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社生,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华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孙华茵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初,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假借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赵社生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从该款中隐匿人民币15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社生经侦查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社生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社生辩解,1、其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的事实,是自首;2、其在为县里跑项目及招商时,给相关领导买东西及其他支出,是自己垫付的钱,准备用15万元里的钱抵顶。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社生有75 672.00元的公务支出尚未报销,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2、被告人赵社生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社生全额返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并经质证:
(一)书证
1、永吉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
(1)、载明赵社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未在本单位报销过保健品;
(2)载明赵社生在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的工作表现。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12张),载明金额1075.00元,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等内容。
3、用餐费发票(18张),载明金额1 785.00元等内容。
4、住宿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732.00元,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等内容。
5、汽油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080.00元,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9日等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日之前,赵社生二次找其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中旬,他又让其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其7万元,没开发票,说送礼用。
2、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5月1日之前,其和赵社生去过二次省里,在车上他说给领导送保健品。到省里赵自己送的东西,其在车里等着。第三次是8月份,其和赵社生及司机去的省厅,后又去的刘某某培训的地方,赵给培训中心领导送的保健品,顺路接刘某某回口前。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在省里参加培训,结束时得知赵社生到省里办事其可以搭车回口前。见到赵社生时,他拿黑色手拎兜,告诉其是保健品。后来其看见赵把兜子给了王处长。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2013年5月15日),供认2012年5月1日之前,其找关某某买过二次“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或8月,其又让关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关7万元,钱是其个人花的 。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司机,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处长了。 其还有一些餐费、加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票据在家兜子里,这些是为单位办事花的个人钱,自己手中有15万元钱,打算过完年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以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赵社生在被讯问时交代出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赵社生的自然情况。
2、破案经过,载明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交代出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假借协调关系之名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3、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说明
(1)载明2013年1月18日,永吉县纪委将赵社生犯罪线索移交其院,移交时未直接涉及赵社生涉嫌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前其院尚未掌握该事实,是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来其院接受调查中主动交代的。本案受理案件登记表(2013年1月18日)中载明的赵社生贪污15万元有误。
(2)载明赵社生案件线索系永吉县纪委2013年1月18日根据网络举报其涉嫌受贿、私设小金库非法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的。1月20日,赵社生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经查除单位设有小金库外,其他举报内容未查实,经教育、工作,赵社生于1月21日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卷宗受理案件登记表涉嫌的主要问题误写成赵社生涉嫌贪污15万元公款。
4、永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职通知,载明2010年10月29日,赵社生被任命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5、扣押财物清单,载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
6、口前镇存款日记账及拨款凭证,载明150万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拨付到口前镇财政所,其中13.6万元由口前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给永吉县政府统一采购垃圾箱外,其余款项分5笔全部拨到口前镇经管站。
7、口前镇经管站现金日记账及拨款收据,载明口前镇经管站除2011年12月7日拨付给务本村25万元与其他专项资金混拨拨成20万元少了5万元外,均已拨到务本村,其中2012年1月18日口前镇务本村杨某某从经管站提出51.4万元, 21万元实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高某某。(另外拿出30万元作为协调费在口前镇大厅门口交给赵社生安排的前来取钱的谭某某)
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付款方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收款方王某甲,合计人民币455 788.00元等内容。
9、承包合同、预决算,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永吉县宏盛建材厂、永吉县西阳镇元泽水泥制品厂签订的环境整治边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及该工程的预决算。
10、协议,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协议及该工程的预、决算书。
11、照片,载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等内容。
1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信息查询、存款业务凭证,载明付函于2013年1月19日在农行吉林市高新支行存入人民币15万元。
13、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说明,载明永吉县口前镇九转小磨食府在其局领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本,发票代码及其号码。
14、银行存款日记账,载明永吉县环保局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情况。
15、存款明细账,载明张某某存款情况。
1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取款业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账,载明赵社生在银行(农行)存款于2012年3月21日、4月6日分别支取2万元;王某乙在银行(工商行)存款于2012年7月12日支取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2年1月份春节之前,赵社生多次让其问务本村的资金下来没,其就联系了务本村主任杨某某,约好在永吉县政务大厅等他取钱,当杨某某把30万元现金交给其后,就开车回单位把钱送到了赵社生的办公室,赵社生从中拿出5万元交给其,并说这30万元咱俩一人分5万元,剩下20万元拿去协调省厅。然后赵社生自己开着环保局的车去了省厅,至于赵局具体是怎么协调关系的其就不清楚了。这5万元其安排省环保人员吃饭花了近3万元,自己用了2万元。永吉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招商没招成,赵社生去联系过很多次,2012年底去过,但到那具体干什么,找谁,包括招商到什么程度没和其说。2013年1月19日,给其打二三次电话,说许某某被检察机关找去了,有可能找其,主要是调查他的事,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必须和县委领导汇报一下。他是否汇报,什么时间汇报,其就不知道了。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赵社生局长让其催县财政局抓紧给口前镇政府汇款,所以其知道2011年下半年环保厅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这个专项资金是由省厅直接拨付给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口前镇,口前镇直接拨付给务本村,其单位没经手这笔钱,协调关系的事其不知道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30万元协调费的事、本单位账外资金及其使用等情况。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末任环保局副局长。其不知道赵社生为了多争取资金,安排人从务本村取回30万元现金向上协调,并从中私吞钱款的事。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是否有招商项目其不知道,但赵社生经常去松原联系关系。
5、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永吉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监察、检测等。2011年省环保厅向务本村拨付“三江三湖”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最初由其具体办理,是按程序走的,县里开完调度会,其向赵社生局长汇报,赵安排其于次日到省里咨询,看情况。其和省厅规划财务处孙处长说了情况,孙让回来等电话。几天后,孙处长给其打电话说这事行了,定给150万元专项资金,让抓紧申报材料。赵局长没和其说过他也到省厅协调150万元的事。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任口前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赵社生和其说过环保这块计划内可以拨100万元,但他可以在计划外争取些资金,不过需要回头提出些资金去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但具体争取多少钱,以及要多少钱去协调关系,具体数没说过,当时其考虑到这事是好事,毕竟是多拨付给咱们资金,对新农村建设是好事,就同意了。其是2011年8月走的,在和镇新领导交接时说赵社生能争取些环保资金,主要用于边沟、垃圾点改造,具体落实你和赵社生再具体联系
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任口前镇任党委书记兼镇长。其与口前镇前任党委书记丁某某交接时,他只是和其说,环保局长赵社生能在计划100万元资金上多再争取些资金,具体多少没说,但提出从中提回些资金用于协调省里关系。后赵社生找其说此事。其说等钱下来后,让他具体和务本村再研究,毕竟是务本村的事,收益是村里,镇里没意见,主要看村里。其和主管副镇长孙某某说过让赵社生到村里自己研究定,但只能是出于公务,不能个人贪占或变相提成奖励。没有人和其说环保局从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中提走30万元,用于到省里协调关系,直到检察院找完务本村村长杨某某后,其才知道赵社生在务本村提走30万元。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今任口前镇副镇长,主管经贸、统计和环保。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务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资金是通过申请“三江三湖”专项资金名义从省环保而来的,150万元陆续来的,没都用在环保建设上,一部分给环保局用于到省厅争取这150万元资金协调费上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当时务本村主任杨某某曾经问其协调费的事怎么办,其说拿不拿这笔钱是村里和环保局之间的事,你们自己把握。以前程书记私下里提过协调费的事,意见不是个人占,可以给,让环保局和村里直接联系,镇里不过多干预。
9、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8月20日至今任永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环保等部门工作。务本村是省委书记孙政才“7.28”洪水后新农村建设帮扶点,当时各厅都支持务本村,省环保厅也支持务本村,但具体祥细情况其不知道。县里要求利用机会向上争取,出好感情,但要求各位具体的经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决不能中饱私囊。赵社生没有明确向其汇报需给省厅拿回3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没有汇报30万元支出明细。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5月当选务本村村主任,2010年开始担任务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至今。 2011年永吉县环保局连片整治项目在务本村进行,由国家提供专项资金建设环保项目,共下来专项资金1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提出现金后交给环保局副局长谭某某了。因为镇领导和其说,专项资金下来以后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元,需要协调省环保厅的关系。环保局这头是谭某某出面和其联系的。2012年1月,专项资金下来51万元,谭某某给其打电话问钱下来没,让给他拿回30万,用于给环保厅协调关系。我请示镇领导同意后,其按流层审批,最后到永吉县政务大厅一楼那个农村信用社提了51万元现金。当时谭某某开着环保局的车在门口没下车,其把30万元现金装在信用社的布兜里面,直接把钱交给了谭某某后就走了。其把其余的21万元当天给了高某某支付的工程款。现在这30万元还没有入账。
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87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务本村的村会计,负责村上财务统计和报账。2011年,县环保局对务本村进行了环保工程建设,一共拨下来多少专项资金其不知道,村主任杨某某对其说,等到专项资金下来时候,还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再就没多说别的。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务本村承包边沟建设工程,杨某某没找其帮忙签过虚假施工合同或在所签的施工合同中虚增工程造价。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杨某某通过其朋友程少伟找到其说,村里有些费用超支了和有一些小活工程干完了缺发货票,让其帮忙开一张购买河沙的发票,数额是45万元左右的,具体数记不清了,其就同杨某某到国税局大厅开的。
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赵社生是其爱人。2013年1月18日或19日,其女儿赵某某给其一张农行卡,说里面有15万元钱,让其保管。银行卡户名应当是付某某。那段时间,纪检委在查赵社生,前一天晚上,赵某某正在睡觉,赵社生让其把赵某某叫起来说有事。赵某某起来后其就出她屋了,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第二天,赵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出去了,下午回来就给了其这张银行卡。赵社生的律师对其说,赵在律师会见时提出他“进去”以前因工作垫付了一些钱,没来得及报销,发票都放在他公文包里一黄色信封里,看能否从他涉案金额中扣除。其在家找到了这些票据,有餐费、过桥费、住宿费、加油费共有5 000.00多元,餐费票据主要是口前“九转小磨坊”饭店百元面值的,有十多张定额发票,后交给了律师。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叫赵社生。1月17号或者18号晚上,母亲王某乙把其叫醒,其父亲过来对其说把这15万元钱以付某某的名存上,别管是什么钱。第二天其找的付某某,其二人到吉林市江北创业大市场对面的农行用他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把钱存上的。其回家后把银行卡交给母亲保管。
1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是恋人关系。1月19日或20日,赵某某让其和她去银行,其二人到江北汉阳路吉林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赵某某向其要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拿出15万元现金存进了这张卡里。其问这钱是什么钱干什么用的,她说是亲戚向她家借的钱,卡放赵某某那了。
17、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去年其帮赵社生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他说朋友用或者送领导,上下半年都买过,买有三四次,共给其六七万元钱,他没要发票就没开。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去年(2012年)8月,其在到省环保厅培训中心学习时的一天,赵社生、兰某某、张泗军(司机)和其在培训中心一楼大厅见的面,赵社生说来看领导,他拿一黑色大塑料袋,说是保健品。过一会,王处长过来,赵社生把东西交给了王处长,后其坐赵的车回口前了。
19、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赵社生三次去长春,都说是请省环保厅领导吃饭,让其为他挡酒,结果哪次都没请成,“五.一”之前去过两次,八九月份去过一次,从来没说过送保健品的事,每次赵社生看省厅领导时都给领导送东西,看到赵社生在车后备箱拿过黑方便袋上的省厅楼,装什么不知道。
2013年元旦前,其没同赵社生在九转小磨食府招待过一个招商项目负责人。去年12月,赵社生找其喝酒,没说陪谁,其当时说谎没去。赵社生没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九转小磨食府陪客人吃饭。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和辩解,供认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1年,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连片整治过程中,省环保厅拿出150万元用于环保工程建设,其按照事先与口前镇的约定,钱下来后拿出30万元用于回报省环保厅,但是其只把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省厅领导,其余20万元给谭某某副局长5万元,剩下15万元其留下了。15元钱放在其办公室铁皮卷柜里,直到今年1月19日,听说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其心比较慌,才就把这15万元钱存到女儿赵某某男朋友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其之前供述的贪污的15万元公款中有7万多元为公家花了,应把这钱扣除。以前没向检察机关说明自己比较蒙,通过几个月在看守所才想起来。有一部分是其个人垫付的费用,票据包括餐费、住宿费、加油费等,共有5 000.00多元,这些票据都统一放在其公文包里的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在其家放着,未来得及报销。买保健品大概7万元,都是用个人钱买的,分三次买的,2012年5月1日之前二次,每次买2箱。7月或8月买3箱,都是通过关某某买的。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王处长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社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省拨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受贿等)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社生个人垫付钱款为本单位购买物品送人及持有的尚未报销的票据合计人民币75 672.00元,应冲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赵社生若因公个人垫付钱款,符合财会规定,应到本单位报销结算,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与违法犯罪数额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为此,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不能冲减贪污犯罪数额;2、关于被告人赵社生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在接近案发前几日,听到检察院正在调查本案,便把贪污的15万元钱让其女儿以他人的名义单独存到银行,达到不被发现的目的。被告人赵社生在侦查期间几次供认,“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社生的全额返赃、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赵社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14页,共印25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社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住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3-2-1303。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孙华茵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初,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假借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赵社生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从该款中隐匿人民币15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社生经侦查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社生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社生辩解,1、其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的事实,是自首;2、其在为县里跑项目及招商时,给相关领导买东西及其他支出,是自己垫付的钱,准备用15万元里的钱抵顶。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社生有75 672.00元的公务支出尚未报销,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2、被告人赵社生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社生全额返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并经质证
(一)书证
1、永吉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
(1)、载明赵社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未在本单位报销过保健品;
(2)载明赵社生在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的工作表现。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12张),载明金额1075.00元,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等内容。
3、用餐费发票(18张),载明金额1 785.00元等内容。
4、住宿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732.00元,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等内容。
5、汽油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080.00元,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9日等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日之前,赵社生二次找其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中旬,他又让其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其7万元,没开发票,说送礼用。
2、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5月1日之前,其和赵社生去过二次省里,在车上他说给领导送保健品。到省里赵自己送的东西,其在车里等着。第三次是8月份,其和赵社生及司机去的省厅,后又去的刘某某培训的地方,赵给培训中心领导送的保健品,顺路接刘某某回口前。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在省里参加培训,结束时得知赵社生到省里办事其可以搭车回口前。见到赵社生时,他拿黑色手拎兜,告诉其是保健品。后来其看见赵把兜子给了王处长。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2013年5月15日),供认2012年5月1日之前,其找关某某买过二次“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或8月,其又让关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关7万元,钱是其个人花的 。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司机,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处长了。 其还有一些餐费、加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票据在家兜子里,这些是为单位办事花的个人钱,自己手中有15万元钱,打算过完年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以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赵社生在被讯问时交代出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赵社生的自然情况。
2、破案经过,载明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交代出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假借协调关系之名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3、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说明
(1)载明2013年1月18日,永吉县纪委将赵社生犯罪线索移交其院,移交时未直接涉及赵社生涉嫌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前其院尚未掌握该事实,是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来其院接受调查中主动交代的。本案受理案件登记表(2013年1月18日)中载明的赵社生贪污15万元有误。
(2)载明赵社生案件线索系永吉县纪委2013年1月18日根据网络举报其涉嫌受贿、私设小金库非法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的。1月20日,赵社生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经查除单位设有小金库外,其他举报内容未查实,经教育、工作,赵社生于1月21日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卷宗受理案件登记表涉嫌的主要问题误写成赵社生涉嫌贪污15万元公款。
4、永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职通知,载明2010年10月29日,赵社生被任命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5、扣押财物清单,载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
6、口前镇存款日记账及拨款凭证,载明150万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拨付到口前镇财政所,其中13.6万元由口前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给永吉县政府统一采购垃圾箱外,其余款项分5笔全部拨到口前镇经管站。
7、口前镇经管站现金日记账及拨款收据,载明口前镇经管站除2011年12月7日拨付给务本村25万元与其他专项资金混拨拨成20万元少了5万元外,均已拨到务本村,其中2012年1月18日口前镇务本村杨某某从经管站提出51.4万元, 21万元实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高某某。(另外拿出30万元作为协调费在口前镇大厅门口交给赵社生安排的前来取钱的谭某某)
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付款方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收款方王某甲,合计人民币455 788.00元等内容。
9、承包合同、预决算,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永吉县宏盛建材厂、永吉县西阳镇元泽水泥制品厂签订的环境整治边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及该工程的预决算。
10、协议,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协议及该工程的预、决算书。
11、照片,载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等内容。
1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信息查询、存款业务凭证,载明付函于2013年1月19日在农行吉林市高新支行存入人民币15万元。
13、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说明,载明永吉县口前镇九转小磨食府在其局领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本,发票代码及其号码。
14、银行存款日记账,载明永吉县环保局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情况。
15、存款明细账,载明张某某存款情况。
1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取款业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账,载明赵社生在银行(农行)存款于2012年3月21日、4月6日分别支取2万元;王某乙在银行(工商行)存款于2012年7月12日支取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2年1月份春节之前,赵社生多次让其问务本村的资金下来没,其就联系了务本村主任杨某某,约好在永吉县政务大厅等他取钱,当杨某某把30万元现金交给其后,就开车回单位把钱送到了赵社生的办公室,赵社生从中拿出5万元交给其,并说这30万元咱俩一人分5万元,剩下20万元拿去协调省厅。然后赵社生自己开着环保局的车去了省厅,至于赵局具体是怎么协调关系的其就不清楚了。这5万元其安排省环保人员吃饭花了近3万元,自己用了2万元。永吉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招商没招成,赵社生去联系过很多次,2012年底去过,但到那具体干什么,找谁,包括招商到什么程度没和其说。2013年1月19日,给其打二三次电话,说许某某被检察机关找去了,有可能找其,主要是调查他的事,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必须和县委领导汇报一下。他是否汇报,什么时间汇报,其就不知道了。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赵社生局长让其催县财政局抓紧给口前镇政府汇款,所以其知道2011年下半年环保厅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这个专项资金是由省厅直接拨付给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口前镇,口前镇直接拨付给务本村,其单位没经手这笔钱,协调关系的事其不知道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30万元协调费的事、本单位账外资金及其使用等情况。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末任环保局副局长。其不知道赵社生为了多争取资金,安排人从务本村取回30万元现金向上协调,并从中私吞钱款的事。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是否有招商项目其不知道,但赵社生经常去松原联系关系。
5、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永吉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监察、检测等。2011年省环保厅向务本村拨付“三江三湖”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最初由其具体办理,是按程序走的,县里开完调度会,其向赵社生局长汇报,赵安排其于次日到省里咨询,看情况。其和省厅规划财务处孙处长说了情况,孙让回来等电话。几天后,孙处长给其打电话说这事行了,定给150万元专项资金,让抓紧申报材料。赵局长没和其说过他也到省厅协调150万元的事。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任口前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赵社生和其说过环保这块计划内可以拨100万元,但他可以在计划外争取些资金,不过需要回头提出些资金去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但具体争取多少钱,以及要多少钱去协调关系,具体数没说过,当时其考虑到这事是好事,毕竟是多拨付给咱们资金,对新农村建设是好事,就同意了。其是2011年8月走的,在和镇新领导交接时说赵社生能争取些环保资金,主要用于边沟、垃圾点改造,具体落实你和赵社生再具体联系
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任口前镇任党委书记兼镇长。其与口前镇前任党委书记丁某某交接时,他只是和其说,环保局长赵社生能在计划100万元资金上多再争取些资金,具体多少没说,但提出从中提回些资金用于协调省里关系。后赵社生找其说此事。其说等钱下来后,让他具体和务本村再研究,毕竟是务本村的事,收益是村里,镇里没意见,主要看村里。其和主管副镇长孙某某说过让赵社生到村里自己研究定,但只能是出于公务,不能个人贪占或变相提成奖励。没有人和其说环保局从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中提走30万元,用于到省里协调关系,直到检察院找完务本村村长杨某某后,其才知道赵社生在务本村提走30万元。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今任口前镇副镇长,主管经贸、统计和环保。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务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资金是通过申请“三江三湖”专项资金名义从省环保而来的,150万元陆续来的,没都用在环保建设上,一部分给环保局用于到省厅争取这150万元资金协调费上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当时务本村主任杨某某曾经问其协调费的事怎么办,其说拿不拿这笔钱是村里和环保局之间的事,你们自己把握。以前程书记私下里提过协调费的事,意见不是个人占,可以给,让环保局和村里直接联系,镇里不过多干预。
9、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8月20日至今任永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环保等部门工作。务本村是省委书记孙政才“7.28”洪水后新农村建设帮扶点,当时各厅都支持务本村,省环保厅也支持务本村,但具体祥细情况其不知道。县里要求利用机会向上争取,出好感情,但要求各位具体的经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决不能中饱私囊。赵社生没有明确向其汇报需给省厅拿回3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没有汇报30万元支出明细。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5月当选务本村村主任,2010年开始担任务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至今。 2011年永吉县环保局连片整治项目在务本村进行,由国家提供专项资金建设环保项目,共下来专项资金1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提出现金后交给环保局副局长谭某某了。因为镇领导和其说,专项资金下来以后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元,需要协调省环保厅的关系。环保局这头是谭某某出面和其联系的。2012年1月,专项资金下来51万元,谭某某给其打电话问钱下来没,让给他拿回30万,用于给环保厅协调关系。我请示镇领导同意后,其按流层审批,最后到永吉县政务大厅一楼那个农村信用社提了51万元现金。当时谭某某开着环保局的车在门口没下车,其把30万元现金装在信用社的布兜里面,直接把钱交给了谭某某后就走了。其把其余的21万元当天给了高某某支付的工程款。现在这30万元还没有入账。
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87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务本村的村会计,负责村上财务统计和报账。2011年,县环保局对务本村进行了环保工程建设,一共拨下来多少专项资金其不知道,村主任杨某某对其说,等到专项资金下来时候,还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再就没多说别的。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务本村承包边沟建设工程,杨某某没找其帮忙签过虚假施工合同或在所签的施工合同中虚增工程造价。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杨某某通过其朋友程少伟找到其说,村里有些费用超支了和有一些小活工程干完了缺发货票,让其帮忙开一张购买河沙的发票,数额是45万元左右的,具体数记不清了,其就同杨某某到国税局大厅开的。
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赵社生是其爱人。2013年1月18日或19日,其女儿赵某某给其一张农行卡,说里面有15万元钱,让其保管。银行卡户名应当是付某某。那段时间,纪检委在查赵社生,前一天晚上,赵某某正在睡觉,赵社生让其把赵某某叫起来说有事。赵某某起来后其就出她屋了,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第二天,赵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出去了,下午回来就给了其这张银行卡。赵社生的律师对其说,赵在律师会见时提出他“进去”以前因工作垫付了一些钱,没来得及报销,发票都放在他公文包里一黄色信封里,看能否从他涉案金额中扣除。其在家找到了这些票据,有餐费、过桥费、住宿费、加油费共有5 000.00多元,餐费票据主要是口前“九转小磨坊”饭店百元面值的,有十多张定额发票,后交给了律师。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叫赵社生。1月17号或者18号晚上,母亲王某乙把其叫醒,其父亲过来对其说把这15万元钱以付某某的名存上,别管是什么钱。第二天其找的付某某,其二人到吉林市江北创业大市场对面的农行用他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把钱存上的。其回家后把银行卡交给母亲保管。
1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是恋人关系。1月19日或20日,赵某某让其和她去银行,其二人到江北汉阳路吉林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赵某某向其要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拿出15万元现金存进了这张卡里。其问这钱是什么钱干什么用的,她说是亲戚向她家借的钱,卡放赵某某那了。
17、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去年其帮赵社生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他说朋友用或者送领导,上下半年都买过,买有三四次,共给其六七万元钱,他没要发票就没开。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去年(2012年)8月,其在到省环保厅培训中心学习时的一天,赵社生、兰某某、张泗军(司机)和其在培训中心一楼大厅见的面,赵社生说来看领导,他拿一黑色大塑料袋,说是保健品。过一会,王处长过来,赵社生把东西交给了王处长,后其坐赵的车回口前了。
19、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赵社生三次去长春,都说是请省环保厅领导吃饭,让其为他挡酒,结果哪次都没请成,“五.一”之前去过两次,八九月份去过一次,从来没说过送保健品的事,每次赵社生看省厅领导时都给领导送东西,看到赵社生在车后备箱拿过黑方便袋上的省厅楼,装什么不知道。
2013年元旦前,其没同赵社生在九转小磨食府招待过一个招商项目负责人。去年12月,赵社生找其喝酒,没说陪谁,其当时说谎没去。赵社生没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九转小磨食府陪客人吃饭。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和辩解,供认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1年,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连片整治过程中,省环保厅拿出150万元用于环保工程建设,其按照事先与口前镇的约定,钱下来后拿出30万元用于回报省环保厅,但是其只把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省厅领导,其余20万元给谭某某副局长5万元,剩下15万元其留下了。15元钱放在其办公室铁皮卷柜里,直到今年1月19日,听说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其心比较慌,才就把这15万元钱存到女儿赵某某男朋友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其之前供述的贪污的15万元公款中有7万多元为公家花了,应把这钱扣除。以前没向检察机关说明自己比较蒙,通过几个月在看守所才想起来。有一部分是其个人垫付的费用,票据包括餐费、住宿费、加油费等,共有5 000.00多元,这些票据都统一放在其公文包里的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在其家放着,未来得及报销。买保健品大概7万元,都是用个人钱买的,分三次买的,2012年5月1日之前二次,每次买2箱。7月或8月买3箱,都是通过关某某买的。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王处长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社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省拨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受贿等)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社生个人垫付钱款为本单位购买物品送人及持有的尚未报销的票据合计人民币75 672.00元,应冲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赵社生若因公个人垫付钱款,符合财会规定,应到本单位报销结算,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与违法犯罪数额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为此,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不能冲减贪污犯罪数额;2、关于被告人赵社生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在接近案发前几日,听到检察院正在调查本案,便把贪污的15万元钱让其女儿以他人的名义单独存到银行,达到不被发现的目的。被告人赵社生在侦查期间几次供认,“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社生的全额返赃、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赵社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14页,共印25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社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住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3-2-1303。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孙华茵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初,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假借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赵社生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从该款中隐匿人民币15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社生经侦查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社生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社生辩解,1、其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的事实,是自首;2、其在为县里跑项目及招商时,给相关领导买东西及其他支出,是自己垫付的钱,准备用15万元里的钱抵顶。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社生有75 672.00元的公务支出尚未报销,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2、被告人赵社生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社生全额返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并经质证
(一)书证
1、永吉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
(1)、载明赵社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未在本单位报销过保健品;
(2)载明赵社生在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的工作表现。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12张),载明金额1075.00元,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等内容。
3、用餐费发票(18张),载明金额1 785.00元等内容。
4、住宿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732.00元,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等内容。
5、汽油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080.00元,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9日等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日之前,赵社生二次找其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中旬,他又让其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其7万元,没开发票,说送礼用。
2、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5月1日之前,其和赵社生去过二次省里,在车上他说给领导送保健品。到省里赵自己送的东西,其在车里等着。第三次是8月份,其和赵社生及司机去的省厅,后又去的刘某某培训的地方,赵给培训中心领导送的保健品,顺路接刘某某回口前。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在省里参加培训,结束时得知赵社生到省里办事其可以搭车回口前。见到赵社生时,他拿黑色手拎兜,告诉其是保健品。后来其看见赵把兜子给了王处长。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2013年5月15日),供认2012年5月1日之前,其找关某某买过二次“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或8月,其又让关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关7万元,钱是其个人花的 。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司机,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处长了。 其还有一些餐费、加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票据在家兜子里,这些是为单位办事花的个人钱,自己手中有15万元钱,打算过完年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以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赵社生在被讯问时交代出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赵社生的自然情况。
2、破案经过,载明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交代出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假借协调关系之名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3、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说明
(1)载明2013年1月18日,永吉县纪委将赵社生犯罪线索移交其院,移交时未直接涉及赵社生涉嫌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前其院尚未掌握该事实,是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来其院接受调查中主动交代的。本案受理案件登记表(2013年1月18日)中载明的赵社生贪污15万元有误。
(2)载明赵社生案件线索系永吉县纪委2013年1月18日根据网络举报其涉嫌受贿、私设小金库非法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的。1月20日,赵社生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经查除单位设有小金库外,其他举报内容未查实,经教育、工作,赵社生于1月21日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卷宗受理案件登记表涉嫌的主要问题误写成赵社生涉嫌贪污15万元公款。
4、永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职通知,载明2010年10月29日,赵社生被任命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5、扣押财物清单,载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
6、口前镇存款日记账及拨款凭证,载明150万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拨付到口前镇财政所,其中13.6万元由口前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给永吉县政府统一采购垃圾箱外,其余款项分5笔全部拨到口前镇经管站。
7、口前镇经管站现金日记账及拨款收据,载明口前镇经管站除2011年12月7日拨付给务本村25万元与其他专项资金混拨拨成20万元少了5万元外,均已拨到务本村,其中2012年1月18日口前镇务本村杨某某从经管站提出51.4万元, 21万元实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高某某。(另外拿出30万元作为协调费在口前镇大厅门口交给赵社生安排的前来取钱的谭某某)
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付款方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收款方王某甲,合计人民币455 788.00元等内容。
9、承包合同、预决算,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永吉县宏盛建材厂、永吉县西阳镇元泽水泥制品厂签订的环境整治边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及该工程的预决算。
10、协议,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协议及该工程的预、决算书。
11、照片,载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等内容。
1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信息查询、存款业务凭证,载明付函于2013年1月19日在农行吉林市高新支行存入人民币15万元。
13、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说明,载明永吉县口前镇九转小磨食府在其局领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本,发票代码及其号码。
14、银行存款日记账,载明永吉县环保局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情况。
15、存款明细账,载明张某某存款情况。
1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取款业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账,载明赵社生在银行(农行)存款于2012年3月21日、4月6日分别支取2万元;王某乙在银行(工商行)存款于2012年7月12日支取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2年1月份春节之前,赵社生多次让其问务本村的资金下来没,其就联系了务本村主任杨某某,约好在永吉县政务大厅等他取钱,当杨某某把30万元现金交给其后,就开车回单位把钱送到了赵社生的办公室,赵社生从中拿出5万元交给其,并说这30万元咱俩一人分5万元,剩下20万元拿去协调省厅。然后赵社生自己开着环保局的车去了省厅,至于赵局具体是怎么协调关系的其就不清楚了。这5万元其安排省环保人员吃饭花了近3万元,自己用了2万元。永吉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招商没招成,赵社生去联系过很多次,2012年底去过,但到那具体干什么,找谁,包括招商到什么程度没和其说。2013年1月19日,给其打二三次电话,说许某某被检察机关找去了,有可能找其,主要是调查他的事,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必须和县委领导汇报一下。他是否汇报,什么时间汇报,其就不知道了。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赵社生局长让其催县财政局抓紧给口前镇政府汇款,所以其知道2011年下半年环保厅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这个专项资金是由省厅直接拨付给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口前镇,口前镇直接拨付给务本村,其单位没经手这笔钱,协调关系的事其不知道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30万元协调费的事、本单位账外资金及其使用等情况。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末任环保局副局长。其不知道赵社生为了多争取资金,安排人从务本村取回30万元现金向上协调,并从中私吞钱款的事。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是否有招商项目其不知道,但赵社生经常去松原联系关系。
5、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永吉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监察、检测等。2011年省环保厅向务本村拨付“三江三湖”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最初由其具体办理,是按程序走的,县里开完调度会,其向赵社生局长汇报,赵安排其于次日到省里咨询,看情况。其和省厅规划财务处孙处长说了情况,孙让回来等电话。几天后,孙处长给其打电话说这事行了,定给150万元专项资金,让抓紧申报材料。赵局长没和其说过他也到省厅协调150万元的事。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任口前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赵社生和其说过环保这块计划内可以拨100万元,但他可以在计划外争取些资金,不过需要回头提出些资金去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但具体争取多少钱,以及要多少钱去协调关系,具体数没说过,当时其考虑到这事是好事,毕竟是多拨付给咱们资金,对新农村建设是好事,就同意了。其是2011年8月走的,在和镇新领导交接时说赵社生能争取些环保资金,主要用于边沟、垃圾点改造,具体落实你和赵社生再具体联系
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任口前镇任党委书记兼镇长。其与口前镇前任党委书记丁某某交接时,他只是和其说,环保局长赵社生能在计划100万元资金上多再争取些资金,具体多少没说,但提出从中提回些资金用于协调省里关系。后赵社生找其说此事。其说等钱下来后,让他具体和务本村再研究,毕竟是务本村的事,收益是村里,镇里没意见,主要看村里。其和主管副镇长孙某某说过让赵社生到村里自己研究定,但只能是出于公务,不能个人贪占或变相提成奖励。没有人和其说环保局从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中提走30万元,用于到省里协调关系,直到检察院找完务本村村长杨某某后,其才知道赵社生在务本村提走30万元。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今任口前镇副镇长,主管经贸、统计和环保。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务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资金是通过申请“三江三湖”专项资金名义从省环保而来的,150万元陆续来的,没都用在环保建设上,一部分给环保局用于到省厅争取这150万元资金协调费上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当时务本村主任杨某某曾经问其协调费的事怎么办,其说拿不拿这笔钱是村里和环保局之间的事,你们自己把握。以前程书记私下里提过协调费的事,意见不是个人占,可以给,让环保局和村里直接联系,镇里不过多干预。
9、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8月20日至今任永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环保等部门工作。务本村是省委书记孙政才“7.28”洪水后新农村建设帮扶点,当时各厅都支持务本村,省环保厅也支持务本村,但具体祥细情况其不知道。县里要求利用机会向上争取,出好感情,但要求各位具体的经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决不能中饱私囊。赵社生没有明确向其汇报需给省厅拿回3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没有汇报30万元支出明细。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5月当选务本村村主任,2010年开始担任务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至今。 2011年永吉县环保局连片整治项目在务本村进行,由国家提供专项资金建设环保项目,共下来专项资金1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提出现金后交给环保局副局长谭某某了。因为镇领导和其说,专项资金下来以后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元,需要协调省环保厅的关系。环保局这头是谭某某出面和其联系的。2012年1月,专项资金下来51万元,谭某某给其打电话问钱下来没,让给他拿回30万,用于给环保厅协调关系。我请示镇领导同意后,其按流层审批,最后到永吉县政务大厅一楼那个农村信用社提了51万元现金。当时谭某某开着环保局的车在门口没下车,其把30万元现金装在信用社的布兜里面,直接把钱交给了谭某某后就走了。其把其余的21万元当天给了高某某支付的工程款。现在这30万元还没有入账。
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87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务本村的村会计,负责村上财务统计和报账。2011年,县环保局对务本村进行了环保工程建设,一共拨下来多少专项资金其不知道,村主任杨某某对其说,等到专项资金下来时候,还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再就没多说别的。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务本村承包边沟建设工程,杨某某没找其帮忙签过虚假施工合同或在所签的施工合同中虚增工程造价。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杨某某通过其朋友程少伟找到其说,村里有些费用超支了和有一些小活工程干完了缺发货票,让其帮忙开一张购买河沙的发票,数额是45万元左右的,具体数记不清了,其就同杨某某到国税局大厅开的。
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赵社生是其爱人。2013年1月18日或19日,其女儿赵某某给其一张农行卡,说里面有15万元钱,让其保管。银行卡户名应当是付某某。那段时间,纪检委在查赵社生,前一天晚上,赵某某正在睡觉,赵社生让其把赵某某叫起来说有事。赵某某起来后其就出她屋了,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第二天,赵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出去了,下午回来就给了其这张银行卡。赵社生的律师对其说,赵在律师会见时提出他“进去”以前因工作垫付了一些钱,没来得及报销,发票都放在他公文包里一黄色信封里,看能否从他涉案金额中扣除。其在家找到了这些票据,有餐费、过桥费、住宿费、加油费共有5 000.00多元,餐费票据主要是口前“九转小磨坊”饭店百元面值的,有十多张定额发票,后交给了律师。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叫赵社生。1月17号或者18号晚上,母亲王某乙把其叫醒,其父亲过来对其说把这15万元钱以付某某的名存上,别管是什么钱。第二天其找的付某某,其二人到吉林市江北创业大市场对面的农行用他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把钱存上的。其回家后把银行卡交给母亲保管。
1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是恋人关系。1月19日或20日,赵某某让其和她去银行,其二人到江北汉阳路吉林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赵某某向其要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拿出15万元现金存进了这张卡里。其问这钱是什么钱干什么用的,她说是亲戚向她家借的钱,卡放赵某某那了。
17、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去年其帮赵社生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他说朋友用或者送领导,上下半年都买过,买有三四次,共给其六七万元钱,他没要发票就没开。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去年(2012年)8月,其在到省环保厅培训中心学习时的一天,赵社生、兰某某、张泗军(司机)和其在培训中心一楼大厅见的面,赵社生说来看领导,他拿一黑色大塑料袋,说是保健品。过一会,王处长过来,赵社生把东西交给了王处长,后其坐赵的车回口前了。
19、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赵社生三次去长春,都说是请省环保厅领导吃饭,让其为他挡酒,结果哪次都没请成,“五.一”之前去过两次,八九月份去过一次,从来没说过送保健品的事,每次赵社生看省厅领导时都给领导送东西,看到赵社生在车后备箱拿过黑方便袋上的省厅楼,装什么不知道。
2013年元旦前,其没同赵社生在九转小磨食府招待过一个招商项目负责人。去年12月,赵社生找其喝酒,没说陪谁,其当时说谎没去。赵社生没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九转小磨食府陪客人吃饭。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和辩解,供认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1年,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连片整治过程中,省环保厅拿出150万元用于环保工程建设,其按照事先与口前镇的约定,钱下来后拿出30万元用于回报省环保厅,但是其只把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省厅领导,其余20万元给谭某某副局长5万元,剩下15万元其留下了。15元钱放在其办公室铁皮卷柜里,直到今年1月19日,听说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其心比较慌,才就把这15万元钱存到女儿赵某某男朋友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其之前供述的贪污的15万元公款中有7万多元为公家花了,应把这钱扣除。以前没向检察机关说明自己比较蒙,通过几个月在看守所才想起来。有一部分是其个人垫付的费用,票据包括餐费、住宿费、加油费等,共有5 000.00多元,这些票据都统一放在其公文包里的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在其家放着,未来得及报销。买保健品大概7万元,都是用个人钱买的,分三次买的,2012年5月1日之前二次,每次买2箱。7月或8月买3箱,都是通过关某某买的。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王处长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社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省拨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受贿等)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社生个人垫付钱款为本单位购买物品送人及持有的尚未报销的票据合计人民币75 672.00元,应冲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赵社生若因公个人垫付钱款,符合财会规定,应到本单位报销结算,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与违法犯罪数额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为此,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不能冲减贪污犯罪数额;2、关于被告人赵社生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在接近案发前几日,听到检察院正在调查本案,便把贪污的15万元钱让其女儿以他人的名义单独存到银行,达到不被发现的目的。被告人赵社生在侦查期间几次供认,“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社生的全额返赃、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赵社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14页,共印25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社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住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3-2-1303。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孙华茵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初,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假借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赵社生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从该款中隐匿人民币15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社生经侦查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社生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社生辩解,1、其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的事实,是自首;2、其在为县里跑项目及招商时,给相关领导买东西及其他支出,是自己垫付的钱,准备用15万元里的钱抵顶。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社生有75 672.00元的公务支出尚未报销,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2、被告人赵社生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社生全额返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并经质证
(一)书证
1、永吉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
(1)、载明赵社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未在本单位报销过保健品;
(2)载明赵社生在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的工作表现。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12张),载明金额1075.00元,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等内容。
3、用餐费发票(18张),载明金额1 785.00元等内容。
4、住宿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732.00元,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等内容。
5、汽油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080.00元,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9日等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日之前,赵社生二次找其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中旬,他又让其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其7万元,没开发票,说送礼用。
2、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5月1日之前,其和赵社生去过二次省里,在车上他说给领导送保健品。到省里赵自己送的东西,其在车里等着。第三次是8月份,其和赵社生及司机去的省厅,后又去的刘某某培训的地方,赵给培训中心领导送的保健品,顺路接刘某某回口前。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在省里参加培训,结束时得知赵社生到省里办事其可以搭车回口前。见到赵社生时,他拿黑色手拎兜,告诉其是保健品。后来其看见赵把兜子给了王处长。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2013年5月15日),供认2012年5月1日之前,其找关某某买过二次“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或8月,其又让关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关7万元,钱是其个人花的 。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司机,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处长了。 其还有一些餐费、加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票据在家兜子里,这些是为单位办事花的个人钱,自己手中有15万元钱,打算过完年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以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赵社生在被讯问时交代出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赵社生的自然情况。
2、破案经过,载明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交代出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假借协调关系之名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3、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说明
(1)载明2013年1月18日,永吉县纪委将赵社生犯罪线索移交其院,移交时未直接涉及赵社生涉嫌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前其院尚未掌握该事实,是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来其院接受调查中主动交代的。本案受理案件登记表(2013年1月18日)中载明的赵社生贪污15万元有误。
(2)载明赵社生案件线索系永吉县纪委2013年1月18日根据网络举报其涉嫌受贿、私设小金库非法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的。1月20日,赵社生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经查除单位设有小金库外,其他举报内容未查实,经教育、工作,赵社生于1月21日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卷宗受理案件登记表涉嫌的主要问题误写成赵社生涉嫌贪污15万元公款。
4、永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职通知,载明2010年10月29日,赵社生被任命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5、扣押财物清单,载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
6、口前镇存款日记账及拨款凭证,载明150万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拨付到口前镇财政所,其中13.6万元由口前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给永吉县政府统一采购垃圾箱外,其余款项分5笔全部拨到口前镇经管站。
7、口前镇经管站现金日记账及拨款收据,载明口前镇经管站除2011年12月7日拨付给务本村25万元与其他专项资金混拨拨成20万元少了5万元外,均已拨到务本村,其中2012年1月18日口前镇务本村杨某某从经管站提出51.4万元, 21万元实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高某某。(另外拿出30万元作为协调费在口前镇大厅门口交给赵社生安排的前来取钱的谭某某)
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付款方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收款方王某甲,合计人民币455 788.00元等内容。
9、承包合同、预决算,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永吉县宏盛建材厂、永吉县西阳镇元泽水泥制品厂签订的环境整治边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及该工程的预决算。
10、协议,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协议及该工程的预、决算书。
11、照片,载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等内容。
1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信息查询、存款业务凭证,载明付函于2013年1月19日在农行吉林市高新支行存入人民币15万元。
13、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说明,载明永吉县口前镇九转小磨食府在其局领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本,发票代码及其号码。
14、银行存款日记账,载明永吉县环保局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情况。
15、存款明细账,载明张某某存款情况。
1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取款业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账,载明赵社生在银行(农行)存款于2012年3月21日、4月6日分别支取2万元;王某乙在银行(工商行)存款于2012年7月12日支取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2年1月份春节之前,赵社生多次让其问务本村的资金下来没,其就联系了务本村主任杨某某,约好在永吉县政务大厅等他取钱,当杨某某把30万元现金交给其后,就开车回单位把钱送到了赵社生的办公室,赵社生从中拿出5万元交给其,并说这30万元咱俩一人分5万元,剩下20万元拿去协调省厅。然后赵社生自己开着环保局的车去了省厅,至于赵局具体是怎么协调关系的其就不清楚了。这5万元其安排省环保人员吃饭花了近3万元,自己用了2万元。永吉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招商没招成,赵社生去联系过很多次,2012年底去过,但到那具体干什么,找谁,包括招商到什么程度没和其说。2013年1月19日,给其打二三次电话,说许某某被检察机关找去了,有可能找其,主要是调查他的事,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必须和县委领导汇报一下。他是否汇报,什么时间汇报,其就不知道了。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赵社生局长让其催县财政局抓紧给口前镇政府汇款,所以其知道2011年下半年环保厅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这个专项资金是由省厅直接拨付给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口前镇,口前镇直接拨付给务本村,其单位没经手这笔钱,协调关系的事其不知道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30万元协调费的事、本单位账外资金及其使用等情况。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末任环保局副局长。其不知道赵社生为了多争取资金,安排人从务本村取回30万元现金向上协调,并从中私吞钱款的事。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是否有招商项目其不知道,但赵社生经常去松原联系关系。
5、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永吉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监察、检测等。2011年省环保厅向务本村拨付“三江三湖”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最初由其具体办理,是按程序走的,县里开完调度会,其向赵社生局长汇报,赵安排其于次日到省里咨询,看情况。其和省厅规划财务处孙处长说了情况,孙让回来等电话。几天后,孙处长给其打电话说这事行了,定给150万元专项资金,让抓紧申报材料。赵局长没和其说过他也到省厅协调150万元的事。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任口前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赵社生和其说过环保这块计划内可以拨100万元,但他可以在计划外争取些资金,不过需要回头提出些资金去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但具体争取多少钱,以及要多少钱去协调关系,具体数没说过,当时其考虑到这事是好事,毕竟是多拨付给咱们资金,对新农村建设是好事,就同意了。其是2011年8月走的,在和镇新领导交接时说赵社生能争取些环保资金,主要用于边沟、垃圾点改造,具体落实你和赵社生再具体联系
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任口前镇任党委书记兼镇长。其与口前镇前任党委书记丁某某交接时,他只是和其说,环保局长赵社生能在计划100万元资金上多再争取些资金,具体多少没说,但提出从中提回些资金用于协调省里关系。后赵社生找其说此事。其说等钱下来后,让他具体和务本村再研究,毕竟是务本村的事,收益是村里,镇里没意见,主要看村里。其和主管副镇长孙某某说过让赵社生到村里自己研究定,但只能是出于公务,不能个人贪占或变相提成奖励。没有人和其说环保局从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中提走30万元,用于到省里协调关系,直到检察院找完务本村村长杨某某后,其才知道赵社生在务本村提走30万元。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今任口前镇副镇长,主管经贸、统计和环保。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务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资金是通过申请“三江三湖”专项资金名义从省环保而来的,150万元陆续来的,没都用在环保建设上,一部分给环保局用于到省厅争取这150万元资金协调费上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当时务本村主任杨某某曾经问其协调费的事怎么办,其说拿不拿这笔钱是村里和环保局之间的事,你们自己把握。以前程书记私下里提过协调费的事,意见不是个人占,可以给,让环保局和村里直接联系,镇里不过多干预。
9、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8月20日至今任永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环保等部门工作。务本村是省委书记孙政才“7.28”洪水后新农村建设帮扶点,当时各厅都支持务本村,省环保厅也支持务本村,但具体祥细情况其不知道。县里要求利用机会向上争取,出好感情,但要求各位具体的经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决不能中饱私囊。赵社生没有明确向其汇报需给省厅拿回3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没有汇报30万元支出明细。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5月当选务本村村主任,2010年开始担任务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至今。 2011年永吉县环保局连片整治项目在务本村进行,由国家提供专项资金建设环保项目,共下来专项资金1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提出现金后交给环保局副局长谭某某了。因为镇领导和其说,专项资金下来以后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元,需要协调省环保厅的关系。环保局这头是谭某某出面和其联系的。2012年1月,专项资金下来51万元,谭某某给其打电话问钱下来没,让给他拿回30万,用于给环保厅协调关系。我请示镇领导同意后,其按流层审批,最后到永吉县政务大厅一楼那个农村信用社提了51万元现金。当时谭某某开着环保局的车在门口没下车,其把30万元现金装在信用社的布兜里面,直接把钱交给了谭某某后就走了。其把其余的21万元当天给了高某某支付的工程款。现在这30万元还没有入账。
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87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务本村的村会计,负责村上财务统计和报账。2011年,县环保局对务本村进行了环保工程建设,一共拨下来多少专项资金其不知道,村主任杨某某对其说,等到专项资金下来时候,还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再就没多说别的。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务本村承包边沟建设工程,杨某某没找其帮忙签过虚假施工合同或在所签的施工合同中虚增工程造价。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杨某某通过其朋友程少伟找到其说,村里有些费用超支了和有一些小活工程干完了缺发货票,让其帮忙开一张购买河沙的发票,数额是45万元左右的,具体数记不清了,其就同杨某某到国税局大厅开的。
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赵社生是其爱人。2013年1月18日或19日,其女儿赵某某给其一张农行卡,说里面有15万元钱,让其保管。银行卡户名应当是付某某。那段时间,纪检委在查赵社生,前一天晚上,赵某某正在睡觉,赵社生让其把赵某某叫起来说有事。赵某某起来后其就出她屋了,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第二天,赵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出去了,下午回来就给了其这张银行卡。赵社生的律师对其说,赵在律师会见时提出他“进去”以前因工作垫付了一些钱,没来得及报销,发票都放在他公文包里一黄色信封里,看能否从他涉案金额中扣除。其在家找到了这些票据,有餐费、过桥费、住宿费、加油费共有5 000.00多元,餐费票据主要是口前“九转小磨坊”饭店百元面值的,有十多张定额发票,后交给了律师。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叫赵社生。1月17号或者18号晚上,母亲王某乙把其叫醒,其父亲过来对其说把这15万元钱以付某某的名存上,别管是什么钱。第二天其找的付某某,其二人到吉林市江北创业大市场对面的农行用他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把钱存上的。其回家后把银行卡交给母亲保管。
1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是恋人关系。1月19日或20日,赵某某让其和她去银行,其二人到江北汉阳路吉林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赵某某向其要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拿出15万元现金存进了这张卡里。其问这钱是什么钱干什么用的,她说是亲戚向她家借的钱,卡放赵某某那了。
17、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去年其帮赵社生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他说朋友用或者送领导,上下半年都买过,买有三四次,共给其六七万元钱,他没要发票就没开。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去年(2012年)8月,其在到省环保厅培训中心学习时的一天,赵社生、兰某某、张泗军(司机)和其在培训中心一楼大厅见的面,赵社生说来看领导,他拿一黑色大塑料袋,说是保健品。过一会,王处长过来,赵社生把东西交给了王处长,后其坐赵的车回口前了。
19、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赵社生三次去长春,都说是请省环保厅领导吃饭,让其为他挡酒,结果哪次都没请成,“五.一”之前去过两次,八九月份去过一次,从来没说过送保健品的事,每次赵社生看省厅领导时都给领导送东西,看到赵社生在车后备箱拿过黑方便袋上的省厅楼,装什么不知道。
2013年元旦前,其没同赵社生在九转小磨食府招待过一个招商项目负责人。去年12月,赵社生找其喝酒,没说陪谁,其当时说谎没去。赵社生没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九转小磨食府陪客人吃饭。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和辩解,供认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1年,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连片整治过程中,省环保厅拿出150万元用于环保工程建设,其按照事先与口前镇的约定,钱下来后拿出30万元用于回报省环保厅,但是其只把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省厅领导,其余20万元给谭某某副局长5万元,剩下15万元其留下了。15元钱放在其办公室铁皮卷柜里,直到今年1月19日,听说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其心比较慌,才就把这15万元钱存到女儿赵某某男朋友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其之前供述的贪污的15万元公款中有7万多元为公家花了,应把这钱扣除。以前没向检察机关说明自己比较蒙,通过几个月在看守所才想起来。有一部分是其个人垫付的费用,票据包括餐费、住宿费、加油费等,共有5 000.00多元,这些票据都统一放在其公文包里的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在其家放着,未来得及报销。买保健品大概7万元,都是用个人钱买的,分三次买的,2012年5月1日之前二次,每次买2箱。7月或8月买3箱,都是通过关某某买的。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王处长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社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省拨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受贿等)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社生个人垫付钱款为本单位购买物品送人及持有的尚未报销的票据合计人民币75 672.00元,应冲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赵社生若因公个人垫付钱款,符合财会规定,应到本单位报销结算,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与违法犯罪数额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为此,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不能冲减贪污犯罪数额;2、关于被告人赵社生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在接近案发前几日,听到检察院正在调查本案,便把贪污的15万元钱让其女儿以他人的名义单独存到银行,达到不被发现的目的。被告人赵社生在侦查期间几次供认,“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社生的全额返赃、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赵社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14页,共印25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社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住吉林市船营区昌茂花园3-2-1303。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孙华茵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初,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假借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事后,被告人赵社生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从该款中隐匿人民币15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社生经侦查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社生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社生辩解,1、其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的事实,是自首;2、其在为县里跑项目及招商时,给相关领导买东西及其他支出,是自己垫付的钱,准备用15万元里的钱抵顶。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社生有75 672.00元的公务支出尚未报销,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应从贪污数额中扣减;2、被告人赵社生系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社生全额返赃,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并经质证
(一)书证
1、永吉县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
(1)、载明赵社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未在本单位报销过保健品;
(2)载明赵社生在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的工作表现。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12张),载明金额1075.00元,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等内容。
3、用餐费发票(18张),载明金额1 785.00元等内容。
4、住宿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732.00元,时间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5日等内容。
5、汽油费发票(4张),载明金额1 080.00元,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9日等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5月1日之前,赵社生二次找其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中旬,他又让其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其7万元,没开发票,说送礼用。
2、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12年5月1日之前,其和赵社生去过二次省里,在车上他说给领导送保健品。到省里赵自己送的东西,其在车里等着。第三次是8月份,其和赵社生及司机去的省厅,后又去的刘某某培训的地方,赵给培训中心领导送的保健品,顺路接刘某某回口前。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在省里参加培训,结束时得知赵社生到省里办事其可以搭车回口前。见到赵社生时,他拿黑色手拎兜,告诉其是保健品。后来其看见赵把兜子给了王处长。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2013年5月15日),供认2012年5月1日之前,其找关某某买过二次“养生谷一号”保健品,每次买2箱。7月或8月,其又让关买3箱,每箱9 800.00元,共给关7万元,钱是其个人花的 。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司机,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处长了。 其还有一些餐费、加油费、路桥费、住宿费票据在家兜子里,这些是为单位办事花的个人钱,自己手中有15万元钱,打算过完年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社生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时担任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赵社生利用国家开展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三江三湖”专项使用资金之机,以到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协调关系之名,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拨付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建设经费中,支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将其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赵社生在被讯问时交代出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赵社生的自然情况。
2、破案经过,载明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交代出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假借协调关系之名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
3、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说明
(1)载明2013年1月18日,永吉县纪委将赵社生犯罪线索移交其院,移交时未直接涉及赵社生涉嫌贪污公款15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前其院尚未掌握该事实,是2013年1月20日赵社生来其院接受调查中主动交代的。本案受理案件登记表(2013年1月18日)中载明的赵社生贪污15万元有误。
(2)载明赵社生案件线索系永吉县纪委2013年1月18日根据网络举报其涉嫌受贿、私设小金库非法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的。1月20日,赵社生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经查除单位设有小金库外,其他举报内容未查实,经教育、工作,赵社生于1月21日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卷宗受理案件登记表涉嫌的主要问题误写成赵社生涉嫌贪污15万元公款。
4、永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职通知,载明2010年10月29日,赵社生被任命为永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5、扣押财物清单,载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赵社生人民币15万元。
6、口前镇存款日记账及拨款凭证,载明150万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拨付到口前镇财政所,其中13.6万元由口前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给永吉县政府统一采购垃圾箱外,其余款项分5笔全部拨到口前镇经管站。
7、口前镇经管站现金日记账及拨款收据,载明口前镇经管站除2011年12月7日拨付给务本村25万元与其他专项资金混拨拨成20万元少了5万元外,均已拨到务本村,其中2012年1月18日口前镇务本村杨某某从经管站提出51.4万元, 21万元实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高某某。(另外拿出30万元作为协调费在口前镇大厅门口交给赵社生安排的前来取钱的谭某某)
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付款方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收款方王某甲,合计人民币455 788.00元等内容。
9、承包合同、预决算,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永吉县宏盛建材厂、永吉县西阳镇元泽水泥制品厂签订的环境整治边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及该工程的预决算。
10、协议,载明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民委员会与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协议及该工程的预、决算书。
11、照片,载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等内容。
1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信息查询、存款业务凭证,载明付函于2013年1月19日在农行吉林市高新支行存入人民币15万元。
13、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说明,载明永吉县口前镇九转小磨食府在其局领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本,发票代码及其号码。
14、银行存款日记账,载明永吉县环保局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情况。
15、存款明细账,载明张某某存款情况。
1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取款业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账,载明赵社生在银行(农行)存款于2012年3月21日、4月6日分别支取2万元;王某乙在银行(工商行)存款于2012年7月12日支取3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2年1月份春节之前,赵社生多次让其问务本村的资金下来没,其就联系了务本村主任杨某某,约好在永吉县政务大厅等他取钱,当杨某某把30万元现金交给其后,就开车回单位把钱送到了赵社生的办公室,赵社生从中拿出5万元交给其,并说这30万元咱俩一人分5万元,剩下20万元拿去协调省厅。然后赵社生自己开着环保局的车去了省厅,至于赵局具体是怎么协调关系的其就不清楚了。这5万元其安排省环保人员吃饭花了近3万元,自己用了2万元。永吉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招商没招成,赵社生去联系过很多次,2012年底去过,但到那具体干什么,找谁,包括招商到什么程度没和其说。2013年1月19日,给其打二三次电话,说许某某被检察机关找去了,有可能找其,主要是调查他的事,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必须和县委领导汇报一下。他是否汇报,什么时间汇报,其就不知道了。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赵社生局长让其催县财政局抓紧给口前镇政府汇款,所以其知道2011年下半年环保厅给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这个专项资金是由省厅直接拨付给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口前镇,口前镇直接拨付给务本村,其单位没经手这笔钱,协调关系的事其不知道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30万元协调费的事、本单位账外资金及其使用等情况。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末任环保局副局长。其不知道赵社生为了多争取资金,安排人从务本村取回30万元现金向上协调,并从中私吞钱款的事。县环保局在松原吉林油田是否有招商项目其不知道,但赵社生经常去松原联系关系。
5、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任永吉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监察、检测等。2011年省环保厅向务本村拨付“三江三湖”专项资金150万元的事,最初由其具体办理,是按程序走的,县里开完调度会,其向赵社生局长汇报,赵安排其于次日到省里咨询,看情况。其和省厅规划财务处孙处长说了情况,孙让回来等电话。几天后,孙处长给其打电话说这事行了,定给150万元专项资金,让抓紧申报材料。赵局长没和其说过他也到省厅协调150万元的事。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任口前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赵社生和其说过环保这块计划内可以拨100万元,但他可以在计划外争取些资金,不过需要回头提出些资金去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但具体争取多少钱,以及要多少钱去协调关系,具体数没说过,当时其考虑到这事是好事,毕竟是多拨付给咱们资金,对新农村建设是好事,就同意了。其是2011年8月走的,在和镇新领导交接时说赵社生能争取些环保资金,主要用于边沟、垃圾点改造,具体落实你和赵社生再具体联系
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8月任口前镇任党委书记兼镇长。其与口前镇前任党委书记丁某某交接时,他只是和其说,环保局长赵社生能在计划100万元资金上多再争取些资金,具体多少没说,但提出从中提回些资金用于协调省里关系。后赵社生找其说此事。其说等钱下来后,让他具体和务本村再研究,毕竟是务本村的事,收益是村里,镇里没意见,主要看村里。其和主管副镇长孙某某说过让赵社生到村里自己研究定,但只能是出于公务,不能个人贪占或变相提成奖励。没有人和其说环保局从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中提走30万元,用于到省里协调关系,直到检察院找完务本村村长杨某某后,其才知道赵社生在务本村提走30万元。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至今任口前镇副镇长,主管经贸、统计和环保。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务本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资金是通过申请“三江三湖”专项资金名义从省环保而来的,150万元陆续来的,没都用在环保建设上,一部分给环保局用于到省厅争取这150万元资金协调费上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当时务本村主任杨某某曾经问其协调费的事怎么办,其说拿不拿这笔钱是村里和环保局之间的事,你们自己把握。以前程书记私下里提过协调费的事,意见不是个人占,可以给,让环保局和村里直接联系,镇里不过多干预。
9、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8月20日至今任永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环保等部门工作。务本村是省委书记孙政才“7.28”洪水后新农村建设帮扶点,当时各厅都支持务本村,省环保厅也支持务本村,但具体祥细情况其不知道。县里要求利用机会向上争取,出好感情,但要求各位具体的经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决不能中饱私囊。赵社生没有明确向其汇报需给省厅拿回3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没有汇报30万元支出明细。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5月当选务本村村主任,2010年开始担任务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至今。 2011年永吉县环保局连片整治项目在务本村进行,由国家提供专项资金建设环保项目,共下来专项资金15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提出现金后交给环保局副局长谭某某了。因为镇领导和其说,专项资金下来以后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元,需要协调省环保厅的关系。环保局这头是谭某某出面和其联系的。2012年1月,专项资金下来51万元,谭某某给其打电话问钱下来没,让给他拿回30万,用于给环保厅协调关系。我请示镇领导同意后,其按流层审批,最后到永吉县政务大厅一楼那个农村信用社提了51万元现金。当时谭某某开着环保局的车在门口没下车,其把30万元现金装在信用社的布兜里面,直接把钱交给了谭某某后就走了。其把其余的21万元当天给了高某某支付的工程款。现在这30万元还没有入账。
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87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务本村的村会计,负责村上财务统计和报账。2011年,县环保局对务本村进行了环保工程建设,一共拨下来多少专项资金其不知道,村主任杨某某对其说,等到专项资金下来时候,还得给环保局拿回30万,再就没多说别的。
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在务本村承包边沟建设工程,杨某某没找其帮忙签过虚假施工合同或在所签的施工合同中虚增工程造价。
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7月,杨某某通过其朋友程少伟找到其说,村里有些费用超支了和有一些小活工程干完了缺发货票,让其帮忙开一张购买河沙的发票,数额是45万元左右的,具体数记不清了,其就同杨某某到国税局大厅开的。
1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赵社生是其爱人。2013年1月18日或19日,其女儿赵某某给其一张农行卡,说里面有15万元钱,让其保管。银行卡户名应当是付某某。那段时间,纪检委在查赵社生,前一天晚上,赵某某正在睡觉,赵社生让其把赵某某叫起来说有事。赵某某起来后其就出她屋了,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第二天,赵某某和付某某一起出去了,下午回来就给了其这张银行卡。赵社生的律师对其说,赵在律师会见时提出他“进去”以前因工作垫付了一些钱,没来得及报销,发票都放在他公文包里一黄色信封里,看能否从他涉案金额中扣除。其在家找到了这些票据,有餐费、过桥费、住宿费、加油费共有5 000.00多元,餐费票据主要是口前“九转小磨坊”饭店百元面值的,有十多张定额发票,后交给了律师。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父亲叫赵社生。1月17号或者18号晚上,母亲王某乙把其叫醒,其父亲过来对其说把这15万元钱以付某某的名存上,别管是什么钱。第二天其找的付某某,其二人到吉林市江北创业大市场对面的农行用他的身份证开的银行卡把钱存上的。其回家后把银行卡交给母亲保管。
16、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是恋人关系。1月19日或20日,赵某某让其和她去银行,其二人到江北汉阳路吉林农业银行高新支行,赵某某向其要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拿出15万元现金存进了这张卡里。其问这钱是什么钱干什么用的,她说是亲戚向她家借的钱,卡放赵某某那了。
17、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去年其帮赵社生买过“养生谷一号”保健品,他说朋友用或者送领导,上下半年都买过,买有三四次,共给其六七万元钱,他没要发票就没开。
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去年(2012年)8月,其在到省环保厅培训中心学习时的一天,赵社生、兰某某、张泗军(司机)和其在培训中心一楼大厅见的面,赵社生说来看领导,他拿一黑色大塑料袋,说是保健品。过一会,王处长过来,赵社生把东西交给了王处长,后其坐赵的车回口前了。
19、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赵社生三次去长春,都说是请省环保厅领导吃饭,让其为他挡酒,结果哪次都没请成,“五.一”之前去过两次,八九月份去过一次,从来没说过送保健品的事,每次赵社生看省厅领导时都给领导送东西,看到赵社生在车后备箱拿过黑方便袋上的省厅楼,装什么不知道。
2013年元旦前,其没同赵社生在九转小磨食府招待过一个招商项目负责人。去年12月,赵社生找其喝酒,没说陪谁,其当时说谎没去。赵社生没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九转小磨食府陪客人吃饭。
(三)被告人赵社生供述和辩解,供认其所在单位帐外款的来源、使用等情况。2011年,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连片整治过程中,省环保厅拿出150万元用于环保工程建设,其按照事先与口前镇的约定,钱下来后拿出30万元用于回报省环保厅,但是其只把其中的10万元送给了省厅领导,其余20万元给谭某某副局长5万元,剩下15万元其留下了。15元钱放在其办公室铁皮卷柜里,直到今年1月19日,听说检察院介入此案调查,其心比较慌,才就把这15万元钱存到女儿赵某某男朋友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其之前供述的贪污的15万元公款中有7万多元为公家花了,应把这钱扣除。以前没向检察机关说明自己比较蒙,通过几个月在看守所才想起来。有一部分是其个人垫付的费用,票据包括餐费、住宿费、加油费等,共有5 000.00多元,这些票据都统一放在其公文包里的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在其家放着,未来得及报销。买保健品大概7万元,都是用个人钱买的,分三次买的,2012年5月1日之前二次,每次买2箱。7月或8月买3箱,都是通过关某某买的。7箱保健品其都送给省里领导了,前两次是其和兰某某一起送的,第三次除其二人外还有在省里参加培训的刘某某也看到其把保健品送给王处长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社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省拨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社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15万元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受贿等)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社生个人垫付钱款为本单位购买物品送人及持有的尚未报销的票据合计人民币75 672.00元,应冲减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赵社生若因公个人垫付钱款,符合财会规定,应到本单位报销结算,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与违法犯罪数额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性,为此,因公个人垫付钱款不能冲减贪污犯罪数额;2、关于被告人赵社生准备在过年(春节)期间用15万元(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抵顶该部分支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社生在接近案发前几日,听到检察院正在调查本案,便把贪污的15万元钱让其女儿以他人的名义单独存到银行,达到不被发现的目的。被告人赵社生在侦查期间几次供认,“这个钱被其实际占有、控制到案发,网络不发帖、纪委不调查,其个人也就用了。”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社生的全额返赃、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酌定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社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赵社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14页,共印2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