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秋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08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秋实,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无固定住址。2012年12月14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秋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秋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12月份,被告人赵秋实在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四中校内外,着私自购买的陆军、海军制式上尉军装招摇炫耀。持假冒军官证,冒充部队招兵军官,骗取多名永吉四中学生及新征入伍人员家长的信任,骗取多人财物,侮辱他人,骗取爱情。被告人赵秋实冒充军官带领他人到西阳部队,干扰了部队的正常工作。被告人赵秋实的行为严重损害部队的威信和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赵秋实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赵秋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法惩处。

另查明,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前,被告人赵秋实亲属已赔偿(垫付)被害人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 9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对赵秋实行政处罚材料、照片、存款业务回单、赔偿协议、收条、赵秋实所编写转业报告、永吉县第四中学说明、赵秋实高中班主任老师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65132部队证明、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耿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申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孙某某陈述,永吉县吉永价鉴刑字(2112)1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秋实身为无业人员,却穿着我国现役军人专用服装,携带伪造的军人身份证件,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垫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秋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3页,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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