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合同诈骗一审裁定书

2016-07-14 07:07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向东

代理审判员  曲 燕

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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