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岩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1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50号

罪犯高岩,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卞大恩、张亮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96 909.88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岩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王 忠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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