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志臣假释裁定书

2016-07-14 07:0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571号

罪犯王志臣,1971年9月27生,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臣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臣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王 忠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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