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宝伟,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宝伟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宝伟、辩护人刘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徐宝伟与中粮集团合作,以三农服务社名义向被害人马某某供应隆源公司化肥。期间,被告人徐宝伟谎称订购2012年隆源公司化肥有优惠条件,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被害人马某某于2011年4月30日将订购隆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15万元交给被告人徐宝伟。此款被被告人徐宝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被告人徐宝伟经抓捕归案。并认为,被告人徐宝伟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徐宝伟与中粮集团永吉直属库达成口头协议,以三农服务社名义向被害人马某某供应隆源公司化肥。2011年4月30日,被告人徐宝伟向马某某谎称订购2012年隆源公司化肥有优惠条件,骗得被害人马丽人民币15万元。2012年1月18日,被害人马某某追回被骗款5 000.00元,其余14.5万元被被告人徐宝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2012年2月9日,被害人马某某、一拉溪派出所所长韩某某带领徐宝伟到永吉县公安局万昌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宝伟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捕经过、欠据(5张)、收据(2张),
证人李某甲、韩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乙、董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叶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被害人在案发前已追回的人民币5000.00元不应计入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宝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徐宝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姜茹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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