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16号
罪犯仲如强,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吉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如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 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提请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两次判刑,多次作案,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仲如强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且入户盗窃四起,属多次作案。
本院认为,罪犯仲如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两次判刑,多次作案。检察机关建议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仲如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