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祥合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1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59号

罪犯孟祥合,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亚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 341.9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7.99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合服刑期间存款人民币8100元,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亚华、孟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349.89元没有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合在服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孟祥合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王 忠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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