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65号
罪犯李振铎,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三年四个月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虽然身患疾病,但仍能参加一定生产劳动。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振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王 忠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