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德伟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0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66号

罪犯王德伟,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患有三级高血压、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白质变性、脑萎缩、多发肋骨陈旧性骨折。系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考核积分100.5分。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执行财产刑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考核积分不能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德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王 忠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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