降到六级以下,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后来有46个人上省里上访后他们都享受了退休待遇,剩下其18人也上省里找,到2008年省里同意给其17人退休,剩余一人没有拿原件没有批,后来听说还有一部分人到省里找要求重新鉴定办理退休。

2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1993年其在蛟河煤矿工作时右手受伤,1996年3月,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其右手定为五级伤残。2003年冬天,蛟河煤矿破产清算小组工作人员组织有工伤票的工伤人员重新做工伤伤残登记鉴定,经鉴定其右手伤情评定为九级,按规定六级以上才能办理退休,其办理了买断,之后其与一些工伤人员到市里、省里的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以前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给办理退休。2008年,省信访局督办蛟河市政府重新对其等19人复查后给18人重新补办了退休手续,是按照2003年蛟河煤矿破产时办理了退休。

30、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其原是蛟河煤矿职工,1996年8月退休,退休前任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1993年前根据省里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鉴定。劳鉴会委托矿医院指派医生并提供需要鉴定的人员名单,由病人或者受伤的职工向医生提供病历资料或者根据当时病人以及受伤职工身体症状,由医生在“结论鉴定表”上作出病情结论,并由医生签名或盖章,医生不写伤残鉴定结论。劳鉴会根据医生的病情结论,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召开会议组织进行伤残评定,具体结论由其填写。1996年3月,矿里组织 “劳鉴”,给出结论的鉴定表都存档了没有交到个人手中。1996年6、7月时,珲春矿务局劳鉴科刘科长说对企业进行劳鉴的权利归珲春矿务局,让劳鉴会重新组织职工进行劳鉴,由珲春矿务局派人负责,劳鉴会重新组织蛟河煤矿受伤和休假职工进行劳鉴,此次是珲春矿务局劳资科刘科长负责,进行病情检查的医生也是刘科长从珲春矿务局带的医生,将鉴定结论表带走了,具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珲春矿务局劳鉴科出,一个月左右,珲春矿务局劳资科将每人的鉴定结果以通知单的形式发给蛟矿劳鉴会,蛟矿劳鉴会又发给每个接受劳鉴的职工,但是鉴定结论表珲春矿务局没给其单位。

3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于1982年至1997年在蛟河煤矿医院工作。1996年春天,其在蛟河煤矿医院工作时,外科主任张某乙安排其跟矿劳鉴科去矿上给受伤的工人做伤残鉴定,医生按照劳鉴会发给的鉴定表上的要求,对受工伤的工人的受伤部位进行体检,然后填写主要病历和医生检查结论,再由劳鉴会按照检查得出的结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给每个受过工伤的工人评定伤残等级,由劳鉴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表上填写评定的伤残等级级数。

3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1994年11月,下井采煤时肾被砸坏,后来煤矿将其调到“体疗”工作,1996年煤矿劳鉴会通知在煤矿受伤的工人做伤残鉴定,其经鉴定被评为六级伤残。之后劳鉴会每年对受伤的工人进行伤残复查,2002年蛟矿破产后没再检查。

3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其1980年在蛟河煤矿医院供应室上班时左眼被蒸汽熏伤,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后,组织检查时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34、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其在蛟河市新区河北街道信访办工作。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贺某某、郑某丁、邢某某、李某乙都是原蛟河煤矿的职工,前几年有两批原来蛟河煤矿的职工省里给办理了工伤退休,栾某某等人认为他们也符合退休条件,就要求省里给办退休,他们从2008年开始上访,每年都去省里、北京等部门上访,从2011年4月至今,他们几人去省里、北京上访有10余次,蛟河煤矿破产时规定六级以上伤残才能办理退休,栾某某他们都不够六级,他们说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时,省里给原蛟河煤矿受伤职工做伤残鉴定时做的伤残鉴定都不够六级也办理退休,所以他们也要求办理退休。2011年给栾某某等人做上访登记时见过栾某某、李某乙持有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2012年10月,其带栾某某等人去省里信访局时,省信访局许处长说栾某某等人拿的伤残鉴定表经省公安厅鉴定部门鉴定,他们拿的表与真正的伤残鉴定表样本不符。栾某某等人对省信访部门说必须给他们办理退休否则继续找决不罢休,他们办理退休后每月能领1,000.00元退休工资,他们说要办的话得从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开始算起。

35、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内容与魏某甲证言基本一致。

36、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其1998年在蛟河煤矿参加劳动伤残鉴定,经鉴定伤残评定为六级,2002年省里组织伤残鉴定时其评定为八级,没有办理退休。佟某某与一名姓姚的及另外一人到其家要看其办理退休时的材料,并向其借1998年伤残鉴定表,其没同意,后来他们用手机把伤残鉴定表拍照了。

37、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其在原蛟河煤矿上班期间腰部受工伤,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时,给其1万元左右并办理了买断手续,其知道按照国家政策应该给其办理工伤退休手续,其到省里找后来政府经研究给其办理了工伤退休手续,其把政府给的买断钱退给政府后,才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又给其补发了从2003年1月开始的工资,当时去省里找工伤退休的大约有四五十人,后来这部分人都按照2003年1月办理的退休。

38、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其与冯喜平是夫妻关系,冯喜平在蛟河煤矿工作期间腰部受伤,2002年煤矿破产时按照规定给冯喜平办理了买断手续,政府给冯喜平1万元左右补偿,冯喜平不同意也没有领取买断钱,他去省里找过几次,后来按工伤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3年1月开始补发的工资,其知道当时与其丈夫一起办理退休的人在办理退休时将买断的钱都还给政府了。

39、被告人栾某某供述,供认1982年10月,其在蛟河煤矿新下盘井工作时受过工伤,当时在矿医院作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一直在家休息。2002年矿山要破产时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评为九级伤残,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2003年6月,重新鉴定时,其评定为八级伤残。2004年矿上一些伤残鉴定没有达到六级的100多人去省煤管局上访要求给他们办理退休,其跟着去了几次看没有结果就不去了,后来听说有39人给办理了退休,其到省煤管局找过几次,答复以后有退休的就给其办理退休。2008年年末,蛟河煤矿18名受过工伤的工人到省政府上访后,省里指示省煤管局给他们办理了退休,其家邻居梁井海带他家亲属贺某某等人找其要一起找,其同意了,当时有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李某乙、郑某丁、姚某某、李某甲、佟某某、高清岭、王万余,其中高清岭和王万余中途退出,剩余9人从2008年年末开始先后去省煤管局、省信访局上访要求办理退休。2009年4月,李某甲把其与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李某乙、郑某丁、姚某某、李某甲、佟某某9人找到一起说上次18个退休人员手中都有劳鉴表,伤残程度都在六级以上,他还给大家看了表格,说是在曲某某手中拿来的,大家商量如果能弄到这张表就可能会办理退休,姚某某和李某甲提出这18个人的表可能是假的,不行也弄个假的,有办假证的。两天后在李某甲家,他让大家按照“劳鉴表”上的项目包括伤情、伤残程度写好交给他,说让做假表的人按照自己写的内容填写。二天后其几人去长春上访时,李某甲说他把原表和资料已经传给吉林做假证的人,每张表300.00元,这样每人交给李某甲300.00元。几天后李某甲打电话将大家找到他家,其见假表上面的字迹与曲某某表格上字迹不一样,便提出字迹不符容易被发现,让做表的人拿来一些带戳的表格大家自己填写。表格拿来后其拿表格在步行街中间找到代写文书的老头,其看他的字还行,就交了50.00元定金,二三天后取表时又给他100.00元,之后其把表拿回来按姓名发到每人手中。有了假劳鉴表后其9人到省信访局上访,并各自出示了劳动鉴定,说是在98年做过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都够退休条件,信访局的人看过后让等等再研究,其又去过几次省信访局。2012年7月,大家又去省信访局,他们让把“劳鉴表”交上来研究,让等信。24日省信访局通知,经鉴定提供的“劳鉴表”上的公章印文和蛟矿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第二天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李某乙、郑某丁、姚某某、李某甲、佟某某到其家,姚某某提出到北京信访局上访。10月29日到北京后大家在其侄女家呆了一天,31日早被警察抓获。其几人伤残程度不够退休条件,想通过办假“劳鉴表”证明伤残程度,蒙蔽上面达到退休的目的,从2008年5月开始至今,用假的“劳鉴表”到省信访局上访要求办理退休,如果从2008年退休每月能开1,200.00余元,去北京上访的目的是给当地政府领导施加压力,让政府给其几人办理工伤退休手续。

40、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认1990年其在井下工作时腰部受伤,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时,省里做伤残鉴定时,其评定为八级伤残。按照省里规定六级或六级以上伤残才能办理退休。2008年其听说蛟河煤矿有39人伤残职工到省里办理了退休,后来又有18人伤残职工也办理了退休,其在1997年时,蛟河煤矿劳鉴会曾给其做过一次伤残鉴定,评定为六级,其去蛟河市信访局、吉林市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找过,期间与栾某某、赵某某、邢某某、贺某某、郑某丁、李某甲、李某乙认识了,他们也都是知道有人办理了工伤退休开始找的,其几人去省里找过几次都没办成,一天栾某某到其家问其受伤情况、原在煤矿工作单位、出生日期,他说给其整一张1998年的六级伤残鉴定表,其知道是造假的伤残鉴定表办理工伤退休,其把其的情况都告诉了他,十几天后,栾某某把假的伤残鉴定表给其送来,其看这张表上有其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家庭住址、医生的诊断及蛟河煤矿劳鉴会的鉴定意见,这张表其的伤残鉴定为六级伤残,表上盖有“蛟河煤矿劳鉴会”的公章,时间是1998年,栾某某说表整完了,以后再找工伤的事,之后其拿着与栾某某、邢某某、贺某某、郑某丁、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一样的假伤残鉴定表一起到省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找,如果能办成每月能领1,000.00余元工资。其第一次上访时间是2008年年末,给其假表的时间是2010年春天。后来其听贺某某、佟某某说他们几人都花300.00元,假表是李某甲做的。如果用假的工伤鉴定表让政府办成工伤退休应该从2002年蛟矿破产开始算起,开始每月800.00元退休金,之后逐年涨点最多也就1,000.00元,从2002年破产至今能领8万元左右,2012年10月上访是栾某某和田某甲张罗去的。

41、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供认其原是蛟河煤矿的职工在乌林立井321掘进队工作,1996年在作业过程中,其腰部和头部受伤,检查过几次没做伤残鉴定,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时,矿里组织了一次伤残鉴定,其被评为九级残,不符和办理退休条件,其买断了。2008年其听说蛟河煤矿有39人伤残职工到省里办理了退休,后来又有18人伤残职工也办理了退休,栾某某、邢某某、赵某某、小胖、佟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等人也都听说了,其几人在一起商量去省里找找办理工伤退休,其几人与蛟河煤矿职工不少人到省信访局和煤炭局找,省信访局和煤炭局的人说办理退休得有六级或六级以上伤残鉴定表,这样回到蛟河市后打听到姓曲的有伤残鉴定他办成了,佟某某带其到姓曲的家把伤残鉴定表借出来,其二人找到栾某某、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等人把表给大家看了,几天后,栾某某问其身体受伤情况、原在矿山工作单位、工种,其都告诉他了,后来其知道问这些是给其做假鉴定表,过了一段时间,其与栾某某、邢某某、赵某某、小胖、佟某某、李某甲、姚某某去省里上访时,有人给其一张表,并让其给李某甲300.00元,其看当时每人都有一张表,这张表上有其的名字、六级伤残鉴定,时间是1998年,其知道是假的鉴定表,之后把表给煤炭局的人看了没办成,回到蛟河市其几人又在一起商量了几次办工伤退休的事,大家商量谁也不能把假鉴定表的事说出去。几个月后,其几人又一起去省信访局,这次是栾某某代表大家拿着伪造的伤残鉴定表的复印件交到省信访局,2011年省信访局做了鉴定说不符,之后其几人又拿着假表去省信访局、煤炭局找了几次没办成,2012年10月27日,其几人想在十八大前去北京找国家信访局解决工伤的事,其几人做假工伤鉴定表的目的是骗过省里,让省里给办理工伤退休,如果办理工伤退休后,每月能领到八九百元到一千元左右的退休金,如果能办成应该按照之前两批算起的时间计算。

42、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供认其原在蛟河煤矿新下盘矿井工作,1995年7月,在工作中其头部被砸伤后,在煤矿做一些较轻的工作。2002年9月,蛟河煤矿破产时,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被评为九级残。2007年8、9月,其听说原蛟河煤矿的部分受伤职工在2002年破产时没有办理退休,现在已经办理退休了,他们有伤残鉴定。按照规定六级残或六级以上伤残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一天,其与栾某某、老田等人商量一起去省里上访也要办理工伤退休,当时原蛟河煤矿有很多职工去省信访局和煤炭局上访,其几人也跟着去了,后来得到答复,办理工伤退休必须有六级或六级以上伤残鉴定表。几天后贺某某找其与李某甲等人提出办假工伤鉴定表,大家都同意,后来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找到做表的,问其是否做,其告诉他做,他让把个人信息写在纸条上给他,其写完后交给他,后来其与李某甲、栾某某见面时,李某甲给其一张伤残鉴定表,并向其要300.00元,当时栾某某、郑某丁、贺某某、姓赵的男子手里都有表,他们也是在李某甲手中购买的。给其的表上有其的名字及六级伤残鉴定,时间是1998年。之后大家拿假的鉴定表去省煤炭局上访,没有结果。之后大家商量几次办工伤退休的事,并说假鉴定表的事不能说,不管谁问都说是矿山劳鉴会发的,几个月后大家一起去吉林省信访局上访,栾某某拿着伪造的伤残鉴定表交到省信访局,后来被鉴定出是假表,大家继续拿假表上访。2012年10月27日,其几人打算在“十八大”前去北京信访局上访,10月28日,其与栾某某、李某乙、郑某丁、贺某某、老田、赵某某、姚某某在吉林市火车站集合,后来姚某某有事先走了,其七人到北京后第三天被带回蛟河市,此次是姚某某提出去北京的。买假伤残鉴定表的目的是为了能骗过省里,给大家办理工伤退休,如果能办工伤退休每月能领到1,000.00元左右的退休金,应从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至今,其大约能得到十万元的退休金。其是从2008年年末开始上访的,假鉴定表是2010年春夏之交时给其的。

4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供认其原在蛟河煤矿做采掘工人,1991年11月,其在井下工作时头部被砸伤。2002年8、9月,蛟河煤矿破产,其在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伤残鉴定中没有定残。2008年12月某日,其在新区大石头附近遇见李某甲,他说凡是有工伤的人次日全部到栾某某家集合,其过去后看见贺某某、姚某某、佟某某、李某甲、栾某某,李某甲、栾某某提出大家一起去蛟河市信访局上访,要求办工伤退休。其几人陆续去过蛟河市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省煤炭管理局上访。2010年春天,李某甲和姚某某提出想办理工伤退休必须有蛟河煤矿鉴定委员会做的六级或六级以上残疾鉴定,他俩提出办假的鉴定表,让其几人每人交300.00元,大家都同意了,其与栾某某、邢某某、贺某某、姚某某、佟某某、郑某丁每人交给李某甲300.00元,几天后李某甲将其几人的个人信息收集后,把假鉴定表拿回来了,大家觉得做的太假了,李某甲又找了一家办假证的,李某甲和栾某某找人把每人的个人信息填在鉴定表上,之后大家陆续在栾某某家把表取走,其的假鉴定表上鉴定的是六级残,时间是1998年,上面盖有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假章。之后大家拿着假鉴定表到处上访,其几人商量就说鉴定表是矿山劳鉴会发的,几个月后栾某某把伪造的伤残鉴定表交到省信访局后被鉴定出来是假的,其几人继续上访。2012年10月末的某日,姚某某提出快到十八大了,得去北京,栾某某提出谁愿意去就去,姚某某提出得多去几个,10月28日在吉林市火车站见面,统一做火车去北京。10月28日,其与栾某某、邢某某、贺某某、老田、李某乙、姚某某、郑某丁八人在吉林市火车站集合,快开车时姚某某走了,其几人到北京的第三天被抓获。办理假证的目的是骗过省里,办理工伤退休每月能领1,000.00元左右的退休金,假如办成工伤退休,从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至今,其能得到大约十万元的退休金。去北京的目的是十八大开会期间去北京上访,制造声势,让吉林省和蛟河市满足其几人提出的上访要求。

44、被告人郑某丁(别名小胖)供述,供认其丈夫赵某甲1994年1月,在井下工作时被矿车砸伤头部和锁骨。2002年8、9月蛟河煤矿破产后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2008年年末,其听说新区栾某某家经常有人聚集商量办工伤退休的事,其找到栾某某家认识了栾某某、邢某某、贺某某、姚某某、佟某某、李某甲等人,大家一起商量怎样办工伤退休,李某甲、栾某某、姚某某三人提出大家一起去上访要求办理工伤退休。之后大家陆续去过蛟河市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吉林省煤炭管理局上访,一直没有答复。2010年开春李某甲、姚某某提出想办工伤退休必须有蛟河煤矿鉴定委员会做的六级以上残疾鉴定,并提出做假的鉴定表,每人交300.00元,大家都同意了,其与栾某某、邢某某、贺某某、姚某某、佟某某、赵某某每人交给李某甲300.00元,后来有人将其丈夫赵某甲的个人信息收集后,李某甲把假鉴定表拿回来,大家觉得不行,之后栾某某帮助李某甲一起办这件事,几天后栾某某让其取表,取表后其看见表上有其丈夫赵某甲的姓名伤残等级是六级,时间是1998年,上面盖有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假章,大家商量就说假鉴定表是矿山劳鉴会发的,之后大家拿着假表到处上访,姚某某、栾某某、李某甲说表是假的不能放在个人手中,都由栾某某保管,一次上访在火车站,栾某某把表发下来,说个人拿着,上访后栾某某又把表收回,后来栾某某把伪造的伤残鉴定表交到省信访局被鉴定出是假的,大家拿着假表继续上访。2012年10月末的一天,姚某某提出到十八大了得去北京上访,说礼拜天在吉林市火车站集合坐火车去,大家都同意了。10月28日其与栾某某、邢某某、贺某某、田某甲、李某乙、姚某某、赵某某八人在吉林市火车站集合,快上车时姚某某走了,剩余7人到北京的第三天被抓获。去北京的目的是准备十八大开会期间去北京上访,制造声势,让吉林省和蛟河市满足上访提出的要求,买假伤残鉴定表的目的是能骗过省里给其丈夫赵某甲办理工伤退休,如果办成退休,每月能领到800.00元左右的退休金,从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至今,其家能得到大约10万元的退休补偿金,而且其丈夫还能享受退休待遇。

45、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供认1996年4月,其在蛟河煤矿工作期间腰部受伤,1997年7、8月回蛟河煤矿继续上班。2002年9月25日蛟河煤矿破产后,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时其被评为八级伤残,不符合退休条件。2003年下半年,其与大家到东煤公司去过四次没有结果,2005年有39人找完后给他们办理了退休,2008年有18人也办理了退休,2008年其开始与一些人反映问题。2009年5、6月,其与栾某某一起去长春上访时,其对栾某某说上访的人都有工伤鉴定表,其问他是否能弄到“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表格”,其想做假的工伤鉴定,栾某某说他还剩一张表格,他答应用那张劳鉴表给其做一个假的六级工伤鉴定,一个月后在去长春上访时,栾某某把假的劳鉴表交给其,表中医生检查结论是腰部挫伤、左下肢麻木,活动受限,日期是1998年7月10日,鉴定意见是按六级24条定六级残,鉴定时间是1998年7月13日。表上有医生名章和蛟矿劳动鉴定委员会印章。之后其一直拿着这张假的劳鉴表上访。2012年10月25日,栾某某、田某甲与河北街的工作人员到省信访局取鉴定结果,当天栾某某让到他家看鉴定结果,在他家其看到栾某某、田某甲、姚某某、赵某某、佟某某、郑某丁、邢某某的妻子、王万余的妻子于淑清、高青岭的妻子大春,大家各自看了自己的鉴定报告,姚某某说28日还走,10月28日其与栾某某、赵某某、贺某某、姚某某、田某甲、栾某某在吉林火车站见面,姚某某没上火车,其余7人来到北京,10月31日被抓获。如果能办退休从2003年开始每年能开5,000.00元,每年递增到今年能开到1.3万元,共计能得到5万元。上北京上访是因为十八大要召开,要给吉林的领导施加压力让相关部门给解决退休问题。2009年7月拿到假的六级工伤鉴定后,其去过省信访局五六次,去过北京国家信访局四次。

4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认其原是蛟河煤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颈椎部受伤,1998年让其退休其嫌工资少就没退。2002年蛟河煤矿破产时经劳残鉴定,其评定为九级不够退休条件,之后其办理了买断。2004年听说国家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在原企业有过鉴定够六级的给办理退休,这样其跟大家一起到煤管局上访始终没有结果。后来认识姚某某、贺某某、栾某某、赵某某、赵某甲、邢某某、佟某某、穆连江等人,大家一起商量怎样找工伤的事。2009年开春或2010年开春时姚某某提出之前退休的57人有伤残鉴定表,其中一些人的表是假表也都退休了,他提出整假表,其也说办假表,佟某某说曲某某有表,其与佟某某到曲某某家看了他的鉴定表,其二人用手机把表拍了照,之后用白纸照着表画了一张表,佟某某用尺量的上下左右的尺寸等,曲某某鉴定表上的公章模糊不清,几天后按照栾某某伤残证上的公章描的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章,之后其联系办假证的人约定每张300.00元价格定制假鉴定表,其又征得栾某某、贺某某、赵某某、赵某甲、邢某某、佟某某、穆连江、姚某某同意后每人收300.00元,其给姚某某垫付的钱,其把描的表给办假证的邮过去,十几天后办假证的把表邮来后大家都说做的太假,办假证的又重新给做的,之后其把带医生名章和蛟河煤矿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的20张空白表交给栾某某,其几人又把各自的情况写完后交给栾某某,他负责找人填表。栾某某填完表后其几人看过认为可以,大家把表都放在栾某某手中,后来其九人拿着假表上访要求办理退休,其跟着去北京两次、多次去过省信访局。伪造假劳鉴表的目的是蒙蔽上级部门,达到退休的目的,假鉴定表做的是六级伤残。如果办理退休后每月能开六七百元,逐年递涨现在能开1,000.00元,从2002年开始算至今能领八万元左右,看病还有医疗保险。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伪造《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吉林省、北京市等部门上访,骗取伤残职工退休待遇未遂的事实,有书证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证实关闭煤炭企业对劳动鉴定人员的范围及应提供相关材料等意见函;书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材料,载明姚某某手持没有加盖医疗专用章和劳鉴专用章的工伤劳鉴表多次集体上访,要求省政府(2003)11号及(2004)59号专题会议纪要办理退休;书证省政府专题(2004)59号会议纪要,载明原蛟河煤矿关闭破产中原企业5-6级工伤人员上访问题可以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退休;书证原蛟河煤矿、营城煤矿破产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人员上访问题调查报告,载明经省煤炭局和省劳动厅审批先后2次为原企业鉴定5-6级57名工伤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后,2009年1月,姚某某等人开始上访并多次集体到原省煤炭局、省信访局和省政府上访;2011年5月1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50)载明1-6级且资料齐全的工伤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上访工伤人员档案中没有工伤原始资料或工伤原始资料不完整的,本人出具完整的原始《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经甄别真实的)被鉴定为1-6级的,可依据政策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之日起的下个月发放相关待遇;吉林省越级访情况表、群众来访情况一览表、栾某某信访资料查询,载明姚某某等人曾于2009年3月、9月、10月越级上访,于2009年3月、5月、2012年6、7月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栾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到吉林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就工伤问题集体访;书证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情况说明及蛟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邢某某、贺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郑某丁因工伤待遇问题于2010年4月8日、2011年8月7日、2011年11月14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蛟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书证蛟河煤矿蛟矿发(1996)21号文件对伤病长休职工进行劳动鉴定的通知,证实规范了劳鉴结论用语等;书证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表载明李某乙、姚某某经鉴定均评为八级伤残;贺某某、邢某某、栾某某、李某甲、赵某甲经鉴定均评为九级伤残;书证蛟河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鉴定书载明经计算栾某某、姚某某、贺某某、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赵某甲、李某乙若办理工伤退休2003年至2012年待遇情况;书证《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证实被告人伪造的李某乙、栾某某六级残鉴定表情况;证人张某甲证实向其出示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上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书证吉林省公安厅鉴定文书,载明栾某某、姚某某、贺某某、邢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赵某甲、李某乙的《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上字样印文与蛟河煤矿工伤鉴定委员会使用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证人田某某证实栾某某的上访材料被其烧毁;蛟河市矿区社区管委会出具的原蛟河煤矿按照破产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说明证实各名被告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情况,证人郑某丙、李某戊证实工伤退休时将领取的买断钱都退还给政府后才给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3年1月开始补发了工资;证人姜某某、武某某证实劳鉴的程序及伤残鉴定结论由其二人填写;证人王某甲证实珲春矿务局对受伤职工评过残;证人崔某某证实工伤鉴定程序;证人张某乙、白某某证实在劳鉴活动中医生填写病历及检查结论;证人李某丙证实其在1996年经矿医院安排参与对受工伤的人员进行体检、并填写主要病历及医生检查结论;证人魏某乙、张某丁证实八名被告人从2008年至今多次到省里、北京等部门上访要求办理退休,2012年10月,省信访局答复经公安机关鉴定栾某某等人提供的伤残表与真实表不符;证人曲某某证实佟某某与姚某某等人到其家借劳残鉴定表,后来用手机把表拍照,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赵某某、郑某甲的供述能够相互佐证八名被告人伪造《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省及北京市等部门上访,以达到骗取工伤退休待遇,以上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以八名被告人诈骗的总数额702,424.64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的指控,本院认为,几名被告人虽然共同预谋实施伪造劳鉴表、集体上访要求享受退休待遇,但其实施诈骗时是以获得其个人应享受的待遇为目的,并非共同实施诈骗后再予以分赃,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郑某丙、李某戊证言均证实后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均将买断款退还给政府后才给办理的工伤退休手续,因此,应当在各名被告人各自应享受的工伤退休工资中扣减其买断时的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认定八名被告人各自诈骗的数额,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赵贵仁的辩护人、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辩护观点及被告人李某甲、贺某某、邢某某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共同诈骗702,424.64元,指控数额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当从栾某某犯罪数额中再减去缴统筹款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辩护观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乙所指退休工资应计算至2011年11月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0月,省信访局告知栾某某等人拿的表与真正的伤残鉴定表样本不符,辩护人提出计算至2011年11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应对几名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几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栾某某、赵某某、李某乙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职工因工(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骗取退休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李某甲、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诈骗数额7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不妥,根据查明的事实,应以八名被告人各自应得数额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丁、李某乙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栾某某、姚某某、赵某某、贺某某、邢某某、郑某丁、李某乙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邢某某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郑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沈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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