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守信撤销假释裁定书

2016-07-14 07:1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75号

罪犯耿守信,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吉林省辉南县。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5日作出(1997)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守信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吉林市江城监狱执行。吉林市江城监狱于199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于2000年1月14日作出(2000)吉中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耿守信予以假释。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耿守信的假释裁定不当,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2000)吉中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主要依据为耿守信举报王亚禄以罚代刑被认定重大立功奖励300分,现有证据证明该立功依据为虚假事实,应撤销耿守信假释裁定。

经审理查明,耿守信犯盗伐林木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吉林省辉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吉林市江城监狱执行。本院根据吉林市江城监狱呈报,于2000年1月14日作出(2000)吉中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耿守信予以假释。经查,耿守信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期间共得考核积分604分,其中300分是因认定其揭发王亚禄以罚代刑属重大立功的奖励积分,重新审理查明王亚禄并未因耿守信揭发而被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耿守信举报王亚禄以罚代刑被认定重大立功不能成立,吉林市江城监狱奖励耿守信考核积分300分不当,本院(2000)吉中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0年1月14日(2000)吉中刑执字第133号对罪犯耿守信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耿守信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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