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77号
罪犯曹庆霖,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蛟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庆霖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庆霖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认为,罪犯曹庆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庆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