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海军,吉林省永吉县人。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海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日9时10分左右,被害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奥迪轿车到中国建设银行口前分理处办理储蓄业务,停在该分理处门前,被告人付海军趁被害人林某某办理储蓄业务未对该车熄火之机,将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号银灰色奥迪A6轿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驾车价值315 902.00元。当晚17时许,被告人付海军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海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海军辩称,其是在着急的情况下,开车主(被害人)的车去杜某某(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河东村5组)处取借款,是偷开车,不是盗窃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9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将驾驶的车牌号吉B.J0173银灰色奥迪A6轿车停在中国建设银行口前分理处门前。被告人付海军见林某某进入分理处室内办理业务未锁车门未熄车火,便产生盗窃之念,将车盗走。被盗车价值人民币315 902.00元。当晚,被告人付海军驾驶所盗汽车行至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村路时被抓获归案,被盗车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结论
永吉县吉永价鉴刑字(2012)00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载明×××奥迪车一台,价格鉴定标的为人民币315 902.00元。
(二)视听资料
光盘1张,载明被告人付海军盗窃车辆现场情况。
(三)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被告人付海军自然情况。
2、抓捕经过,载明2012年1月20日17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村路上民警和被盗车家属一起将付海军抓获。
3、释放证明书,载明付海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4、辨认笔录,载明付海军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情况。
5、指认照片,载明付海军对盗窃现场及车辆进行指认情况。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载明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扣押付海军钱物及发还付海军母亲。
7、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情况说明(3份),载明(1)被盗×××奥迪车车主是国映红;(2)被盗车找到的当晚,国映红家人将车开走;(3)二道乡河东村没有杜明这个人。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陆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20日晚上5点多,其和陈某某一组开着长城轿车,到吉林市鸡冠山道口找被盗的车。大约21时许,就发现这台车了,其与陈某某开车追赶,又与二道堵截的人打电话,让他们在那边堵截。当追到二道附近就看到那车掉到沟里了,也不知道是谁抓住的,现场也有警察,后一同将犯罪嫌疑人押回刑警队。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20晚,其和陆某某开长城墨绿色吉普车去抓偷车的,是其给抓到的,那人叫付海军,家住口前,当时没有人打他,其还认识付海军。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20日晚其与付海军喝的酒,之后付问其口前是否丢个A6车,×××车是谁的,并说奥迪A6车不是他偷的,是长春的一个人偷的,但车在他这,问其怎么办。其答复你可别管,这不是好事。
4、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其没有借给付海军5 000.00元钱。
(五) 被害人林某某陈述,2012年1月20日九点多钟,其开自家奥迪车到口前镇建设银行,把车停在建社银行外门口处,车头正对着建行,车没熄火,到建行屋内办业务。大约有十分钟左右,其从建行出来时就发现车没有了。车是奥迪A6银灰色,车牌号是×××,2008年花了52万元买的。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侦查机关共5次供述)。
2012年1月21日0时2分、1月21日9时20分、1月21日11时30分三次供述,均供认其于2012年1月20日上午9点多钟,在永吉县口前镇建设银行门前靠右侧的地方,偷一辆打着火车门也没锁的银灰色车牌号为×××奥迪轿车,把车放到红旗交警中队附近的一个胡同里。晚饭后,想把车开回偷车的地方,走到二道河东被堵住了,之后被带到公安机关。
2012年1月21日3时21分供述,供认其在2012年1月20日晚上9点多钟,在丰满区二道乡河东村村头的乡道上开车(被盗的车)碰见了一台霸道吉普车,从那车上下来4、5个人把其打倒在地上,打完把其押上一辆吉普车,后警察来把其带回公安机关。
2012年2月24日供述,供认其就想开车到二道取钱去,没想偷车,后被车主找的人打伤。
庭审中供述,其是在着急的情况下,开车主的车取钱。在侦查机关所有供述没有一句话是真的。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本案盗窃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被告人付海军盗窃的事实,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付海军是在着急的情况下,开车主(被害人)的车去杜某某(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河东村5组)处取借款,是偷开车,不是盗窃车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于顺
人民陪审员 姜茹
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娜
(此件5页,共印2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