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1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76号

罪犯吴震,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认为,罪犯吴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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